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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泾源县肉联厂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V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5) 32号)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泾政发2011) 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人 为本、让利于民;公平公开、阳光操作;依法推进、和谐稳定的原则。二、房屋征收补偿依
2、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三)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 32 号);(四)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 发2011) 79 号)。三、征收补偿主体及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泾源县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泾源县建环局四、征收范围东至民生苑保障房小区西围墙,南至丽景苑B区围墙,西至泾河印 象东围墙,北至泾源县第三幼儿园。五、征收期限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27日。六、补偿方式(一)补偿方式。本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全部
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征收。(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前,组织司法、监察、审计、发改、国土、建环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 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 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七、评估机构1、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4、干预评估、鉴定活动。2、评估结果:由本项目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 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向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 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 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八、签订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交回被征收房屋房产证,由 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存,交国土和房管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证件已抵押 的,被征收人应告知征收人并依法解除抵押,解除抵押手续后,相关证件 须交给征收人。未办理证件、证件遗失、原产权人已逝、抵押的被征收人
5、必须出具相应手续或证明材料。九、搬迁安置(一)搬迁费每户为20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二)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每个月800元,计每户14400元(以 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十、奖励措施为加快房屋征收进度,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2018年4月20日-5月 10日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征迁户奖励10000元;5月11 0-5月21日签 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征迁户奖励5000元,5月22日-5月27日签订征迁补 偿协议的征迁户奖励3000元,5月28日以后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征迁户 不再予以奖励。H一、房屋拆迁聘请具有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拆迁公司,与县建环局棚改办签订拆迁 安全协议书,棚改办下发拆除通知书,按照拆除面积签订工程量确认 单,拆除完成后,由工作人员确认现场,拍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十二、其他(一)被装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既不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征收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二)本次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进行, 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三)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发放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等文字材料,告知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方 式、签订协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