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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充分调动和发 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更多的学习发展空间,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 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 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 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以及因身体原因 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情 况的
2、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第二章资格第三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学习总成绩在本专业前 30% 的;(二)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确有专长,转 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三)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预科期满后原专业发 生变化的。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按特殊计划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 专升本、对
3、口升学)或者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三)专业容量已饱和的专业;(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者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 生;(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六)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七)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第三章原则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应该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遵循 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维护教育公 平,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二)尊重学生兴趣,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办学条件和学生专业素质能力;(三)文科、理科、不分文理三种科类之间互转原则上 不限制,但是学生参加高考的6门基础科目中必
4、须有申请转 入的专业的高考科目基本要求(例如: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物理,那么考生必须高考科目中有 物理;汉语言文学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不限,则三种科类考 生均可报名);(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若符合 学校转专业资格,仅能在中外合作办学性质专业之间互转;(五)转专业仅限于相同学制专业之间;(六)本科一批专业转入计划数仅限于该专业招生未报 到数;(七)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一、第二款两种资格的学生, 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于拟转入专业对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学生。录取规则是按照学生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分的百分比 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符合第二章第三 条第二
5、款中可证明其兴趣的。()(S表示第一学年总成绩 平均分的百分比排名;N表示学生所在学院该专业总人数,K 表示学生所在学院该专业排名);(A)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三、四、五款三种资格的学 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原则上 转入学生录取当年分数相近的专业,对应征入伍退役学生可 以适当放宽转专业条件。这类型录取人数不占用各专业转入 学生名额;(九)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时间定为第三学 期期初。第四章程序与监督第六条程序(一)公布转专业计划。每年新生报到两周后,各学院 根据未报到学生人数和实际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 入学生人数并报送教务处,转入计划数由教务处确认并公布 (
6、附件1);(二)制定考核细则。各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建设实际情 况分别制定具体的转入基本条件和考核细则,主要考核转入 学生的个人基本素质和专业发展潜力。各学院考核细则制定 后,报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网 上对全校公示;(三)发布转专业通知。教务处于每年八月末发布转专 业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官网下载并如实填写大学本科生转 专业申请表(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 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四)审批流程。首先,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身 份信息、成绩信息以及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次, 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细则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认 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后
7、提交教务处(附件3);最后, 教务处对各学院汇总上报的合格学生,依据大学本科生校 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拟录取,最终确认的各专业 拟转入名单上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结果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拟转专 业名单在学校官网、拟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 示日期为3日。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 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 行学籍异动。第七条监督(一)转专业计划数、考核细则、获批名单、监督电话 和邮箱依法依规进行阳光公示,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二)纪检监察部门根
8、据工作需要参与监督专业调整工 作;(三)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 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学籍与成绩第八条学籍(一)学生专业调整后,学号保持不变;(二)转出学院依据学生专业调整通知书为学生办理相 关手续,接收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学生补修有关课程, 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第九条成绩(一)学生转专业后,要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 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方能毕业。所缺的课程应由转入学院安 排补修(或自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并汇总大学转专业学 生修读课程核对通知书(见附件4)上报教务处备案;(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 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以 相抵;其余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要求, 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予以确认。第六章附则第十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 费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制 定的与本科生转专业有关的政策予以废止。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