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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 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 313号)和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 引(冀科平函(2019) 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并运营,聚焦我省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 展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 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
2、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是聚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和社会力量,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共建平台、人才引进、协作研 发等方式,共同参与、共同组建、共同负责的独立法人机构;是面向市场需 求,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 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在创新投资、引人 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决策自主权的产也技术创新组织; 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 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
3、新型创新主体。(四)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五)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六)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七)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八)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吊销、注销、迁出河北省等情况的。第二十一条被取消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省新型 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可参 照本办法,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建 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新型研发 机构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1) 1号
4、)同时废止。附件:1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审查表2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绩效评价指标3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成长型)绩效评价指标第四条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重点闱绕我省重点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 集群,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组织开展技 术研发和创新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为提高产业 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 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综合评议和动态管理 等工作,择优支持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
5、管 理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是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评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 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 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省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个档次。(一)初创型省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1 .基本条件(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注册 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 上。(2)投入主体
6、多元化。建设投入主体至少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六类主体中的两类。(3)具有新型的体制机制。多元化投入设立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 会)领导下的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制定机构章程,建立咨询委员 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形成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 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 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4)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营业务。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三类:基 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其他 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高于30%o(
7、5)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6)党的组织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 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2 .绩效目标(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 构的建设发展需要,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少于200万,占平均年 收入额的30% (含)以上。(2)具有研发基础条件。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 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500平方米(含), 科研仪器设
8、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含)。(3)具有结构合理稳定的研发团队。在职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总数的比例 不少于50%,且不少于20人;引进和培养至少1名行业内领军人才(“两 院”院士、外籍院士、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 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国 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及省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成员、 省级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等)。(4)拥有高水平科研成果。近三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省级以上 (含行业)标准和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数量之和不少于3 项。(5)科技创新活动成效明显
9、。近三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占三 年总收入的60% (含)以上。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来自企业的收入占总 收入的比例30% (含)以上。(二)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1 .基本条件除具备初创型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之外,还须拥有实力强的投入主 体:由省、市政府,省直部门(单位),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委会,中科院 及所属专业所,国家及省属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或者 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10、发起设立。2 .绩效目标(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少于 500万,占平均年收入额的30% (含)以上。(2)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科研用房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 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3)具有高水平研发队伍。已入驻1个(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研发人 员中至少有1名高层次领军人才(“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科技部创新人才 推进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 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 家)
11、;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硕士学位、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的 研发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 (含)以上。(4)拥有重大原创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产品。近三年获得河北省科技进步一 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旦该产品填补省内或 国内空白。(5)科技创新服务业绩突出。近三年技术性收入占三年总收入的60% (含)以上。来自企业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40% (含)以上。已创办或孵化企业1家(含)以上,且企业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第八条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二)与申报书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1 .申报机构的统一
12、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 .申报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3 .申报机构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4 .投资主体及所属类型的相关佐证材料;5 .科研人员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6 .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 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7 .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技术性收 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说明材料。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 以上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立 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 材料;8 .获得科技进步奖励或拥有
13、的自主知识产权及转化为产品等相关材料;9 .创办或孵化企业应提供创办或孵化企业的概况、企业营业收入到账等相 关佐证材料;10 .现有原值十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基础系统软件清单;11 .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九条申报机构应本着诚信原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 理、单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第十一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实行集中申报、归口审 评、综合评价的方式。第十二条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价程序:(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及有关要 求。(二)组织申报。申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
14、,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在线 填报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成长型)申报书,上传有关佐证材 料,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三)归口审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省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成长型)基本条件审查表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对通过基本条件审查 的,按照省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成长型)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审评,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审评结果通过的予以推荐,并将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 章后与专家审评意见一并报送省科技厅。(四)综合评价。省科技厅会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 家组成评审组,对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价结果 和意见。综合
15、评价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五)结果发布。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价结果和意见,择优确定省新型 研发机构(初创型、成长型)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 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当年度省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成长型)名 单。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三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按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 313号)、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 49号-)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平第十五条对加入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
16、服务平台、对外 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奖励。第十六条对我省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 策”方式进行综合评议。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到期前重新申 报。省科技厅按照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价程序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通 过的,确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开展统计调查。省新型研发机 构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统计调查和监 测。第十九条省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河北 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事项佐证材料,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后,予以 变更。发生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第二十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予以取消:(-)三年期满未重新申报的;(二)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未重新申报导致资格失效的;(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