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防城港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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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防城港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21年2月.工作方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 作经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协助区监测中心收集监测数据,报送区监测中心。4 .数据报送各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10日,11月10日将监测数据、报告交 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数据、报告 进行审核后通过邮箱( )报至区监测中心。区监测中心组织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后,于6月底、11月底前 通过数据传输软件报送至总站,并编制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于12月15日前上报总 站。5 .质量保证与质量

2、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及有关要求执行。区监测中心对监测任务承当单位报送的监测 结果进行审核。(五)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范围防城区、上思县(2个县域).监测内容生态质量、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污染源。生态质量监测工程为土地利用类型,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 技术规范(HJ192-2015 ) o地表水监测工程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表1的基本工程(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工程为地表水环境质

3、量标准(GB3838-2002 )表1的基本工程(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工程(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工程(33项), 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工程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中 23 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程为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一氧化碳(CO )、 臭氧(03 ) o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工程,其中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需监测表1与表2的共19项基本控制工程。1 .监测频次地表水在每月15

4、日前完成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编制监测报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o 同时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如遇异常情况,那么须加密监测。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每季度监测1次。2 .工作方式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 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 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对2个县域环境质量的进行监测。10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中环境质量国控断面属于国家事权,由国 家统一监测,其他为自治区事权,自治

5、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由自 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开展监测;污染源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 财政保障经费,驻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3 .数据报送由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收集辖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 空气质量的监测报告和(或)监测数据表,统一报送自治区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再由区监测中心汇总后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统一报 送总站。4个季度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由各市驻县生态环境局于12月10日 前通过填报系统完成填报;环境管理指标数据由各市驻县生态环境 局联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于10月31日前通过填报系 统完成填报。区监测中心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总站。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部控制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

6、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以及相关 的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六)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监测范围监测范围为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求,依据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 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涉及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 等其他排污单位。11.监测工程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 号)确定。执法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 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具体排污情况开展监

7、测,不限 制于仅监测土壤工程)。1 .监测频次(1 )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或环评及批复文件明确监测频次的, 按照标准或文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未明确监测频次的,每 年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监测。各市也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部门监管需求,增加监测频次。(2 )当年监测结果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4 .工作方式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市行政区 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工作。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由各市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报告应对监测结果进行达标性评价, 对出

8、现超标情况的企业,当地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立案查处。各驻市监测中心抽取辖区内不少于5%的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 抽测指标按以下情形确定:(1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废水废气抽测指标为企业执行 排放标准全指标,此项任务可单独开展,不比对。(2 )其余企业废水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流量,废气为12烟尘、含氧量、烟气流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驻市监测中心抽 测时应与市局组织的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同步进行,并参照关于 印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方法(试行)的通知(总 站统字2010)191号),在抽测报告中对同步比对情况进行评价。各驻市监测中心对承当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进行质量核

9、查,核查内容包括监测方案制定、仪器校验及准备工作、 盲样考核、数据处理、结果评价等。5 .数据报送各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企业监测报告交由驻市监测中心登录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 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如已 上报的数据有误,须经当地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方可申请修改。区监测中心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前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分 别完成上、下半年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并编 制本行政区域内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分别于7月底和 次年1月底报送总站(邮箱: ) 驻市监测中心完成相应辖区的污染源抽测和质量核查工作后, 应

10、于11月底前将抽测和质量核查报告提交给区监测中心 ( ),区监测中心负责整合编制全区污染源抽测 抽查报告,并于12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总站(邮箱: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并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131 .检查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2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 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 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 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11、;监测结果上报到 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根 据需要,对承当企业自行监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 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 选用、实验室环境等。3 .检查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那么,全年抽查不少于10% 的发证企业。4 .任务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监管”的原那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开展的专项检查为市级事权,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市级财 政保障经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开展催促指导。5 .数据报送市级生态环境局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 半年和年度本

12、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检查报告报送生态环境厅,电子 件发送到。生态环境厅将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 测检查报告报送总站,电子邮件发送到。(A)直排海污染源监测141 .直排入海综合排污口监测(1)监测点位对日排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点位 按照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工作 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333号)的要求进行,列入监测的排污 口共11个。(2)监测工程流量、水温、pH值、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总氮、总磷、活性磷酸盐、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珅、六价铭、石油类、动植物油、挥 发酚、硫化物。城镇污水处理

13、厂排污口增加阴离子外表活性剂。(3 )监测时间每季度监测1次。(4 )工作方式直排入海综合排污口监测为市级事权,市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由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5 )数据报送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要求报送监测数据。承当直排入海市政排污口监测的监测机构,于当年的3月10日、 6月10日、9月10日、12月1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报表的电子版和 纸质版资料同时报送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并报送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数据及报告。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于当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表报送总站;12月15日之前,将第四季度汇总15

14、表和当年本行政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报告电子文档报送总站,同时 将纸质文件报送总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第二年1 月15日前报送总站。(6 )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近岸海 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2 .直排入海工业污染源 (1 )监测范围及监测工程对日排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直排入海工业排污口进行监 测,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333号

15、)的要求进行。(2 )监测时间每季度监测1期。制糖企业只在榨季监测1期。每期监测1个生产周期,在1个生产周期内采样4次,每次采样间隔2小时。(3 )工作方式直排入海综合排污口监测为市级事权,市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由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4 )数据报送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要求报送监测数据。承当直排入海市政排污口监测的监测机构于当年的3月10日、 6月10日、9月10日、12月1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报表的电子版和 纸质版资料同时报送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6数据及报告报送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时间与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一致。区

16、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于当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表报送总站。12月15日之前,将第四季度汇总 表和当年本行政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报告电子文档报送总站,同时 将纸质文件报送总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第二年1 月15日前报送总站服务器。(5 )质量保证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 范(HJ/T91)、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 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 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外部交叉质量控制:由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外部质 控工作,包括质控检查及密码样控制。每个季度海洋站与

17、沿海各设 区市监测站分别开展1 2个重点排污企业入海排污口的全工程比对监测。(九)海产品养殖尾水抽样监测.监测范围防城港市辖区内东兴市、港口区和防城区3个沿海市(区)重 点海水养殖池塘区域水质监测,每次抽取10个点位,具体点位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1 .监测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 )的指标要求,监测指标为:悬浮物、PH值、化学 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5)、锌、铜、无机氮、活性磷酸17 盐、硫化物、总氮,共计10个工程。2 .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全年2次。3 .工作方式海产品养殖尾水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

18、,地方保障工作经费。 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4 .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及有关要求执行。五、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核查(十)污染源监测监督核查(1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区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全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质量核 查与抽测,对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开展核查。(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核查区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开展抽查 工作,包括现场资料查阅和盲样考核等。(十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

19、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检查方案另行下发。(十二)非国家网水质自动站的质量监督核查自治区级水质自动站的质量核查根据区监测中心质量核查计划18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2(-)城市空气质量监测2二、水环境质监测6(二)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6(三)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7三、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8(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8(五)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9四、污染源监测11(六)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11(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13(八)直排海污染源监测14(九)海产品养殖尾水抽样监测17五、生态环境监测质监督与核查18(十)污染源监测监督核

20、查18(十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19(十二)非国家网水质自动站的质量监督核查18进行质控管理;市/县级水质自动站的质量核查由相应市/县级监测站 自行制定质量核查计划进行质量管理。区监测中心采取定期/不定期 方式对市/县级水质自动站进行质量核查。质控核查计划及要求另行 下发。1920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沙万、防城档案局、大海花园,共3个监测点位。(2)监测工程二氧化硫(S02 )、氮氧化物(NO-NO2-NOx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PM2.5 )、一氧化碳(CO )、臭氧(。3 )、气 象五参数(温度

21、、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 )工作方式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当日常运 维。国控点位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属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驻市中心协助;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 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当。(5 )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 市直管站数据审核上报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6 )评价方法按照环

22、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2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环境空气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和城市环境空气质 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常规6项污染物。 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 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 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0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

23、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 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 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当。(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2.区控市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 )监测范围市图书馆,共1个监测点位。(2)监测工程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NO2-NOx )、可吸入颗粒物(PMio )、细颗粒物(PM”)、一氧化碳(CO),臭氧(O3 )、气 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3 )监测时间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4 )工作方式区控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为

24、自治区事权,由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当运行维护。区控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或者租赁、安全保障、 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 工作由驻市中心及属地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涉及站房建设、租金、 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当。不在名单里的原区控站点,在2020年招标运维服务结束后移交 给属地生态环境局,并转为市控站点。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 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5 )数据报送以联网的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审核并报送前一

25、日的小时数据。(6 )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 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环境空气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方法(试行)(桂环规 范2019)7号)评价6项污染物。非国控点监测数据不参与设区市 空气质量达标及考核评价。(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 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0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

26、HJ818-2018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 (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 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驻市监 测中心承当质量保证任务。3.区控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 )监测范围上思县实验小学、东兴市自来水厂,共2个监测点位。(2)监测工程二氧化硫(S02 )、氮氧化物(N0-N02-N0X )、可吸入颗粒 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一氧化碳(CO )、臭氧(03 )、 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O(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 )工作方式县(区、市)空气质量监测

27、为自治区事权,由自治区财政保障 经费,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测中心”)负责管理、 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并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当日常运维。县(区、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或者租赁、安全 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所在县(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站房 建设、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 承当。(5 )数据报送以联网的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6 )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8、)、环境空气质 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环境空气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方法(试行)(桂环规 范(2019)7号)评价常规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 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 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 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0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

29、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 (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 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方法(试行 以 桂环规范2019)7号)开展质控工作,各驻市监测中心配合区监测中心做好辖区内县(区、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工作(日常检查、颗粒 物手工比对监测、标准物质的朔源、臭氧标准传递、校准用流量计 及温压度计比对等,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O二、水环境质量监测(二)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范围防城港市(4个县市区)37个点位、

30、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1 .监测内容在用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工程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表1的基本工程(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 外)、表2的补充工程(5项),共28项。(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监测工程为地下水质量标准翼GB/T 14848-2017 ) 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39项 指标。3 .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全年2次。4 .工作方式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

31、 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 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对37个县级以下水源地水环境质 量的进行监测。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下水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方案(试 行)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三)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监测范围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桃源路排水口、防城区财源路大水沟、防城7 区那傍沟文钱渡桥段和防城区那傍沟那傍桥段等4段黑臭水体监测。每个水体原那么上在上、中、下游分别设置1个监测断面,河流

32、 较长时可适当增加监测断面。1 .监测指标透明度、溶解氧(DO )、氨氮(NH3-N )、氧化还原电位(ORP ) 4项指标。2 .监测频次及时间每个季度各监测一次,一年4次。3 .质量保证监测任务承当单位须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 手册(第二版)、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 范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三、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监测范围防城港市辖区内共149个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名单详 见附表2O.监测工程必测工程:化学需氧量(CODcr )和氨氮。选测工程:pH (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1 .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全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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