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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一、支持内容(一)鼓励跨境发展(1)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万 美元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 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 总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上述快递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及 相应支付凭证。(2)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 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的)以上,使用海外仓的, 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企业设立境外 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 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
2、过100万元。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年度海关报关额证明,海外仓合 同,仓储、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有境外公司的提供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二)鼓励做优做强(1)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含)-500万美元的、 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3000 万-5(X)0万美元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出口型跨境B2c电 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元。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2)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等主流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给予企 业10万元的
3、奖励。企业提供平台的相关证明(3)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电子商务企业给 予其办公及仓储租金补助。具体参照余杭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 指导意见执行。(三)鼓励企业壮大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 务企业),三年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不 超过80%。(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 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 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 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 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纳税完税证明、纳税银行回单、
4、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等。(四)鼓励电商应用(1)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 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 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 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单家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托管企业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运营合作合同,托管服务费 支付凭证及发票等。(2)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 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
5、上的,对第三 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 超过20万元。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平台扣点 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3)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 台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企业提供入驻平台合同,年费支付凭证及发票。(五)鼓励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C2B、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 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企业,对其 自建的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 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 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
6、 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 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提供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六)鼓励人才引培支持经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 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电子商务 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 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 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 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 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提供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相关档案 及学员在本地企业半年以上缴纳
7、社保记录。(七)鼓励产业集群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 工作。鼓励传统企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 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的实际投 入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50万的补助(含省级 补助资金);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 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服务商提供实际投入证明、绩效考核结果,跨境电商平 台提供金、银牌店铺证明等材料。(八)鼓励服务招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 赛等活动予以资助。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 用的5
8、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活动举办者提供活动方案,区政府、部门或镇、街、平 台对活动的支持意见,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一)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 276号)、余杭区产 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 18号)文件 精神执行。(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 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项目由低 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 补差奖励。(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 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 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细则施行期间, 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 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四)原则上,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 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 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 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五)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 月31日结束。此前我区有关电子商务及商贸产业扶持和奖励 政策文件停止执行。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