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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住所为 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208号。第三条 科创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 准,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科创中心开办资金672. 3万元,由湖州南太湖新 区管委会出资。第五条 科创中心宗旨:按照市委提出的打造全国
2、践行 “两山”理念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发展重要增长极、浙北高端 产业集聚地、南太湖地区美丽宜居新城区的要求,负责引进有 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 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湖州科技城整体规划和建设 开发工作和湖州科技城等创新平台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承担 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科创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 本规范。科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 章程实施管理。科创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科创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
3、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新区技术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孵化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科创中心业务范围:(一)负责引进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 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二)负责湖州科技城整体规划和建设开发工作;(三)负责湖州科技城等创新平台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四)承担新区技术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孵化管理服务工 作;(五)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科创中心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 会。第八条 科创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 科创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科创 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4、在登记的业 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 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的权利:(一)提出科创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科创中心主任、副主任;(三)审核(核准)科创中心章程草案;(四)监督科创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了解科创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负责对科技城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目标 责任考核;(七)协调解决科创中心建设发展有关问题;(A)查阅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和科创中心财务会计报告;(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
5、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科创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 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科创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科创中心宗旨,维护科创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 科创中心所在的湖州南太湖新区科技创新中 心
6、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 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 职责。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 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 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科创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提出终止动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科创中心工作人员和
7、服 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 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 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 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 使用。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 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 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 办事,保持清正廉
8、洁。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 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 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科创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 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 式,科创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科 创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2次,由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 须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
9、(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 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各类先进人员候选人。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创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 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 理。第二十一条 科创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 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 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 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
10、部任免、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科创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科创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 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四条科创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 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科创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科创中心
11、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 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科创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 时,科创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科创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科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九条科创中心按照如下程序
12、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 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 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科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
13、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H一条 科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 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三十二条 科创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 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 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南 太湖新区管委会、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中共湖 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第三十二条 科创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