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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使用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一)第一阶次
2、,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一)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
3、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撤消 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 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2.化妆品注册备
4、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八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 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0.3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 1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 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
5、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 后果;(三)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四)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7. 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三)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两项以上;(四)符
6、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 联法条1)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九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以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 倍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三)未依照本规定建立并执
7、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二)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两项以上;(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 的1.3倍以上到L 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 联法条1)4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
8、本基准第一 条关联法条2)第十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6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经 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二)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
9、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600元以 上1400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 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
10、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 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
11、行政处分,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12、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 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 不良反响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响调查 不予配合。第十二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
13、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 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
14、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3. 6万元 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 联法条)第十三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
15、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响,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 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五)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 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 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
16、处1.6万元 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 联法条)第十四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化妆品注册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12万元
17、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8万元以 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 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 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 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 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18、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符
19、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5. 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19.5倍 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 联法条)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
20、款“处 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 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3倍以上3. 6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四)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 之一
21、;(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3. 6倍以 上4.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 联法条)第十七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元以下罚款。但伪造、 (一)第一阶次, (二)第二阶次, (三)第三阶次,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5000元以上5万 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除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
22、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处3.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上6. 5万元以下罚 款:(一)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关联法条5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化妆品许可证 件,10年内不予
23、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 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 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 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6 .化妆品
24、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 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方法 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 予处分。7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方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工程划分单元, 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 3000元以下;(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8
25、.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6. 5万元以上8. 5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 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 门予以收缴或者撤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
26、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但伪造、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一)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二)伪造
27、、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2 万元以下的;(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 下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七条关 联法条)第十九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情形。符合以
28、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 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 下;(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1.6万元 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备
29、案时提供虚假资料 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 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缺乏 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撤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 动。第二十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
30、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 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 以下;(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7. 9倍以上10倍 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 上;(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 5. 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
31、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九条关 联法条)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 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 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L3 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 下;(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
32、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 的1.3倍以上L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九条关 联法条)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1.4万
3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上罚 款:(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入场经营者未检查、制止、报告,入场经营 者违法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1起;(二)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二)导致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化妆品标准的产品无法追溯;(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
34、,一般行政处分,处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 款:(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入场经营者未检查、制止、报告,入场经营 者违法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1起;(二
35、)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款:(一)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二)导致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响事件;(三)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化妆品标准的产品无法追溯;(四)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22万元 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详见本基准第二十二条关联法 条)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并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6、”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 款:(一)初次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响监测、实施产品召回;(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 7.6万元以上
37、10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响监测、实施产 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
38、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 款:(一)初次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响监测、实施产品召回;(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22万元 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二十四条关 联法条)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
39、处5万元以上6. 5万元以下罚 款:(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责任人员;(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8.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管理混乱,不能查明责任人员;(二)对特殊化妆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6. 5万元 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 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 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
40、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 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 倍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责任人员;(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
41、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一)管理混乱,不能查明责任人员;(二)对特殊化妆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取得收入 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详见本基准第二十六条关联法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 款“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
42、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 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不超过30 H;(二)普通化妆品改变功效宣称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但未更新备案信 息;(三)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2. 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耨 款:(一)未按照规定更新普
43、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超过90日;(二)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1.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二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货值金 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分法减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 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1.5倍以 上15倍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 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
44、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 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L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10.5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10. 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 倍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 倍以下罚款:(一)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
45、情形之一。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 货值金额19. 5倍以上25. 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 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 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方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 的,由承当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五十七条“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款规定
46、予以处分裁量:本款不适用减轻行政处分。符合行政处分法从轻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 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符合本基准第三十四条从重行政处分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分,处1.2万 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报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 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
47、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 持续监测和评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 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 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十七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方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