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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
2、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 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3、,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 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 可申请入学。在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 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应征入伍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的入学手续按国家相 关政策办理。新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 续,经学
4、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的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 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九条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期限的,应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毕
5、业 时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及选修课);(二)大学外语教育课程(含大学英语及第二外语);(三)专业教育课程(含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四)实验(实训)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 专业模块必修课和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根据学生兴趣与能 力,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与导师的建议,由学生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第十一条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类课程、人文艺术类课程
6、和自然科学类课程,要求各专 业学生必须修满14学分。其中,人文艺术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社会科学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自然科 学类课程不少于2学分。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和周学时数为主要 依据。体育课4学分,社会实践4学分,军训与军事理论1学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1学分,职业规划 与就业指导按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集中进行的专业(毕业)实习为3学分,学生实习应提交实习报告和单位鉴定。毕业 论文(毕业设计)为4学分。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应修读学分总数为160学分左右(各专业学分总数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 准)。第十五条 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
7、比例为:必修课70%左右,选修课30%左右。第十六条 各院系之间教学要求基本相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可认 定学分,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 为鼓励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学科和各项学习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 作品、出版论著或译著、有发明创新,给学校和社会带来较好效益及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的学生, 可冲抵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最高4学分。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同时修满必修课学分,可准予毕业。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口试、论文 写作、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学生按照
8、学校规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 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第二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 平时成绩等综合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取得 课程学分及学分绩点。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 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申请,公共课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公共课教学 部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
9、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分数60分和相应学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确有困难,难以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降级,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降 级手续。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参加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超 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
10、相应证明材料,经所 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缓考不得降低命题要求。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耽误的某一阶段的课程学习,经 教务处批准,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表现综合评定课程的平时成绩。第二十六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绩点为0,且必须参加补考或 重修。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 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在考核中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课程绩点为0),学校视其作弊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因考核作弊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
11、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 好,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第二十七条补考及格的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分,没有平时成绩;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按 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计算出的综合考核成绩记分。补考或重修及格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课程绩点记 为1.0。因考试作弊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记为60分,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记为0。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可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的选修课成绩。学生毕业离 校后,学校不再受理取消所修课程成绩的申请。第二十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公布,供学生上网查询。课程考核不及 格的学生应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课程重修手续。第二十九
12、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以 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转专业、辅修、选课、提前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成绩、课程绩点与等级的换算关系如下表所示:成绩90-10080-8970-7960-6959以下债点3.03.90等级ABCDE60分为1绩点,61分为1. 1绩点,以此类推。不足60分的绩点为0。平均学分绩点(GPA)二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第五章选课与免修、免听第三十条学生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学生选课应当先选先修课 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并参
13、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其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 认。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请免听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 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创业、出国、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因病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简化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的相关
14、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 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申请保留学 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会与学生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 关系。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 康者,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相关证明向学
15、校申请复学。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复学资格:(-)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有组织的团体作弊等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 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在每年4月或10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
16、处、学生 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取得接收院校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须由两地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17、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二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决定。第四十三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 肄业与学
18、位授予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视学生完成学业的实际情况向 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审核确认学生的修业成绩和获 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课程,成绩合格,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符合学校优秀学士称号授予规 定的,由学校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并颁发优秀学士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
19、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课程,修业成绩未达 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达 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补 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授予学士学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填写。第五十条学生经批准提前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3 以上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复核,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可提前毕业,由
20、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一条在校就读时间超过1年,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第五十二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 业证书。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 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21、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证明材料属实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予以变更。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 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当认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撤销。对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