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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 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 资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 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土地收益等财 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 借贷性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 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 门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负责 政府投
2、资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和综合管理,县项目建 设单位履行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审核等主 体责任;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审计局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住建、自规局及其他有 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 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 批准。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审批局提报政府投资 项目投资计划申请;(二)县审批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 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投资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3、后,列入政 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下步工作。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 社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列入投资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 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 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
4、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 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 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 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 其他事项。立项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 知项目单位并
5、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 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当年投资计 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概 算审批;总投资1000万以上,直接审批可研报告。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 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等事项。第九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 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条需列入当
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 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转为正式计划。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 管理办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 县财政局评审,财政局应当严格依照评审结果编制项目预算 支出计划。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项目单位应 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7、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 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 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 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 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 件进行施工。确因实际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
8、,可以变更设计,但 因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或结构发生变化 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 原批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项目业主支付 制度。项目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政府 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 主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 县财政局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 进度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十八条
9、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 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 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 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 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行政审批局并财政、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 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在政府公务信息网依法公开。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安全生产管
10、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县招标办公室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项 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 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进行监督和检 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县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 的全面审计监督职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 的所有相关
11、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 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 置公示。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设置并 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项目审 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
12、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 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政府投资资金;(五)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依照有 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 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 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