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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8号)【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履行法定职责抗诉公开听证解决同类问题【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为保障申请人及时实现合法诉求,维护未提 起行政诉讼的同等情况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可以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 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对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推 动行政争议解决,促进系统治理。【基本案情】2013年,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市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于同 年10月与魏某等被征收人签订某小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
2、议书。2014 年3月,该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 地产公司)签订小区片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小 区进行开发改造。2015年3月,案涉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2017年6月30日,魏 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7 月10日,该局予以受理并立案,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该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明确,遂于8月11日向某市人民政府作 出请示。市人
3、民政府市长办公会提出协调处理指导意见,未就该局提出的问题给 出明确答复。11月20日该局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后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决定。2017年9月5日,魏某等19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发展 和改革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展和改 革局的法定职责。魏某等19人就物业公司收费问题投诉后,发展和改革局及时 立案,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调查和协调工作,又因法规依据适用问题向上请示, 虽然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但案件仍在办理之中,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4、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19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发展和改革局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因法律依据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且在全 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特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虽未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某等19人提出再审申请,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来源。魏某等19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 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5、抗诉。调查核实。为查明物业公司向魏某等人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发展 和改革局是否已经依法履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 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函,商请制定机关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 十四条”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 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 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进行解释。二是与山西省住 房和建设厅进行座谈,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三是对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 事处、居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机构改革,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职能划 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
6、乡建设局,市供热、供水、供气等公司有关负责 人员以及当事人进行询问。检察机关查明,根据山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对山西 省人民检察院的函复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 施产生的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应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承担。案涉小区在棚 户区改造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等相关单位向房地 产公司收取回迁安置小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因此房 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魏某等回迁安置户收取自来水入网费、供热二次管网材 料费和安装费。监督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发展和改革局虽然对魏某等19 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
7、、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市政府请示, 市政府提出了协调处理指导意见,但发展和改革局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 原审判决认为发展和改革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2020年6月8日,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争议化解。抗诉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检察机关表达和解意愿,鉴于申请人魏某 等19人虽然提起的是履行职责之诉,但实质诉求是退还已缴纳的供水、供气、 供暖初装费,即使在抗诉再审后赢得诉讼,实现实质诉求仍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 权利乃至提起给付之诉,同时,案涉小区还有未提出诉讼的189户安置户存
8、在 同类问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与法院沟通后,决定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 解。2020年6月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邀请某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场监督 管理局、住建局和供水、供气、供热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沟通对接,初步形成承 建方(房地产公司)收费无依据的一致意见;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召开魏某等19人申请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某市人大代 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市场 监督局是否履职到位、案涉小区回迁户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山西省棚户 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如何理解适用、房地产公司是否应退款等四方面 焦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促成房
9、地产公司与魏某等19人对争议处理意见达成 一致,签订和解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了解法律政策及安置户权益受损后, 认同对案涉小区同等情况的其他189户安置户的权利参照协议确定的方案予以 保障。某市财政支付房地产公司150万元,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94万余元,由 房地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19人及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 本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诉求和维护 具有同等情况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抗诉后可以继续跟 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人民检察院
10、办 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出 发,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同类问题,除抗诉之外,注重采取跟进督促、沟通协调、 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 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是依法公正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也是精准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 然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为由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商请政 策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明确规则,解决分歧,促进争议解决的同时推进系统治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 条、第十一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