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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1苏州大学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11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15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优惠卡的管理办法(修订稿).28苏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稿)30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学习管理的补充意见34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35苏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38苏州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40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49苏州大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5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试卷库建设实施条例(修订稿)57苏州大学
2、教室使用规定(修订稿)60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学生学籍问题的有关规定62苏州大学关于公共体育课保健班的有关规定64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66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69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学位的几点规定71苏州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7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80关于建立教学建议、举报制度的意见(试行)84苏州大学关于制定学分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87苏州大学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修订稿)91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规定94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97苏州大学教学信息员工作条例(修订稿)101苏州大学
3、本科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104苏州大学学院(部)教学分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106苏州大学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评选工作实施意见108苏州大学双语教学实施办法(修订稿)110苏州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多媒体课件建设的有关意见114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117苏州大学实施本科教学类立项(奖励)项目的指导性意见130苏州大学本科强化班培养和管理工作条例(试行)139苏州大学大类招生及其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147关于实施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系统化改革制定学分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149苏州大学“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163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意见170苏
4、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校企合作管理规定178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企业“双师型”教师管理条例182医学生毕业实习期间调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185关于加强与规范七年制临床医学(含放射医学方向)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187苏州大学关于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195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197苏州大学教育实习实施细则207苏州大学毕业实习评优条例214苏州大学医学类各专业毕业实习考核及毕业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219苏州大学医学临床毕业实习管理细则222苏州大学新增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细则236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239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26
5、5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74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章程282苏州大学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建设的实施意见285“人文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和“自然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公选课学分及成绩认定方法292苏州大学关于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实施意见297苏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管理办法301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30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222号)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
6、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入学体
7、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经院(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
8、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由本人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请假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七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周以内,必须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
9、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院(部) 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部)回复学生本人。第八条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第九条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
10、探亲。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 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 执行。第十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 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院(部)汇总后每月初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且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免修第十二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学生每学
11、期选修学分应不低于规定的学分数。第十三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第十四条港澳台、华侨、高水平运动员、外国留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免修。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 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第十六条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苏州大学本科生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
12、课程。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及格与不及格。第十七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重新学习的课程(重修)成绩,可就高记载。在规定修学年限内的重新学习(重修),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次数的限制。第十九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等级考核成绩绩点数优90-1004.0-5.0良80-893.
13、0-3.9中70-792.0-2.9及格60-691.0-1.9不及格 600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X成绩绩点数 (所修课程学分x相应成绩的绩点数)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 所修课程的学分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X相应成绩的绩点数)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E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学生所在院(部)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绩记为60分。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
14、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 成绩记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第二十四条因海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海外学校的协议, 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或折算、课程定性和成绩记载、学费缴纳等学籍管理,根据校际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1 .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2 .校际协议未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申请
15、认可有关的课程学分,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记载,但所得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3 .学生互认学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高考总分
16、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3 .应予以退学的;4 .离学制规定年限不足一学年的;5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应予以退学的;5 .离学制规定年限不足一学年的;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
17、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部) 同意,由拟转入院(部)组织业务考核,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 办理有关手续。2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 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
18、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4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2 .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3 .申请休学创业者;4 .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院
19、(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为第一次第年内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因病休学学生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均自理,不享受学校的公费医疗。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
20、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学习。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第三十三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部)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2 .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21、在校学习的;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 .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7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将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
22、三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若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退学,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
23、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修业年限第四十七条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本科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服兵役的学生扣除其服兵役期)。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但同时失去长学制学生资格;在五年本科段后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第四
24、十八条超过学制年限的学生应做出在规定年限修完学业的计划报院 (部)备案,各院(部)应逐年统计此类学生情况并报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2008级起的各年级本科生,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学生管理条例(试行) (苏大教20083号)自行废止。第五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苏州大学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221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精神,加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的管理,我校决定在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基础上,自2008年开始,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组
25、织领导学校成立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学位办、 校医院等部门领导及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二、注册目的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学年电子注册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对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学生数据信息库;统计分析学生学籍变动结果, 促进宏观管理决策;反映学生借贷还贷、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促进学生诚信体系建设;为用人单位远程招聘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基本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服务。三、注册
26、范围学年注册仅针对普通本科在校生,包括:统一录取、港澳台侨等。全体普通本科在校生都必须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大一新生(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和即将毕业的学生。四、注册时间学校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10月30日前结束。上一学年学籍变动的信息标注也要在此阶段全部完成。学籍变动信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xjxl. chsi. com. cn/),查询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如果过了 10月30日,个别学生的注册状态还是“待注册”,则此后该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且第二年学年注册时也
27、无法再找回该生。五、注册内容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的电子标注。(-)学籍状态:注册学籍、保留学籍、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二)学籍变动:升级、跳级、留降级(重修)、转学(入、出)、转专业、复学:(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及其原因;(四)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六、注册方法学年电子注册的方法是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对正常升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标注;学生在上一学年的学籍变动及奖惩情况,学校适时通过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标注;对学生身份发生改变的学籍注销信息标注,含退学、开除(取消)学籍、死
28、亡等,在学籍注销的同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备案。七、操作方式我校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采取在线操作的方式。学校直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有学籍变动及奖惩情况的学生逐个在线操作或批量上传操作,对正常升级的学生进行在线批量确认操作,完成学年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学校标注的重要学籍信息, 如转学及转专业、学籍注销等内容,进行在线审核后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以确保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八、相关规定(-)保留学籍标注:对于参军的在校生,学籍状态标记为保留学籍。参军复员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完成学籍注册,同时应予以降级。(二)学生
29、奖惩的标注:学生的奖惩记载,是学年注册工作中学籍记载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工作部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报送学生的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等数据和表格;在校生受到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当年处分当年上报;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其它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部按相关规定,当年处分隔年上报。(三)新生体检:严格执行国家体检标准,由校医院负责对新生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疑似不合格的学生,由校医院要求学生到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其它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符合新生录取条件,学生可入学且复检费用由学校支付; 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学生承担。九、其它(-)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2004级及以
30、前的学生,学年注册按此细则执行;2004级以后的学生,由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拟定学年注册实施细则。(二)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大学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苏大教2008 138号)自行废止。(三)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苏大 C20133 21 号)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籍、学习和训练、比赛等管理制度, 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3) 22号),特制订本条例。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管理(-)招收
31、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度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且进校后能入选学校运动队的运动员,其中国家队、 省体工队(含省队市办)现役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一级(及以上)标准,且能在全国性比赛(全运会、中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中获得前八名。(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体委)根据当年度学校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初步计划,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动员、宣传及初步遴选等工作。(三)根据校体委提出的初步计划,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考核工作,会同校体委确定学校当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方案
32、,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录取手续。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等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注册方可取得学籍。(-)转专业申请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到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习。 转专业申请在确定当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时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经校体委审核,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由教务部具体实施。三、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管理鉴于高水平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应
33、完成所学专业总学分70%以上的文化课程学习,占总学分30%及以下的课程可换修专项训练课程。运动员必须在每学期选课前将拟换修的课程及学分报校体委办公室,由校体委办公室统一办理专项训练课程的开课与选课。但学位课程、大学外语课程除由教务部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外,均不得换修为专项训练课程。(二)高水平运动员换修的专项训练课程学分,必须从参加训练、比赛中获得,专项训练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确定, 并报校体委办公室。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程改为训练课程,其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确定,并报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录入。(三)训练学分由体育学院及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每学年训练、
34、比赛的表现(含假日)进行综合考评,运动员每周训练610学时,全年累计240学时以上,每学年可计4学分。比赛学分是根据运动员在参加各类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所给予的奖励学分(见附件1)。如果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均未取得名次但又创造了个人或集体项目的最好成绩,也可获得相应学分(见附件2)。高水平运动员获得的训练、比赛总学分,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统报送教务部审核并备案。(四)对部分学习难度较大的课程以及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同意,运动员所在院、系负责组织辅导、补课,力争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遇重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运动会、中国大学生联赛决赛等)确需封闭训练,不能
35、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当学期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批准,由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该学生平时成绩换算为课程考核总成绩,并由教务部统一录入。(五)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不在校)的文化课程学习,每学期经教务部批准后,可异地集中授课、考试。异地授课的外派教师差旅费、 课时费从体委经费中支出。(六)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凡能够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 并且符合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 的可准予毕业,符合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或获得国际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全国比赛(全
36、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或获得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或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不含校内比赛)中获得的比赛学分累计达17学分以上者,且政治方面符合授予条件的也可授予学士学位。(七)推荐优秀运动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为了保证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优秀运动员继续为学校的体育事业做贡献、 争荣誉,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 3号)精神,结合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苏大教(2012) 90号),学校优秀运动员可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推荐名额依据学校每年的优
37、秀运动员人数以及学校推荐名额分配办法,挂靠体育学院组织推免工作,报教务部审批。2、推荐条件(1)凡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亚运会、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四名,且可获准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运动员,可以直接推免。(2)凡在比赛中为学校作出重要贡献,省运会、全国大学生体协单项比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并基本符合学校推免条件的可以优先推免,但仅限于就读体育类专业。(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3、推荐程序(1)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应届本科毕业运动员中动员,公布推荐名额、条件和办法。(2)运动员自愿申请,并经校体委、专家书面推荐。(3)凡申请且被推荐者必须
38、参加校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的体检。(4)由院系考核小组组织面试、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报教务部。四、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管理(-)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保证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比赛,在校体委的领导下,具体由体育学院负责,国家队、省体工队运动员的训练、比赛由运动员所在的国家队、省体工队负责。(三)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 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四)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3次。如有比赛任务,每周训练45次,每次训练课一般为120分
39、钟。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旷课一次扣除周训练补助,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月送交校体委办公室。(五)运动队日常训练、假期集训,运动员享受-定的训练补贴,日常训练补贴每人每次12元;利用寒署假或节假日进行短期集训,运动员训练补贴每人每天30元,训练补贴费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教练员日常训练和假期集训课时等同于教学课
40、时,纳入工作量考核范畴,每学期未由校体委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部。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其训练费发放参照本条例执行,并仅在参加比赛的该年度发放。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教练员,学校可以聘任其作为兼职或特聘教练,享受有关待遇。(六)参加省高校苏南分会以上级别的正式比赛(含苏州市高校组比赛),比赛期间饮料、食品费每人每天10元,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报销支出。(七)比赛期间运动员的常规医药用品和急救医药用品的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实报实销。(八)运动队可以购买统一的训练、比赛服装和必要的训练、比赛用鞋、 护具,训练、比赛器材等,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1、运动外套每
41、两年一套,每套300元左右,由学校统一定购。2、训练、比赛服每人每年200元左右。3、田径队比赛钉鞋属于比赛器材,由学校承担。4、其余运动队的训练、比赛鞋原则上由学生自理(四年一届的省运会除外,但超出300元标准的由学生承担)。5、训练、比赛器材的购置,必须事先由运动队教练员提出预算方案, 经校体委批准后统一购买、统一管理。(九)各运动队参加教学训练比赛,原则上在江、浙、沪一带的高校和地区进行。车旅费、食宿费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0元。五、对高水平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为了鼓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与教练员,学校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运动员的奖励1、名次奖按运动员参加比
42、赛所获得的名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单项奖奖励(见附件3)o2、集体项目、全能项目奖励田径、游泳的接力项目比赛作为一个单项,但多名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田径全能项目比赛的奖励加倍计算。其他二人及二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参赛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3、破纪录奖单项比赛既打破纪录,又获得名次,只给予该项破纪录奖;多项破纪录 (含接力跑)分别给予奖励;在校运会上破纪录也给予同等奖励;一名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打破某项目的多级纪录,按破纪录的最高等级给予奖励。4、运动员晋级奖入学时的一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健将运动员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中被评为最佳运动员
43、的,给予-次性奖励2000元。如获得名次奖高于晋级奖则按名次奖给予奖励,不得重复。5、道德风尚奖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其奖励给予该运动队,由领队、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及表现分别给予个人相应奖励。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4。6、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奖学金(1)凡正式录取的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或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的运动员,第一学年给予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自进校以后,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从第二学年开始,凡获得国际性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的,从获奖学年起至正常学制毕业学年给予奖学金;凡获得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
44、名的、省级比赛(省运会、全国单项比赛)前四名的、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但未获名次的当学年给予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不低于当年度江苏省规定本专业的学费标准。为吸引特别优秀的运动员报考,针对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学金标准,由校体委办公室针对特别优秀运动员个人制定奖学金的处理意见,经校体委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批准后施行。(2)奖学金由校体委办公室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每学年向学生工作部 (处)申请一次,由财务处具体操作,奖学金费用由学生工作部(处)校运动队专项经费中支出。7、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的奖励和表彰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对教练员的奖励1、学校教练员在比赛中有
45、突出表现的,按照苏州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苏大人(2013) 71号)执行。2、教练员在比赛中指导的运动员获奖,教练员的奖金按其最高一名运动员计算,不重复奖励。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等团队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该队所获名次相应奖励金额的三倍计算。教练员的奖励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3、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教练的奖励和表彰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六、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但入校后不能成为学校代表队主力队员者不按本条例管理;其他未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经选拔,并经校体委批准成为校代表队主力队员并取得较好比赛成绩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七、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46、原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06) 24号)同时废止。附件:1 .比赛名次学分奖励标准2 .比赛成绩学分奖励标准3 .比赛奖励标准4 .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奖励标准比赛名次学分奖励标准比赛名次苏州市比赛苏南分会比赛省级单项协会比赛省级综合性比赛全国单项协会比赛全国综合性比赛13679162022568151931457141843571418524613176146131773512168351215比赛成绩学分奖励标准学分比赛成绩6比赛中个人成绩达到一级,集体进入省级比赛决赛12比赛中个人成绩达到健将,集体进入全国比赛决赛比赛奖励标准(单位:元/人或项)比赛类别破纪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全国综合性 kbW5000450035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全国单项比赛3000180014001200900800700400300省级综合性匕联200012001000900700600500300200省级单项比赛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