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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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出资或认缴出资等实质要件作为确 认股东享有实际权利的主要依据二、以犯罪所得资金出资,法律并 未否认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三、名义股东的资格问题应由名义股东所 代持的实际权利人即隐名股东来主张,其他人无权主张名义股东不 具有股东资格四、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无权 要求显名化五、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纠纷无裁决的职能,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六、当事人主 张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应就其对被冒名登记行为不知情、无担 任股东意愿以及出借有关身份证件的合理性等事项承当证明责任具 体案例:(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问题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

2、出资或认缴出资等实质要件作为确认股东享有实际权利的主要依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中民、禹州市华隆建筑股东 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 )豫民申 2844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 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 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蒋中民请求确认其股东资 格,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华隆建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 也未

3、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从王栓或其他华隆建筑公司股东处受让或继 受股权,故生效判决驳回蒋中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高丽、王桂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 督民事裁定书(2017 )豫民申3994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假设干问题(三)第二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 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 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确认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纠纷,认定股 东与股东

4、之间、股东与公司等内部法律关系时,应贯彻意思自治原 那么,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出资或认缴出资等实质要件作为确 认股东享有实际权利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新乡市商业银行2003年 4月22日现金缴款单(回单)显示王桂珍入股缴款金额为15万元, 该证据与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材料中载明金额一致, 且与登记资料中出资人名称由王桂珍划掉更改为郑伟相互印证,故 原审认定公司设立时的15.32万元出资系王桂珍出资并无不妥。2006年9月14日、2009年7月13日正原公司先后两次增资,但据案卷中证据显示,该两次增资郑伟均未真实出资,特别是2009年7月13日的500万元增资款项由郑维武向案外人谷丽

5、娜借款,并由郑维武归还一事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在结合郑伟的年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和本案证据情况,认定郑伟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妥。高丽仅以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记载内容主张郑伟是实际出资人的 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以犯罪所得资金出资,法律并未否 定出资行为的有效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 团股份与上海安赛电器、王金发股东资格确认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 )豫01民初1724号】中认为:省担保 公司为增资而发行股份,安赛公司自愿认购其中2000万股,双方之 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且省担保公司已收到安赛公 司投资款2000万元,依法安赛公司可获得相应股权,同

6、时其股东身 份亦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批复,故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并生效。至于安赛公司用于购买股份的款项来源问题。虽生效刑事 判决已经认定安赛公司认购省担保公司股份的投资款系王雨集资诈 骗犯罪的赃款,但并无证据证明省担保公司对安赛公司投资款的来 源明知且予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 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分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其股权。可见,对于以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法律并未否认其出 资行为的有效性。(二)股权代持关系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名义

7、股东的资格问题应由名义股东所代持的实际权利人即隐名股东来主 张,其他人无权主张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肖臣杰、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股东资格确认纠 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 )豫民申4127号】中 认为:根据上述工商局的调查报告内容,七家股东自公司成立多年 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分红,且王鹏飞、苏广林、柘城运输公 司、金龙运输公司、永城运输公司均自认没有出资,系受商丘市道 路运输管理处安排作为股东,因此,王鹏飞、苏广林、柘城运输公 司、金龙运输公司、永城运输公司应为诚达运输公司的名义股东。 对于王鹏飞、苏广林、柘城运输公司、金龙运输公司、永城运输公

8、司6家名义股东的资格问题应由该6家名义股东所代持股的实际权 利人即隐名股东来主张,肖臣杰要求确认王鹏飞、苏广林、柘城运 输公司、金龙运输公司、永城运输公司不具有诚达运输公司的股东 资格的诉请依据缺乏,二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实际出资人未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要求显名化郑州中院在郭保良、 李凯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 )豫01民终6880号】中认为:关于郭保良要求成为佳洪公司显名股东的主张能 否成立的问题。如上所述,郭保良以隐名出资人身份持有佳洪公司 20%的股份,现郭保良要求进行显名登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9、 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但郭保良并未提交已征得除李凯峰之 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郭保良参与了公司 经营,其他股东知晓其出资的事实,故郭保良的该项主张,证据不 足,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郑州中院在宋启国、河南 宇鑫物流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 ) 豫01民终18724号】中认为:根据宋启国提供的证据和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各方陈述,能够认定宋启国在宇鑫集团公司出资60万元司出资60万元宇鑫集团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各方当事人对宋启国在公司参予红利分配、参加股东会议等事实并无争议,宋启国享 有出资人的权益。宇鑫集团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10、,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 有较为严格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 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宋启国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 认为公司至今未对其进行工商登记,故实质是要求将其明确为公司 的股东(显名),但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 持。(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其他问题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之间的 股权纠纷无行政裁决的职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

11、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 院、京豫友兴中牟养殖工程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 事裁定书【(2019 )豫01民再74号】中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依据国有资产产权 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中钢洛阳耐火公司 的起诉后,中钢洛阳耐火公司依据原裁定指引的路径向上级机构申 请调处,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作出法规函201刀139号复函载 明,国资委对股权纠纷无裁决的职能。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中钢洛阳耐火公司的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当事人主张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应就其对被冒名

12、登记 行为不知情、无担任股东意愿以及出借有关身份证件的合理性等事 项承当证明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安领、河南文秀百货有限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 )豫01民终5771 号】中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那么将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有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本案中,张安领上诉称向陈剑锋出 借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时,张安领对陈剑锋以张安领的名义向文 秀百货进行股东出资并将张安领登记为文秀百货股东的行为不知情, 没有设立文秀百货的意思表示。而张安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对其出借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 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张安领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出借时 不具备与陈剑锋共同设立公司并担任股东的意愿,又未能对该出借 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本 案庭审情况、证据以及公司登记设立时实际操作情况,认定张安领 具备文秀百货股东的资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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