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区政府性债务 举借、担保、使用和偿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区政府部门和机 构、政法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等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 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 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
2、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 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文化教育、保障性安居工 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除担保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外,政府各部门 和机构、政法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所属部门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 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 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第八章融资平台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对现有融资平台 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整合优质资源,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 实力,增强偿债能力,减少政府还债的风险。按照关于加 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承 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
3、建设、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 录管理。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要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 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融资平台 公司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如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变更内容上报区财政局。(-)变更组织形式;(二)调整业务内容;(三)分立或者合并;(四)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定期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注入 优质资源、经营性资产等,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 在80%以内。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 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公司。第九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区财
4、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 用、偿还和担保实施全程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 度,负责统计汇总全区政府性债务,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 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债务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 套工程资金等的使用情况,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 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第四十三条 发改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或按计 划使用贷款资金,如因项目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计划使用贷款 资金造成贷款资金闲置而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发改部门 应上报政府对债务主体进行通报处理,并对项目责任人及相 关人员进行问责。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 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
5、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 部门应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 计监督,在项目结束时进行决算审计,并向政府提交审计报 告。第四十五条 银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 行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资金投向和放贷条件,强化政府性债 务贷款发放的风险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 政府性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第四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 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 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对相关偿债责任 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
6、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 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 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 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信用保证。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和 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不得在未经区政府同意下自行建设、 超预算建设项目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或由施工方垫支形成政
7、府性债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性债务由区人 民政府统一管理。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五)强化责任,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第六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 负责债务审核、数据统计、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债务主体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 督工作。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管理和审批制度,与 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区财政局在审核政府
8、性债务融资计划时要根据项目需 求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并根据我区财 政可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对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进行综 合平衡,对当年的债务总量实行总额控制。债务主体规模应 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必须明确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 筹资方式及偿债来源等情况,对于偿债来源不明确、偿债资 金无保障的,一律不予审批。第九条债务主体应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 融资计划向有关金融机构举借贷款,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第十条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必须按照区财政 局的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及有关材料。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融资
9、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各债务主体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合 理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依法对外提供 担保,需由其主管部门同意,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 批,凡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债务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承担债 务还本付息责任。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二)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 本建设项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必须向区财政 局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债
10、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资信状况、盈利水平、 还款能力等;(二)举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立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三)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四)项目资金举借方案,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汇率、融资费等;(五)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计划安排;(六)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应对措施;(七)近三年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 预决算报表;(A)国家规定或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主体,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供 下列资料:(一)担保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 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担保债务的
11、数额、期限、利率, 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 责任落实等情况;(二)债务人的反担保措施;(三)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和未经区 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 设。已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和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性 债务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基本建设类的政府性项目要实行立项、概算、预算、决算审 批程序。第十六条 债务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进度提取贷款, 项目进度
12、款同时有财政性资金和融资性贷款时,应优先使用 融资性贷款,对于举借到位的融资资金要及时投入使用,不 得无故滞留资金。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债 务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闲置、挤占和挪用。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纳入 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并根据政府性债务的不同类型(三种类 型: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 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性债务项目的不同领 域、不同行业实施差别化、分层次管理。第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非 举债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实行专款专 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
13、门的监督,并按规 定报送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债务主体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性债务 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每月末债务主体、其主管部门和金融机 构三方定期对账,动态监控债务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 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 工决算。第二十二条 债务主体每月5日前须向区财政局报送累 计上月末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 部代发行的地方政府性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当 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按其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政法部门、经费 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对现有 政府
14、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 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债务。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谁举借、谁偿还”原则。 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应当 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如政府救助债务和担保债务等),纪检、 监察等部门要督促债务主体及时化解债务,坚决杜绝企业、 部门把债务责任推给政府。第二十六条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 理筹集资金,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 还相应债务,保证政府性债务按时足额偿还。第二十七条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经 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予
15、以 安排偿还。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 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 由债务主体直接偿还。属于政府所属部门、公司以资产或权 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 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落 实好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原则上按上年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 的1%安排偿债准备金,并视今后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安排偿债 资金。第三十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二)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三)经批准配置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资产收入;(四)公
16、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五)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第三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 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第七章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债务主体要严格控制融资成本,落实偿 债资金来源。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各债务主体要建立债务规模管 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 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债务主体、区财政局应根 据本区(单位)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财务)收入状况、债 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进行债务控制。债务率二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 X100%,
17、债务率警戒线为100%。偿债率二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地方政府综 合财力义100%,偿债率警戒线为20%。第三十四条 从2014年起,区财政局将参照财政风险 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对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 进行核算,对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的,进行风险提示并上报 区政府及区人大,同时责成相关单位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 方案。各债务主体也要结合本办法设立债务预警指标,及时 准确地进行债务预警,研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和防 范措施,并报送区财政局。第三十五条对于债务率超过100%且偿债率超过20%的, 区财政局要督促债务主体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和当 年度的偿债计划,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债务率和偿 债率降到警戒线以下。区经营办要根据上级部门核发的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卡 做好年度土地融资计划,并将土地融资计划抄报区财政局备 案。各债务主体的土地抵押贷款项目须报区财政局同意后才 能融资。第三十六条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建 设单位在使用债务资金前须申报绩效目标,债务资金使用过 程应进行绩效监控。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及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债务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科学合理设定资金投向、公益性项目占比、基础设施改善程 度、社会事业发展成果等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绩效 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债务举借、审批以及年度财政预 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