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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医结合学会自律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发挥行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医疗 卫生事业开展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 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根据本行业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特制订中西医 结合学会自律规范(以下间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指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在医疗、科 研、教学、学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第三条 会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 判断和执行本规范。中西医结合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医师职 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会员 应予以配合并自觉执行。第
2、二章 基本准那么第四条 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爱祖国、爱人民,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 有任何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 为。第五条会员应当热爱卫生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 中医政策、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为我国的卫生事业、为(三)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取得较大成果的;(四)积极组织、参加医疗扶贫、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 活动,在全省或本地区范围内突出的;(五)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 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六)积极参加学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 建设,为全省的中西医结合行业开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七)长期在遥
3、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 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A)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会员个人或单位之间发生相关医学事务 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那么争取以协商的方式 解决。第六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个人及单位,经 查实后学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 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在学会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 和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分,违反法律者,应由司法机关予 以处分。第八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本规范由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负 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经中医药局、卫生厅批准后正式 实施。人民的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六条 会员要
4、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执业医师 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做学法、知法、懂法、 守法的模范。第七条会员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展与稳定的关系。 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讲政治、顾大局、 守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会员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 律己,大力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卫生界 的社会声誉,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第九条 会员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 觉维护科学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 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活动做斗争。要正确对待各种自 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 动
5、。第十条 会员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二条会员应当积极关注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三条会员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 者行为规范或守那么,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科研工作和各 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第十四条 切实认真履行我会会员的职责和义务,严 格遵照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并积极主 动地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三章会员执业工作自律规范第十五条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接受所在单位的监 督和管理。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各种行为规范或守那么
6、, 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第十六条遵守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 务人员道德规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的服务 理念,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 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 职责。第十七条 对病人满腔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 提高医疗质量,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第十八条 不得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 疗技术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和过失。第十九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7、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 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二条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十三条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具有上级管理部 门的批准文件,同时应当经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征得患者 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第二十四条合理安排检查,科学处理大型设备检查 和常规检查的关系,给病人提供快捷、有效、价廉的检查手 段。第二十五条不得诱骗或误导患者,对医疗活动进行 虚假承诺或夸
8、大。第二十六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卫健委颁发的医师外 出会诊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二十七条 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 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 写医疗文书。第二十八条 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第二十九条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 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第三十条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 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 质量和平安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 医疗机构诊治。第三十一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9、大 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 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自重、 自尊、自律,自觉抵抗药品、医疗耗材回扣,不利用职业之 便收受与索取“红包”、物品及提成、回扣等。第三十五条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四章会员科研工作自律规范第三十六条会员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 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反对学术上
10、的浮躁、浮夸之风, 抵抗学术腐败和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 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要相互 尊重,团结协作。对不同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探讨,不 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 要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攀登科 技高峰,对于失败,要正确对待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倡 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现以及新 理论、新学说的创立。第三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 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 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 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
11、严格科学验证的 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 得不负责任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群众媒体进行传播。第四十条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 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 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 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 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类活动,也不得为 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 等。第四十一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辩论和 评奖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公正、 公平的原那么,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制止用不正当手段拔高 或
12、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 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第四十二条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 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的单位和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第四十三条 要作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 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 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 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第四十四条 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 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 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 或
13、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第四十五条 在所承当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 技工程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阻碍 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 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第四十六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反 对和抵抗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得组织相 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为其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第五章会员学术交流与继续教育工作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 学术活动由省学会及下属的各分支机构 组织实施。每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学术活动计划,临时的学术 活动,必须及时向学会通报。第四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 间内
14、,由中西医结合学会归口,统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 续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四十九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那么,力求做到形 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组织工作要认真 细致、主题鲜明,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学术内涵。第五十条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 与继续教育培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 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国际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第五十二条会员在开展学术活动中应执行我会制定 的学术活动管理方法。第六章 学会组织工作的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
15、范,并对会员遵 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催促检查,负责向会员个人及单位传递 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 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第五十四条 学会在实施和履行本规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五条学会应当制定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 划,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尤其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 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五十六条 学会应鼓励和支持医院、科研、教育机 构等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加强对中医药 从业人员科研活动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行 业开展环境。第五十七条学会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专 业委员会应执行我会制定的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方法。第五十八条学会应制定财务制度,严格按学会财 务制度管理财务。第五十九条学会工作人员应积极工作,热心为会员 服务,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严格禁止学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 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第七章奖惩规范第六十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予以表彰 或者奖励(一)对中西医结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二)在医疗工作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