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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启雅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幼 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启雅街幼儿园幼儿园地址:东十二街一号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民办全日制学前教育,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活动。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 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爱孩子为工作前提做好保育工作, 潜心钻研教育业务、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耐心辅导幼儿学习。为让孩 子
2、在幼儿园这个温暖的家园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我园的保育教育质 量,办人民满意的幼教事业。第五条 幼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可以依法 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第六条 幼儿园由黎渐铃、梁柏成、张月群、李纪华共同出资, 黎渐铃为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设立时开办资金为50万元整。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黎渐铃出资31万元占资产的62%;梁柏成 出资9万元占资产的18%:张月群出资5万元占资产的10%;李纪华出 资5万元占资产的10%0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启雅幼儿园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黎渐铃梁柏成 张月群 李纪华 汪英 黄雪冰 何婉玲以上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启雅幼儿园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名
3、单,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举办者推荐产生。(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第七条 幼儿园开展全日制学前教育,招收学龄前适龄儿童,办 学规模9个教学班。第八条 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 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的比例;(四)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六)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 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 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 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5、分之二)的组 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 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六)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 组成人员选举
6、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 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 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 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 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
7、算;(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幼 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2 次会议。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 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 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 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
8、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 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 同。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 术团体。幼儿园对所
9、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 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 以处分。幼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第五章学生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 生。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
10、定管理幼儿,建立 幼儿成长档案。第二十七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幼儿在入 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 方可入园。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幼儿, 幼儿园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 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 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 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 教材。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实行科
11、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 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幼儿能力培养。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 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 评估。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
12、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 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条 幼儿园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 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 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 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的监督。幼儿园应
13、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 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 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 门申请变更登记。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力、, 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 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 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
14、记。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 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幼儿园 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 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条幼儿园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 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2017年3月10日表决通 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理事签名:1 .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2 .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3 .其他理事签名: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2:理事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