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违法变更股东身份的救济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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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变更股东身份的司法救济程序一、调取违法变更公司股东工商内档资料确认公司股东身份被违法变更的第一步,应去工商登记机关调取 被违法变更股东登记的相关申请材料,以此初步确认股东变更登记中 的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中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二、对违法变更股东身份申请资料进行司法鉴定、固定违法变更 的证据违法变更股东登记的申请资料中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等的材 料是否真实仅有被变更股东的单方陈述缺乏以证明资料的虚假性,应 找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笔迹、印章等虚假资料进 行鉴定。以便在后续诉讼中提供己方有利的证据。三、向工商变更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违法变更登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

2、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 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 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 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 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 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 别制

3、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 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 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四、行政机关两个月未答复或答复不处理的,那么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 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 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 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提起诉讼

4、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五、提供虚假资料违法变更股东身份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 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 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 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

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 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 62号):“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 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

6、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 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变更股东身份应当予以撤销的司法判例L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 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 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 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

7、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 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 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 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本案中,驰原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雨 花工商分局申请

8、四项变更登记:一是新增股东曾应明;二是减少原股 东龚德利;三是减少原股东葛倩妮;四是经营范围作局部调整。其中 的第一项与第二项系因驰原公司所称的龚德利向曾应明全部转让公 司股权所致,属于关联事项,该两事项与第三、四项之间及第三项与 第四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属于相互独立的事项,依法可以分别 变更登记。雨花工商分局核准驰原公司申请的龚德利已向曾应明全部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其经营范围已作局部调整的工商变更 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中龚德利的签名系葛倩妮代签,由于龚德 利并未委托葛倩妮处理股权转让事宜,该核准行为应予更正,因雨花 工商分局不予更正,故依法应予撤销。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9、 司法及驰原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驰 原公司原股东葛倩妮向驰原公司原股东曾继民全部转让其持有驰原 公司的股权,无需经过驰原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因该股权转让行为所 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到了驰原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申请该工商变更登记 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龚德利事实上并 未向曾应明转让持有驰原公司的股权,其原本属于驰原公司股东的身 份系被不正当地变更,而驰原公司在申请葛倩妮向曾继民全部转让其 所持有的驰原公司股权后的变更登记事项时,所提交的于2014年11 月4日修改的公司章程并没有实际股东龚德

10、利的签名,该行为损害了 龚德利作为驰原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故雨花工商分 局依据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作出的核准驰原公司减少原 股东葛倩妮的行为,依法亦应更正,由于雨花工商分局拒不更正,故 依法应予撤销。驰原公司、葛倩妮、曾应明、曾继民再审提出的,关 于葛倩妮向曾继民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影响龚德利的权利,该股权转 让而申请的工商变更登记不应被撤销的理由,亦不能成立。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申46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公司登记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

11、纪要(法办201262号)第一 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 登记机关可在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 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被申请人黎明置业公司在申请变更公司法定 代表人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陕西省工商局在依法 审查后予以核准登记,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程序合法。但经原审查 明,股东会决议中“惠治国”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不能反映其真实 意思表示,故该次变更登记依据缺乏,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判决撤销 该登记并无不当。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83号

12、行政判决 书认为,新思维公司在办理涉案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了并非公司 股东巨海公司、汇衡昌公司、邙毅、翁清和、翁德通、郭智雄盖章或 签字的虚假证据材料,骗取了省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虽然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13、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的规定,新思维公司取得的被诉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基 于新思维公司申请章程、董事会成员备案时提交的章程和监事任免职 书均由被诉变更登记行为核准的新股东盖章、签名,而被诉变更登记 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故省工商局核准的新思维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成 员备案行为亦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六原告要求撤销省工商局于2014 年2月13日核准的新思维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行为的诉请,依法 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申79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被 申请人系因不服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而 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14、, 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变更登 记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假设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或变更公司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本 案中,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 一栏签字处“刘广荣”、乙方受让方一栏签字处“刘洪旺”,均系刘洪 旺一人所签,刘广荣并不知情且对该转让协议亦不予认可。因此,再 审申请人系以不真实的材料取得工商变更登记,被诉变更登记行为所 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乏。鉴于泰安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明示 不予更正,故一审法院对刘广荣请求撤销变更登记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48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一条第一、二款,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 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 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 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

16、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 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那么上应按照 本条第一款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 并在此基础上从事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 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从查明事实和证据证实,鸿瑞公司有两位股 东,一是彭某,系鸿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经理,二是曹 某,系公司监事。上诉人鸿瑞公司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变更 登记的七份材料中“彭某”署名字迹均系黑色墨水喷墨打印机打印字 迹,该事实有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2838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予以

17、证实,且上诉人鸿瑞公司、曹某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在申请 变更登记之前,鸿瑞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其委托公司财务人员 金燕玲办理的。故上诉人申请变更登记所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虚假, 致使上诉人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0日就鸿瑞公司原法定代 表人“彭某”变更为“曹某”,将公司的住所地址、监事、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章程修正案作出变更登记的结果错误。 被上诉人彭某知晓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后提出要求撤销变更登记,上诉 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更正,但其拒不更正。据此,原审判决 撤销被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甘肃鸿瑞实业办理的住 所地址、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章程修正案的变更

18、登记结果并无不当。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申79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被 申请人系因不服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而 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 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变更登 记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假设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或变更公司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本 案中,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 一栏签字处“刘广荣”、乙方受让方一栏签字处“刘洪旺”,均系刘洪 旺一人所签,刘广荣并不知情且对该转让协议亦不予认可。因此,再 审申请人系以不真实的材料取得工商变更登记,被诉变更登记行为所 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乏。鉴于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明示 不予更正,故一审法院对刘广荣请求撤销变更登记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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