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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 培养质量,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依据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 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 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
2、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 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可,但所得的课程学分原则上只能 作为选修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九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
3、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 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 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院优先考虑。转专业工作按照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 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 层次学校。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5、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三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 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俣留学籍)内完 成学业。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院批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两次,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三次。休学 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院也可以认 定其应当休学:(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
6、休 养治疗的;(二)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的;(三)申请休学创业的;(四)定向、委培和在职学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的;(五)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院学生休学审 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 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 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7、 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 校,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 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院明确其应办 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 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 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 复证明,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者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 不得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章学业预警第四十条 学
8、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学业预警处理: (一)学习成绩异常通知学生学习情况出现异常,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所 学必修课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由教务部门发出“学习成绩异常通知”,由班主任送达学生 并告知家长。(二)第一次退学预警学生接到“学习成绩异常通知”后,经过一学年学习, 仍没有进步表现,必修课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以 上(含40学分),教务部门将发出“第一次退学预警”通知, 由班主任送达学生并通知家长,进行第一次劝退。若学生要 求继续学习,教务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经本人 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确认,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试读一 学年。(三)第二次退
9、学预警学生接到“第一次退学预警”通知后,经过一学年试读, 必修课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40学分以上(含40学分), 教务部门将发出“第二次退学预警”通知,由班主任送达学 生并通知家长,教务部门负责对学生及家长进行第二次劝退。 若学生态度诚恳仍要求留校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 确认,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再试读一学年。第九章退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 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学院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0、;(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六)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 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院网上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决定 同时报江苏备案。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四条 学院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 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院受 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11、第四十六条学院每学期期末进行毕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条件如下:(一)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要求;(二)毕业前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或曾受处分已解除。第四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 院审核予以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者,本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核并颁 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五十条学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及审核工作流程如 下:(一)学生(
12、含拟提前毕业学生)于学习年限内,按学 院规定时间向教务部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二)教务部门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对毕业资格 审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同时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 送交各系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三)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本人申请,学院审核通 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的结业申请与结业资格 审核,与学院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在院学习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13、; 在院学习不到一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H一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 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
14、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修业年限与继续学习第五十七条学生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 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四年 制本
15、科学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专转本学生可允许 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服兵役的学生扣除其服兵役期)。第五十八条 达到(或超过)学制年限但预期无法达到 毕业要求且未申请结业的学生,需在每年的六月办理降级手 续,跟随低年级学习。第五十九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 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重新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条因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弹 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 成绩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取得学位。第六十一条 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 院管理规定。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9
16、月1日起施行,原学 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号)亦同时废止。第六十三条有关学生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 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 生的,按本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一)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的;(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的;(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的。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办理:(一)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 学资格申请书”,经学院教务部门核准,学院领导批准,办 理相关手续
17、。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应由学院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出具书面证明;(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 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新生应征参加 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 退役后2年;(四)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学 院审查合格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 复,在申请入学时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治疗康复证明;(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18、期间不具有学籍。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 规定保留
19、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 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 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 弃学业。第三章请假与考勤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 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十条学生因病
20、请假应有学院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 假一周以内,必须由班主任核准,报教务部门备案;一周以 上,必须由学院教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 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 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 天的事假由班主任核准、学院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一 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 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班主任回复学生本人。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 告、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核准,学院教务 部门审
21、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 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二条学院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学 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学 院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 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 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 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班按周交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教务部门。第十四条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未经批 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 两周且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
22、理。第四章课程的修读与免修第十五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 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学生第一至第 六学期每学期修读20学分左右的课程为宜,第七、第八学 期学生视个人学习完成情况修读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 分要求。第十六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 在修读先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八条 港、澳、台、华侨、外国留学生等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免修相应课程。第五章考核、
23、成绩记载与成绩单自定义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 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等)(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的才能 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 全院性公选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 等)。课程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成绩 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综合评定及格及以 上,成绩均记为60分。补考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重修; 考查课程不安排补考。开展教学改革的课程,其考核要求按照学院制定的教改 方案执行。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
24、多次修读同一课程,按最高分获得 学分及学分绩点。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量化评价、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 请手续,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即及格与不及格。 及格记为60分。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 核。无故缺课累计
25、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 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成绩采 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考核成绩(百分制)绩点数90-1004. 05. 080- 893. 03. 970- 79 2. 02. 960- 6901. 9 600(二)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三)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第二十三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
26、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教务部门认定, 予以承认。在学生已修课程模块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 模块学分要求时,可申请“成绩单自定义”,将超出模块学 分要求外的部分课程隐藏。”成绩单自定义”须经教务处批 准后办理。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试,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期末考试,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由学院教务部门在 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在学院教务网上公布,由学生本人自行阅 知
27、。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在考前书 面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不 及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因不可抗力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 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 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期末考试以外的所有考试,均不可申请缓考。因不可抗 力因素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经教务部门核实批准,该次考 试成绩比例计入期末考试中。第二十七条因海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学院根据本院 与海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交流学生的学分 互认或折算、课程定性和成绩记载、学费缴纳等学籍管理, 根据校际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 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 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认可;(二)校际协议未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返校后可 向学院教务部门申请认可有关的课程学分,并附其在外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