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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关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赣榆区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 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赣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关片区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 家、省、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 合该片区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补偿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连政规发201
2、14号);(五)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 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六)赣榆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 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赣政发201356号);(七)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二、征收人赣榆区人民政府。1 .签约奖励。征收企业单位(含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 的,按被征收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 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2 .搬迁奖励。征收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房屋,被征收 人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 的,对合法房屋给予20
3、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合法院落(地大于 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3 .土地补助(工业用地,不含国有企业)。对企业房屋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 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对合法用地给予100元/平方米的 补助。(四)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 住宅违法建筑给予相当于建造成本的材料补助,对非住宅违法 建筑给予相当于建造成本80%的材料补助。十七、安置房优惠政策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 迁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L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选择的安置房建
4、筑面 积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0%的部分按安置房市 场评估价优惠6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对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 建筑面积10%-30%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优惠400元/ 平方米进行结算。2 .对征收企业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安置房(住宅) 的,可以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的比例选择 购买安置房(其选择的安置房不应超过两套),安置房价格按安置 房市场评估价优惠6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未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签订协议,或在签订协议后未按协 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十八、其它事项L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 设施进行
5、勘察,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因被征 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 征收人自行承担。3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 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4 .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妨碍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5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 按被征收人所留的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6、。如被 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6 .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或搬家 腾房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6,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 则,房屋征收部门将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7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8,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9 .被征收人
7、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三、房屋征收部门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赣榆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五、征收范围义塘路东侧、黄海路南侧、西关路西侧、青口河北侧相应 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征收项目结束。七、征收签约奖励(优惠)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工作日内。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
8、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L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以房 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合法产权登记材 料载明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土地面积进行认定。对房屋权属证书(住宅)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 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并经调 查核实后的建筑面积为准。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房 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9、3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区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确权)的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但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 建筑,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经现场调查核实后,参照合 法建筑进行补偿安置。4 .对依托商品房(含房改房)建设的附属用房,在2006年 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有记载的,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 予重置价补偿。5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 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0、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 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 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三)选择产权调换的L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 额与安置房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2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安置房。被征 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 积的130%。3 .过渡方式:被征
11、收人自行过渡。4 .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 房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搬迁先选房。5 .安置房房源:产权调换安置房(住宅,期房,计划24个 月交付)位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安置房户型和建筑面积 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6 .安置房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7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 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 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 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时间以区房 屋征收部门
12、通知为准)。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非住宅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或者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企业单位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可自愿进相关工业园区。十二、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持续经营一年 以上且经营至今的;3 .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
13、业直接效益损失的。(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面积确定:参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记载的经营面积,并结合实际经营 面积进行确定。(三)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标准1 .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补偿金额的 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 .对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的,可以 结合实际营业年限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对临主 次干道和支路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每满一 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 90%计算,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0 元/
14、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对 临巷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每满一年给予160 元/平方米的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平方米 (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3 .征收工矿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120元/平方米 给予一次性补偿。4 .对2010年7月1日后,符合苏建规字【2010】5号文件 相关条款,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并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参照上述第2项规定执 行。对2010年7月1日后,自行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5、使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 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 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对临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被征收房 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 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三层以上按照 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算。对临 巷的被征收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 给予一次性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4000元的,按照4000 元计算。5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16、未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 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对临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被征收房 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 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三层以上按照 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对临 巷的被征收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给 予一次性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三 层以上按照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2400元的,按照2400元 计算。对征收当事人按照上述停产停业
17、损失补偿规定标准协商不 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 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被征收房屋计户规则(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二)对没有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的,按照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确权的宗地计户;(三)已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等) 所建的房屋,按宗地计户;对劈卖、析产后房屋,仍按1宗地计户。十四、特殊困难户补助和住房保障(一)对残疾(凭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每证补助 6000元;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低保 证、特困证)每户补助5
18、000元。该补助资格认定应当经调查核 实并公示后予以补助。(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 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 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三)被征收人(含家庭成员)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 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经调查公示后,按照征收补 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区政府作出征收 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均价)的价值确 定。因析产或劈卖交易等行为,导致征收补偿费用低于征收补 偿最低标准的,不执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政策。十五、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
19、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 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二)临时安置补助费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 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 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的按24个月计算并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
20、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 门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实际逾期过渡时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 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4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 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 执行。十六、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政策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内。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 时间内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的,给予以下奖励:(一)住宅房屋奖励1 .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 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奖励600元(奖励金额低于20000元,按20000元计算)。2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 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奖励600元。3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 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无违法建筑奖励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全部为合法建筑的,在签约奖励期内 签订协议的,其院落内空地面积(在土地确权范围内,建筑物占地 以外的土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三)征收企业单位房屋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