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2186405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 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 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 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

2、户提供信息。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 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 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 理工作。第四条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 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那么和自律管理制 度,催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

3、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 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 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抗传播不良信息。第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 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 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

4、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那么, 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运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告保护工作部门的;(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

5、;(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 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 密协议的;(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 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第四十条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 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

6、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 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 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 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 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 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

7、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的活动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分。违

8、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分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 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 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 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 和服务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

9、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出售、 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 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 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 义务的,依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五十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 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 型。

11、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 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那么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 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 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 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 兴趣点规那么和用户标签管理规那么,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 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

12、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 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 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第十二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 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那么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防止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 少争议纠纷。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 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

13、号、操纵用户 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 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第十五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 理限制,或者阻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 为。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 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 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

14、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 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当相 应责任。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 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 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

15、利用算法推 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 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第二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 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 等相关算法。第二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 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

16、易条 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异待遇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 明确处理流程和反应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应处理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 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发动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 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 理。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发动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 应用领域、

17、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 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 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 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二十七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

18、社会发动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 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 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九条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 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

19、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 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第十

20、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发动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 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 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发动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撤消相关业 务许可证或者撤消营

21、业执照等行政处分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 备案。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 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 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

22、设施、信 息系统等。第三条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 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六条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 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 密性和可用性。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关键

24、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那么,并 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认定规那么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 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那么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25、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 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 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三章运营者责任义务第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 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 位人

26、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 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办建议;(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27、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 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第十七条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 报送情况。第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 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 据泄露、较

28、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 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 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 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第二十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 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 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耍求对关键信息基础

29、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第四章保障和促进第二十二条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 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 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 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 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 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五条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

30、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 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 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六条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 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避 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 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

31、产品和服务。第二十八条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 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 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 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一条未经

32、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 点保障。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四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 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开展,组织力量实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技术攻关。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 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第三十八条国家加强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军地协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