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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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制定, 2022年因相关部门规章的出台,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为 第二次修订,主要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 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和省依法行政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 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府法领办 2023) 1号)的要求,增加总体适用规则,进一步依法合 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 的相关要求,对处罚裁量

2、基准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包括违法 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情形)和具体标准。 同时明确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具体情形。原裁量基准42条,新增加了 4条,修订了 34条,新基 准共计46条。在结构布局上,第一条、第二条为制定依据 和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三十四为裁量具体条款,第三十五 条至第四十三条为总体适用规则条款,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 六条为备案和释义条款。(一)细化了处罚裁量阶次和幅度。针对每项违法行为, 基本设定了 4个裁量阶次: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对罚 款的幅度进行了量化:减轻为法定处罚起点倍数或数额的 10%到起始数额或倍数;从轻处罚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 幅度中较低的3

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 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在最 低限达30%以上部分和最高限达30%以下部分。(二)明确了裁量适用的详细标准。对于不同的裁量阶 次,采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列明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特 别是细化了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1.生产经营过程的合规 性: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不存在严重缺陷。2.涉案产品数量或货值金额:涉 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或者货值金额较低。3.涉案产品的风险 性:涉案化妆品属于风险性相对较低的产品。4.危害程度: 无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5.社会影响:未在国内外造 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

4、的、未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6. 违法行为程度及历史监管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 年内未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三)规定了免于处罚的具体情形。本着安全风险可控 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的3种情形,体现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如:违反化妆品生 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 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 信息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免于警告。(四)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用条款。化妆品生产经 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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