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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3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无证办学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旨】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但行政监管不到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综合运用不同类型检察建议,推动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过程中, 应当推动行政机关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方式。【基本案情】2018年3月以来,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等7个街道(镇)共有无证幼儿 园16所,在园幼儿约15
2、00人。16所幼儿园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未经消 防审批验收合格。其中部分幼儿园建在加油站、综合汽车站出入口、高压输变线 电力走廊等危险路段,部分幼儿园直接租用普通民宅且在高层建筑内办学,部分 幼儿园未经教育局审批擅自改变园址,部分幼儿园使用无资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 并超载,部分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室内外设施设备、保健室设施、卫生设施及其 他附属设施配置不达标。【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18年3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三起黑校车危险驾驶案 过程中,发现部分涉案幼儿园系无证办学,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前述 16所幼儿园无证办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3、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幼儿园建 设标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保障幼儿园场所安全、办学许可证及幼儿 园选址、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福清市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虽多次发出责 令停止办学行为通知书,并向相关街道(镇)发函要求取缔,但监管手段有限、 处罚措施未落到实处,也未能有效推动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无证幼儿园所在街道 办事处及镇政府未严格执行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关于依法取缔无证幼儿 园的规定,使部分无证幼儿园被检查时停力,检查后又复开。相关人民政府、行 政机关履职不到位,使无证幼儿园长期存在,影响幼儿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 育权。2018年4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教育
4、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政 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疏堵结合,妥善处理无证幼儿园。对缺 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依法关停、取缔,并妥善分 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对经整改后有条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无证幼儿园,主动 引导,给予支持积极促进整改以达到获取办学许可证条件确保在园幼儿安全、 健康。二是科学规划,形成合理布局。科学测算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做 好统筹规划工作,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布局,与公办幼儿园互补互惠。三是齐抓 共管,落实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对无证幼儿园 实施动态监管、指导整改、依法取缔工作,并协调教育、卫健、消防、物价、食
5、药监局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治理合力。福清市教育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政 府表示曾多次对无证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取缔措施,但始终无法根治,这 与当地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密切相关,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建议 由市政府统筹协调。为提高监督效果,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 议,建议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落实责任主体和设定绩 效考核指标等方式将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检察建议发出后,福清市人 民政府会同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召集相关街道(镇)、教育、公安、消防、安监 等部门举行圆桌会议制定联合执法方案,针对无证幼儿园选址布局、消防设施、 校车营运、
6、设施配备不达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同时明确 各部门具体分工,全程监督联合执法进展。经整改福清市教育局及相关街道(镇) 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3家经整改后符合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已申请并取得办学 许可,13家整改后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均已取缔关停,原在园幼儿已妥善分流至 附近公办幼儿园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检察建 议的落实情况,定期走访、了解、调查无证幼儿园取缔后是否有反弹现象,并建 议福清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既推动消除了幼儿园安全隐患,又妥善解决了幼儿 就读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此后福清市未再发现无证民办幼儿园,
7、 政府部门持续推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公办幼儿园学额比为66% ,较2017年 上升6个百分点,全市普惠学额覆盖率达92.62%0【指导意义】(-)教育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履职的,检察机关可 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顾、看护等职责的教育服务场所, 明知不符合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仍向未成年人开放,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面临风险,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充分履职,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检察机关 可以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二)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均具有与涉案事项相关的法定职责 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相关人民政府、 行政部
8、门未依法完全充分履职导致公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 建议督促履职。为提升监督效果,可以向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人民政府发出社会 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调度,形成治 理合力。(三)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采用有效履职方式,推动涉及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问题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对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教育服务场所依法取缔 关停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根据未成年人及家长 实际需要妥善安置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继续享有接受教育、照顾、 看护、健康发展等权利,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现为2020 年修订后的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