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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云冕科技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云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2号3栋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网络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网络布线、网络设备安装 与维护,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网络技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 缴纳。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重庆经开区开发 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300货币2013年3月7日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
3、续。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 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十三)决定聘用或
5、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 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局部 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6、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 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 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
7、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8、;(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
9、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当义务。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