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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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 法权益,秉承“敦品励学,笃志允能”的校训,树立“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

2、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按XX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 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本校学生确因特 殊情况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可予转学。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

3、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同级学生的 收费标准缴费。第七节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指定医院检 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周;(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如不能按期复学可申 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八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休学创 业、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 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在学院主 管领导审核同意

4、、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休学 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的一切费用、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续休手续 同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学籍;(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 金,不享受贷学金;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 间学生的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理;(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四)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出国留学者,本人申请须经学生 家长确认后,方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五)休学、保留

5、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也不得提前复学。第四十条 休学(含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因 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向 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 处审核批准;(二)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 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的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三)复学时如发现伪造证明材料者,取消复学资格;(四)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 消复学资格;(五)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

6、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六)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1次。第八节退学警告与退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中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 学警告,但以前已获得学分能达到每学期平均20学分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发出并及时通 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二)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规 定的学分不足50学分;(三)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规 定的学分不足75学分;(四)应休学而拒绝休学;(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六)未请假擅

7、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而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或申 请复学后复查不合格;(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第四十四条 上条第(一)一(七)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A) -(九)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经 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 国家相关

8、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二)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者, 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为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 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四)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 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不再出示任何学历证明;(五)退学的学生不可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复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诉。第九节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 服务及社

9、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八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 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第四十九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以6至12个 月为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 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解除;解除处分 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一条 一学期内

10、旷课视其累计学时数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9学时以内(含9学时),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二)10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三)20学时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30学时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五)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旷考者,视其旷考情况按下列规 定予以处理:(一)无故旷考1门课程,给予警告处分;(二)无故旷考2门课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无故旷考3门课程,给予记过处分;(四) 无故旷考4门及以上课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十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给予的处分

11、可 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规 违纪行为的;(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作弊、组 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 文、买卖论文的;(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后果的;(八)曾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再次违反

12、学校规定应受到记 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五十五条 凡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教务处 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凡按规定应予开除学 籍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 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直 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 可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十七

13、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但 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 籍所在地。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十条学生对所受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 定提出申诉。第十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并取得主修专 业教学计划

14、规定所有课程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六十二条凡在主修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教学 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延 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 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按规定缴纳 重修费和住宿费。第六十三条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 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 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教务处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4个学期提出,逾期 不予办理。学院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课程和

15、取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 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第六十四条标准修业年限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结 业,发给结业证书:(一)思想品德的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二) 有15学分以下(含15学分)的课程不合格或未 修的学生;(三)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四)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未解除。第六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 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 格,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最长修业 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 教务处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

16、业证 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第六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6个月至在校最长修业年 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 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 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在修业时间已达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且结业的学生,不得在 结业后再重修所缺课程。第六十七条 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校批准解除处 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八条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 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逾期未办理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 业证书。第六十九条 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 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根据学

17、位条例和XX大 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查并经学校学位评 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第七十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 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按XX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修读管理办 法由学校发给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十三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第十一节出国(境)学习第七十四条 符合

18、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在籍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

19、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 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后,可到教务处办理成绩 审核手续。第七十五条 经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 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内容与校内基本一致的,经认定后可冲抵相关课程学分。第七十七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未 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返校的,作退学处理。由于特殊情况需延 长在

20、外时间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最多 可延长2年;但若因延长在外时间致使国内学业无法完成的责 任自负。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需的费用自理。第四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21、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 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22、。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 行请假或暂缓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第十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 请提前1年或者延期2年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 年。第十二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 生修业年限;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休学创业的 学生,创业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三节考勤与纪律第十三条

23、学生至少应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相应 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第十四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 学生无法到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 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课堂教学(含实验)按照课表规定的上课学 时计算;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6 学时计算。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适当 方法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每4周向本学院教学秘书报送一次,经其汇总后向学院负责人 报告或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第十五条 学生因事(病)实行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由 所在学院审批。

24、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证明。请假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学生请假期满返 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不能如期返校,需办理续假手续。学生不按时销假或续假,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处。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记入学习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 案。第十七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 程的期末考核,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0”分计:(一)选课后未退课且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1/3者;(三)课内实验不及格者;(四)平时成绩不合

25、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 在课程考核前填写统计表,由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一般采用 百分制;考查课、实践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或A、B、C、D、F);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一般采 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听课、课堂 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成绩、实验和期末 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成绩原则上占综合成绩的50-60%,具 体比例以教学大纲确定的成绩构成比例为准。任课教师须在开 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核形式。学生按主修专业

26、 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等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国防教育课程成绩,由学生工作处 按相关规定评定。体质测试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按相关规定评定。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 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 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 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一条因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过转入专业教 学计划所要求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可申请直接 认定学分;其它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二

27、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活 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可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成绩和学分按学校 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 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 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 教学部安排及指导,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 由所在学院、体育教学部核实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其体育课成 绩可按“60分”计。第二十四条课程成绩采用绩点评定方法。成绩与绩点的 关系为:百 分 制成绩100-9594-9089-8079-7069-6

28、060绩点5.00五 级 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4.54.03.02.00成绩A+AA-B+BB-C+CC-DF绩点5.04.84.54.44.03.53.43.02.52.00级制成绩合格(P)不合格(F)绩点3.00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1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 即: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义学分;2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 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二学分绩 点/ 学分。第二十五条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但须备注“补考”、“重修”字样。第五节 自修、补考、重修、缓考、弃考、免

29、修第二十六条自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 修读课程间有冲突的,由学生本人在开课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承担课程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可自修该课程全部或部分内 容,但须交作业、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 节不得申请自修。第二十七条补考(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 考;(二)对于第7、8学期所开课程,因不再开课或其他原因 无法安排重修的,可由教务处单独组织1次补考。第二十八条重修(一)开学前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二)旷考、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30、其 他课程;(四)重修不及格者,继续重修;(五)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 者须重修;(六)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申请重 修。第二十九条缓考考试期间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凭有关证 明,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 缓考。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未参加及补考不及格 者参加重修。缓考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计入。学生不得 申请补考课程的缓考。第三十条弃考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3个工作日前申请放弃课程考核, 每学期限申请2门,经教务处批准后,该门课程以“弃考”计, 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三十一条免修学生免修课程不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校相 关规定和程序记载与认定,包括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者、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修 读双专业/双学位者、修读辅修专业者等。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一)思想政治教育课、军事理论、体育课、所有选修课(包 括限选课)和实验(或含实验、实习)课程;(二)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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