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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独角兽”财政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快“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充分发挥独角 兽、准独角兽企业在引领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升级中的 重要作用,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加快全域创新策源 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余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一、兑现范围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企 业。其中:(一)独角兽企业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胡润、Fortune. CBInsights TechCrunch、VisualCapitalist等)认定的
2、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 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 值的8%,最近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或最近一 次融资在2年内)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已产业化的企业营收、 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未产业化的企业应具有行业顶 尖的技术。(二)准独角兽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4 .区金控集团负责审核企业估值、企业融资情况;.区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拥有的核心优势等创新信息;5 .经信、区委宣传部(文创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 业所属行业领域、主营业务及产品等;.其它需要评审的
3、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四、监督管理1 .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平台要加强对区内独角兽、准独 角兽培育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统计监测;2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按年组织复评,对因出现上市、迁出 余杭、被并购重组、估值下降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过 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及时从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 名单中退出,并停止享受独家兽企业相关政策;3 .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全程由区纪委派驻检组列席 监督。1 .对列入区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的涉嫌风险企 业,暂缓评审;2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 行。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申报(复评)推荐表申报类型 独角
4、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所属行业领域(只选一项)IAB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口新能源汽车其它: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其它:资质国际国内权威榜单认定榜单名称:时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其他请填写:二、企业情况介绍(另附企业完整组织架构)主营业务及产品商业模式发展历程核心优势创始团队介绍其他情况三、企业融资信息融资情况融资轮次时间融资后企业估值(美元)融资额出让股份比例投资机构四、企业经营信息近三年经营数据营业收入(万元)
5、净利润(万元)年末员工数量(人)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202120202019主导产品及服务国内市场占有率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国际市场占有率五、企业创新信息研发投入(万元)2021 年:2020 年:2019 年:专利情况拥有专利数(件):其中:发明专利数(件):软件著作权(件):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日平台(镇街)意见及理由:签字:公章:年 月 日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及理由:签字:签字:公章:区财政局意见及理由:签字:公章:年 月 日区金控集团意见及理由:签字:公章:年 月 日区科技局意见及理由:签字:公章:
6、年 月 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理由:签字:公章:年月日备注: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 .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 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必备);.企业完整的组织架构情况。2 .申报单位获资格(国际国内权威榜单认定、瞪羚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等)认定证明材料(如有勾选则必备);.近三年的审计报告;3 .获得股权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估值报告(必备);.其他对应的证明材料(可选);4 .本表及相应附件材料纸质版盖章后一式三份。评审委员承诺书我承诺,按照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 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 8号)、
7、余杭区“独角兽”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2281 号)的要求,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纪律,做到: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评价。2 .评审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主动申明并回避。3 .不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复 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泄露评审结果。4 .不利用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 提供便利。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 入企业调查。6 .不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承诺专家:日期: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 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
8、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近一轮融资金 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已产业化 的企业营收、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未产业化的企业 应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融资主体在境内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其融资主体应在 余杭区内,本文扶持对象为其融资主体(含区内控股子公司)。 融资主体在境外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本文扶持对象为其在 余杭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含区内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外资企业协 议控制的区内企业(含区内控股子公司)。二、支持内容(一)认定奖励对经认定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认定奖 励。一次性给予独角兽企业300万元,准独角兽企
9、业50万元奖 励。(二)鼓励科研投入支持独角兽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开展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 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自认定次 年起,给予科技研发补助。研发投入以企业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审计数为准,给予独角兽 企业研发投入的30%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其中前两 年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如有超出部分可在第三年全部兑付, 补助总额不超过上限;给予“准独角兽”企业研发投入的20% 补助,三年最高补助1200万元,其中前两年每年最高补助400 万元,如有超出部分可在第三年全部兑付,补助总额不超过上限。(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经复评通过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在结束研发补助
10、阶 段后,可参照余杭区新引进楼宇(总部)政策内容,给予最高6 年的产业化补助;企业也可提前终止研发补助阶段,进入产业化 补助阶段。(四)加强企业金融支持1 .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设立独角兽、准独角兽企 业让利性股权投资的专项通道,对单个引导类项目投资额度一般 不超过6000万元,具体参照余杭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 法执行。2 .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发展专项基 金,具体参照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 基金)管理办法、余杭区参股设立引导类股权投资基金(非 定向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执行。3 .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需要贷款担保支持的,由余杭区政 策
11、性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政策性担保额度为1000 万元之内,担保费率不高于1%。(五)支持企业本地产业化列入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数字化 改造项目的,在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 细则(余经信2022) 27号)规定的投资补助基础上,再追 加补助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区级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20%o三、有关事项(一)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 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二)成立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进行评审认定。本政策意见所指的独角兽、准独角兽 企业,需经过企业评审委员会认定;实施独角兽、准独角
12、兽企业 更新机制,原则上每年进行复评,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出 培育名单,停止享受本政策。(三)除另有约定外,已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 受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 环境污染、疫情防控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 业;出现违反国家保密制度规定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列入区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领 导小组的涉嫌风险企业,暂缓享受本政策。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 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 持资金。(四)原则上本细则涉及奖励补助资金,上级已有奖励补助 的,本细则奖励补助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
13、策调整的,以 调整为准。本细则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 企业的支持考虑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同一事项不重复 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五)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应承诺其在余杭区内主体为未 来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的,应承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体企业为 余杭区内企业。(六)本细则自追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政 策。原余杭区“鳏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19) 81号)停止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 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14、为了规范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评审认定等工作,确保评审 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有效防范和控制政策风险,根据加 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 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 8号)、余杭区“独角兽” 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2281号)文件,特制定本 办法。一、评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组建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进行评审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担任评委会主任,工信经济分管区长担任副主任;区委组织部(人 才办)、区委宣传部(文创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经信 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
15、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控集团、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 钱江经济开发区、镇街以及相关专家担任评委会成员。设立日常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区发改局(金融 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金控集团落实具体人 员,负责向平台(镇街)收集区内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申报材 料等,供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认定,定期更新余 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二)评审委员会对余杭区内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业进 行评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 培育企业名单;对因出现上市、迁出余杭、被并购重组、估值 下降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从余杭区独角兽、准
16、独角兽 培育企业名单中退出。二、评审标准(一)独角兽企业1 .法人主体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 财务记录;2 .融资主体在境内的独角兽企业,其融资主体应在余杭区 内。融资主体在境外的独角兽企业,应在余杭区设立其融资主体 实控的外资企业以及其外资企业协议控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3 .所属行业原则上要求为IAB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4 .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 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金额超过
17、最新市场估 值的3%或最近一次融资在2年内。(通过最近一轮工商备案的 股权变更记录、资金银行流水或实际出缴证明估算)。5 .已产业化的企业营收、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 未产业化的企业应具有行业顶尖的技术。(二)准独角兽企业1 .法人主体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 财务记录;2 .融资主体在境内的准独角兽企业,其融资主体应在余杭区 内。融资主体在境外的准独角兽企业,应在余杭区设立其融资主 体实控的外资企业以及其外资企业协议控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3 .所属行业原则上要求为IAB
18、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区产 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企业,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具有成为独 角兽潜质的企业;4 .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 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 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 融金额资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 (通过最近一轮工商备案的股 权变更记录、资金银行流水或实际出缴证明估算)。5 .已产业化的企业营收、税收应具有稳定性或较高成长性, 未产业化的企业应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三、评审程序(一)组织申报符合评审条件及范围的企业填写余杭区独角兽
19、、准独角兽 企业申报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提交至所属 平台(镇街)进行审核,由相关平台(镇街)对企业资质进行审 核并出具申报推荐理由(纸质版、电子版),将材料(纸质版、 电子版)提交到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二)组织评审1 .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在收到并整理全部企业材料后,将材 料(电子版)报送相关评审委员单位进行预审,根据各委员会成 员的预审结果(纸质版、电子版),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 进行初审。2 .初审以各担任评审委员会单位现场评审方式进行(企业必 要时在现场进行情况说明),各评审委员最后需作出评审意见。3 .针对初审没有形成明确意见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现场决 定是否再次组织评审。决定再次评审的,可结合走访考察等形式,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4 .评审会后形成书面初审意见,报送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 兽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余杭区独角兽、准独角兽培育企 业名单。(三)评审内容及负责单位1 .所属平台(镇街)负责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始团队、 成立时间、发展历程、营收税收、研发投入及增长情况等相关资 质);2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已享受财政政策情况,计算企业地 方贡献等;3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企业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 本、营业情况、专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