《2023年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 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性涉及:以财产关系 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 涉及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 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
2、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涉及物质财产占有 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涉及商品互换关系、遗产 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性涉及: 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民事人身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 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身份关系, 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涉及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1)民法的直接 渊源,即制定法,在合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涉及法律和准法律。法律,是指国家立 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献。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 综合性单行法等。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U如国务院 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献;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 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合用上
4、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 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以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否认条件。27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 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法律效力所起的不 同限制作用,可以分为:延缓期限、解除期限。28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8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其特性如下:代理人须在 代理权限之内实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 具
5、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分类如下: (1)以 产生代理权的不同为根据,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以代理权限 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3)以代理权是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 可以分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4)以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 准,可以分为:本代理、再代理。29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 地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成被代理人所希望 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如下:(1)不得擅自转委
6、托的原则;(2)严禁代理权滥用原则(代理权滥用涉及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3)严禁越权代理的原则;(4)严禁违法代理的原则。30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代理资格的丧失。 (1)委托代 理权消灭的因素,涉及: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毕;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 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 人终止。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因素,涉及: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 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 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31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特性如下: 无权代理人所实行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性及要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 为人(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行为人实行的“代理”行为不具 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其分类如下: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 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3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 的特性,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
8、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 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一般要 件: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行为已经成立;行为人一般应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特别 要件:须行为人无代理人;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须本 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的效力:在相对人作出选择前,其性质应属 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对相对人 而言,享有选择权即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33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连
9、续通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9涉及三个要素: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该事实状态一直连续达法定期间;导 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其性质涉及: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事件;时效具 有强行性。其分类如下:(1)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分为: 取得时效、消灭时效。(2)根据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3)根据时效所合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时效、特殊时效。 时效的作用如 下: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保证交易安全;有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有 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3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
10、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 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其特性如下: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 领;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其分类如下:(1)普通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合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合用于某些特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涉及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3)权利最
11、长保护期限, 是指法律所规定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23的,法院不予保 护。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5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 律制度。其法定事由涉及:不可抗力;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止,可以合用于普通诉 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合用于202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36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通过的诉讼时 效期间全归无
12、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其法 定事由涉及:提起诉讼;权利人一方提出规定;义务人批准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中 断,可以合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合用于2023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37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合法理由,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期效期间予以延长。38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态,连续通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 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通过发生实体权利消灭
13、的法律效果。(2)两者重要区别如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 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10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自身 两者的期间不同。诉 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合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 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两者的合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 法律保护的期限,仅合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 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权利实体民事权利作为合用依据。两 者的合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由人民 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管当事人
14、是否主张。 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起算。39 .期限,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期限可以分为期日和期间。根据期限的拟定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 期限。11第二编人法1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涉及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 然人的姓名、身份证、户籍和住所是标示自然人身份的重要因素。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每个自然人都
15、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行为能力须达成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才可享有。4 .根据自然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涉及: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涉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
16、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 效,其他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批准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或 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如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否则无 效。同时,相对人有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有撤消权。(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涉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5 .监护,是指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涉及法定
17、 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三种方式。6 .监护人的职责,重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7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其构成条件为: (1)须下落不明满2年。自然人离开 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8 .
18、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追索失踪人的债权。失踪宣告一经撤消,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 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交给被撤消失12踪宣告的人,并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 处置的具体情况告知该人。9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条件为:(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 起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不是宣告
19、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 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批准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10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然终止;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消宣告死亡的结果如下:在财产关系方面,被撤消 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关系自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子女
20、收养关系方面,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别人依法收养的, 仅以未经本人批准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批准的除 外。11 .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主体,享有如下权利:工商经营权;起字号权;雇工 权;商标权。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2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权利:对承包客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长期承包权;获得补偿救济的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权利。农村承包经 营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其特性如下: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
21、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法人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如下:(1)以法人设立目的及所依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将法人 分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私法人(如公司)。(2)私法人以其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学会等)、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寺院、慈善 组织等)。(3)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等)、营利法人(如公司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如下:根据法人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同,可以分为公司法人和非 公司法人。具体涉及: (1)公司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 人。具体涉及三类:全
22、民所有制公司法人、集体所有制公司法人、私营公司法人; 中资公司法人、外资公司法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人; 单一公司法人、联营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13任 公司)。(2)非公司法人,是指公司法人以外的法人。具体涉及:机关法人(如立法、 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如从事文教、卫生、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队法人(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 活动的法人组织)。14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5 .法人的变更,是
23、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 产或者名称、住所、从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涉 及:法人的合并和法人的分立。 (2)法人宗旨(经营项目的改变)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 更(如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撤消法人 分支机构等方面的变更)。16 .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如依法被撤消、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因素等。17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 人的所有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18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
24、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破产、被撤消或解散。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下列限制:法人 性质的限制;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19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始终、范围相一致。法人的行为 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20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司法人对它的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1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合作公司。其特性如下:(
25、1)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2)有 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4) 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2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立的完毕法人部分职能 的业务机构。其特点涉及:独立性;从属性。其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涉及:独立 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 .合作关系涉及协议型合作关系和公司型合作关系。其中,公司型合作关系,即合 作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作公司和有限合作 公司。合作公司的特性如下:(1)合作公司以合作协议为基础成立;(2)
26、合作人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14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合作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4)合作公司是独立 的民事主体。24 .合作公司的种类涉及: (1)普通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组成,合作人对合作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组成,普通 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25 .退伙,是指合作人与其他合作人脱离合作关系,丧失合作人的资格,涉及任意退 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26 .入伙,是指合作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作并取得合作人的资格。27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
27、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 事权利。其特性如下:专属性;非财产性;法定性。人身权涉及人格权和身份权。(1)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有的人身权利。涉及物 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其特性:民事主体依法享 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绝对性。 (2)身份权,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 份而产生的人身权。其特性如下:主体的单一性;主体的非全然性;权利义务的两位 一体性;内容往往与
28、财产相关联。28 . 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所有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总括性权利。其内容涉及:人 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其特性涉及:普遍性、高度概括性、广泛性。29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其特性涉及:以自然人的 生命利益为客体;具有绝对的固有性、专属性;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是一切权利的基 础。其内容涉及:生命维持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30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 利。其内容为健康保持权、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31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29、其内容涉及身体完整维护权、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32 .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其特性 涉及:是法律对民事主体法律人格的肯定;具有一般人格权特点;是独立的人格权。 其内容有:人格尊严保有权;人格尊严维护权。33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 妨碍的权利。其特性是:是民事主体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只能为自然人所享有; 并非绝对。其内容是:身体自由权;行为自由权;精神自由权。34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别人干涉 和侵害15的权利。其内容为: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
30、名变更权。35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队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其名称的权 利。其内容为: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36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别人侵害的权利。其 内容涉及:再现权、使用权、利益维护权。37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 莫特性为:名誉权的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队;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及其利 益;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有一定的联系。其内容涉及:名誉保有权、名誉利益 支配权、名誉维护权。38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
31、的权利。 其特性涉及: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权涉及信赖因素;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 产因素。其内容涉及: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信用利益支配权。39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别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内 容涉及: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益获得与支配权、荣誉维护权。40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别 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其内容涉及:隐私隐瞒权、隐私运用和支配权、隐私维护权。41 .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 人格权。其内容为:保持权、维护权、承诺权。42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致损害涉及:生命丧
32、失、健康受损、身体的完整性受到破 坏;受害人或近亲属财产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43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知损害涉及:精神损害;物质损失。其民事责任涉及: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补偿物质损失。44 .精神损害补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 时,有权从加害人处得到一定数额的财产或金钱,以补偿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失。45 .亲属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其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所向享有的专属权和支配 权。其性质具有绝对劝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亲属权分为配偶权、亲权和其他亲属权。46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
33、规定的结 婚条件,涉及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严禁条件。(1)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成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严禁条件:严禁近亲结婚;严禁患一定疾 病的人结婚。47 .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互为配偶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其产生的前提是婚姻的 有效16成立。 (1)配偶权的人身关系内容:独立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 同居权、忠实请求权、计划生育权、平常事务代理权 互相扶助、抚养权。配偶权的财产关 系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2)配偶权的终止取决 于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涉及:配偶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离婚(登记离婚
34、、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配偶权终止、财产问题的解决、离婚对4 .民法的性质有如下特点:(1)民法是私法。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法;私 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的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的法;私法以私 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 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的规定。(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在解决权利与义务的互相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民法的基本 原则最
35、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 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 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协议制 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 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5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主线规定,贯穿民事立法、司法、 守法始终,具有普遍合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涉及如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涉及:任何民事 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
36、律人格;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 位;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涉及: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协议自由) 和自己责任。(3)私权神圣原则,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足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用,合法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
37、 子女的后果。48.亲权,是指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拟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互相关系的身份权。(1)基于两种法律事实:父母生育子女的事实;法律拟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 关系和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别人子女,建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 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和送养人的条件,参阅教材第179页至 180页。 (2)亲权的内容涉及:身上照护权、财产照护权。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规定。(6)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对的行使民事权利,不 得超越合法的范围,损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6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38、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 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涉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 实现的社会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的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涉 及自然人(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 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39、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重 要涉及: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具体如下: 物,是指可认为人力所控 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即为满足别人利益而进 行的活动(如给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发明的精神财富 (如著作、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注册商标等)。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 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如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权利,是指享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7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规定,根据自己
40、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也许性。其特性如下: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民事权利体现着 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也许性;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8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 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 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等)。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 的权利,涉及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41、是指效力仅 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债权。(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严禁别人妨碍其支 配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 利主体规定别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 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达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撤消权、解除权、 抵消权、追认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5)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有实现的现实也许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
42、权、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具有实现权利的所有条件, 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不具有实现权利的所有条件,权利主体尚未 实际享有,将来也许实现,也也许不实现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的权利等。(6)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互相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可以独立 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如被担保的债权 是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7)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 可以分为:原权利、救济权。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 救济权,是指 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如诉权和私力救济等。9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43、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 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别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的方法。如提起诉讼。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用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 权利。如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10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其特点如下: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民事义务 具有限定性。11 .民事义务的分类:(1)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义务、悲观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应当积极实行的行为。如支付货款、看管保管物
44、等。悲观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应当悲观实行的行为。如不实行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 等。 (2)根据义务人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3)根据 义务人表达义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明示义务、默示义务。 (4)根据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义务、随附义务(协助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忠 实义务等)。1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其特性如下: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在 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的法律责任。13 .民事责任的分类:(1)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因素
45、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别人民事权利所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又称协议责任,是指义务不履行协议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 民事责任,如不妥得利、无因管理所涉及的民事责任。(2)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 任,是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即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根据社会一
46、般公平观念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对导致的损害都 没有过错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3)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 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4)根据民事责任主体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一人责任、多人责任0一人责任, 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一个人的责任。 多人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多个人的责任,涉 及混合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混合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时, 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
47、是指侵权人为两个人以上的民事责任。(5)根据承担责任是单方还是双方所作出的分类,可以分为: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双方责任,即混合责任,是指由双方或者多 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6)根据共同负责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作的分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过的责任,对其他共同负责人的份额不负则。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所有承担,然 后再向其他共同负责人追偿。重要合用于合作关系、连带保证担保关系、代理关系、共同侵 权关系等。(7)根据出资人承担的财产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
48、任、无限责任。5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 其所有财产承担的责任。14 .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方式的目的,是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涉及如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5 .民法上的物,是指可认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其特性如下:必须 是权利客体;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16 .物的分类:(1)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减少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动产、动产。不 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土地定着物等。动产, 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2)根据物是否具有互相替代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 是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