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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 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 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 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 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 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 筹措和工程建
2、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 回购的项目;(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 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 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第四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 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 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建设项目送审前,应当对建设程序、工程决算、质量验 收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
3、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及时报送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A)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 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
4、注重揭示投资管 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协助县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工作。建立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审 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建设投资审计监督平台;项目 相关审批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 处罚结果和相关文件定期抄送审计机关。第九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 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 位。实施审计中应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的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5、合法性进行调 查。第十条县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事项下列资料:(-)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 本;(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图纸会审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等财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局工作,如实向审计局反映情 况,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 专业知识局限、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采购 招标的方式聘请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 者提供技术
6、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 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 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四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工程造价方面:多计工程款、高估冒算、工程量不 实、多列工程项目、高套工程定额、乱取工程费用;在工程 设计方面:无设计、设计变更随意;在招投标方面:存在“先 上车后买票”和不招标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 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 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局在审计
7、中发现 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 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实 施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三)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 做好审计取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 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作 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 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其
8、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县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 内的,由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 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县审 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 果书面通知县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可以通过采购招标方式委托具有 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加强对聘请外部人 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在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 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县审计 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 日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县审计局应责成建设单 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部门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 目审计条例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