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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情形1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 业生产化妆品。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 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4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 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2、的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 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 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
3、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 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 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 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
4、销许可证件 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 元以下罚款;序号7违法情形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 内不予办理其提
5、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原备案部门和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处1.6万元以上2. 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 以上7. 9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 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7、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 3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从事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情形之 一的。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2. 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 9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序号8违法情形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
8、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 义务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4. 4万元以上7. 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
9、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 .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 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 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展销会经营,有 证据证明开办者、举办者不知情的。2 .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 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处2万元以上4. 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 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2 .明知经营者无相应资质,仍为其提 供入场服务的。3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处7. 6万元
10、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 品召回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 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禁止从业实施主体省、自治区、
11、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4. 4万元以上7. 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最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
12、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处7.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0违法情形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 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13、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
14、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4. 4万元以上7. 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 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逾期不改正不适用减轻处罚款。从轻处罚I.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 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 方式进入平台经营,有证据证明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知情的。2.涉案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属于 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的。处2万元以上4. 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 款。从重处罚1 .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有3家或者3家 以
15、上无相应资质的。2 .明知经营者无相应资质,仍为其提 供网络交易服务的。3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处7.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违法情形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中 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实施主体原发证
16、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1. 6万元以上2. 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最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 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 按规定申请变更,在案发时已经提出 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 相关决定暂未下发。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重情形处2. 4万元以上3万元
17、以下罚款。违法情形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质量安全负责 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实施主体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最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拒不改正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
18、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重情形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俏会基本信息。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卜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 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实施主体负责药品
19、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1.25万元以上1. 7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最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拒不改正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处5000元以上1. 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 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处1. 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形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化妆
20、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1. 2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拒不改正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处500
21、0元以上1. 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重情形处1. 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 5倍 以上25. 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3. 6倍以上4. 4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 5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 以上15倍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在案 发时已经提出
22、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 并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 未下发。2 .生产许可证、注册或备案有效期届 满,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案发 时已经提出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 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未 下发。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 上19. 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 6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 继续生产的;2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 超出检出限的;3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 上(含两种)
23、的;4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 5倍 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3. 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情形1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化妆品。3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4 .更
24、改化妆品使用期限。5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 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7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8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
25、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费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 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 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26、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 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 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 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27、、受 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 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罚款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
28、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2万元以上3. 8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 5倍 以上15. 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 取得收入的1. 6倍以上2. 4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 1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5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但相 应的申请已被受理的;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 案资料
29、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 符合项目为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 及健康危害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 上9. 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 6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限用物质严重超出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限量值的。2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 超出检出限的;3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 上(含两种)的:4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
30、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 5倍 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2. 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情形1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质量安全负责人。3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4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6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
31、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 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
3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 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3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 6万元以上2. 4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 9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 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 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 的,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最权适用规则(试行)行
34、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3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 量安全且不会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拒不改正的 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1 .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 不超过三个月2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 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 上5.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
35、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 3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 量安全且不会劝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 的,处6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 六个月以上的。2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4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 9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收入的1. 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 量安全且不会Xj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 的,处1400元以上2000元
36、以下罚款。违法情形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4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37、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豉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38、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 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 6万元以上4. 4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 4万元以下 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 .未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传所依据的 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 资料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2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 企业履行了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 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 售记录,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 验
39、记录,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 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 存相关凭证,仅未建立制度。处1万元以上L 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3. 6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 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未按照规定建立本条要求的相应 制度也未履行制度要求。2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 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处2. 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 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5违法情形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
40、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 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 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
41、定的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8万以上12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9. 5倍以上25. 5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 6倍以上4. 4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42、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8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 5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倍以上3. 6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骗取许可后,从事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违法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以上1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 5倍 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4.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情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
43、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 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
44、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 5万元以上8. 5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 17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 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不适用减轻罚款。从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 5万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 13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 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8. 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 2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