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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大修工程管理方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大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合理安排工期和控制工程投资,全面恢复和提高船闸 的技术状况,减小大修对航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船闸大修工程的 前期准备、工程实施、工程核验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方法所称船闸,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船闸。第三条 船闸大修工程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安全优质、绿 色环保、高效便民的原那么。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船闸大修工程管 理工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负责。设
2、区的市(以下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管辖范围 内船闸大修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具体由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 负责。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大修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具体由京 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称苏北处) 负责。承当船闸设备设施养护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称船闸养护单位)负责本船闸大修工程的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船闸大 修工程的执法工作。第五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成立船闸大 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船闸大修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 工作。第六条船闸大修工程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信息化管 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工程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3、新工艺、新设备,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通 用化、总成互换等要求,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设计、加强管理、延长 大修周期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缩短工程计划工期、 工程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参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 合同约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 船闸一类大修周期一般为12年或者运行18万 闸次以上,在一个船闸一类大修周期内,应当安排抽水检修 一次。船闸二类大修应当根据航运开展、船闸安全技术状况、 繁忙程度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使用年限超过25年以上的船闸,可以根据船闸的 安全技术状况和繁忙程度等因素适当缩短大修周期。第九条
4、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结合保养情 况,根据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 进行技术状况分析评价,及时将船闸大修工程纳入航道船闸 专项养护重点任务库,并在大修现场施工前一年做好准备工 作,包括闸况检测评估、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含预 算编制)及运转件制作等。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组 织专家评审。第十条船闸大修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 期进行。一类大修的工期一般控制在三十五天以内。二类大 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第十一条 同一航道上的相邻梯级船闸,大修应当尽可 能同步进行,同一梯级并列的船闸不得同时进行大修。第十二条 同一梯级并列
5、的船闸,一座船闸需停航大修 时,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制定其他并列船闸运 行通航管理方案和同一航道相邻梯级船闸的联动控制管理 方案。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三条 船闸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 施招投标、履约考核和质量监督。第十四条船闸大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市港航事 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和参与大修工程的有关单位(以下 称参建单位)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并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落实航道 养护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参建单位制定船闸大修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船闸大修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航道养护质量
6、和 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 责任,保障养护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船闸停航前,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 当组织参建单位召开大修工程预备会议,确定大修停复航时 间,明确各方职责。第十七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至少提前 30天公布停航复航安排,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并按照规 定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大修工程需延期的,应当报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同意。第十八条 承当船闸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 监理单位提交大修施工组织设计,经其审查并报市港航事业 开展机构、苏北处同意后实施。第十九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在船闸闸 室抽干水后,
7、组织进行水下局部闸况检测,并编写检测报告。第二十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在闸室抽干 水后及时组织召开船闸大修工程抽干水专题会议,组织有关 专家(如有必要)审查并确定工程设计变更内容。第二十一条 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应当建立健 全船闸大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船闸大修工程量调整超过10%或者工程经费超过计划 经费10%且高于50万元的,应当报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同 意,其余变更需经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苏北处同意。第二十二条 船闸大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完成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市港航事业开展机构、
8、苏北处应当积极推进工程信息化 管理,工程档案应当反映工程提出、计划编制、报批、设计、 施工、审计、资金支付、竣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归 档应当与大修工程同步。工程档案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图 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和光盘、U盘、硬盘等数字 化存储载体。第四章工程核验第二十三条船闸大修工程完成后,参建单位应当及时 提交竣工文件和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报告,经市港航事业发 展机构、苏北处核查同意后,报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组织核 验。第二十四条 船闸大修工程核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大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二)完成工程文件归档;(三)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的,有质量监督 机构签
9、发的质量核验报告或鉴定报告。第二十五条船闸大修工程核验前,省港航事业开展机 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船闸大修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核 验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验:(-)成立船闸大修工程核验委员会;(二)听取参建单位的工程情况汇报;(三)观察工程现场、抽测设备运行、查阅工程档案;(四)宣读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核验报告或鉴定报 告(如有);(五)听取核验专家意见;(六)讨论并通过工程核验鉴定书。第二十六条 大修工程核验通过后,市港航事业开展机 构、苏北处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闸室充水和有水联合调试,调 试合格后恢复通航。根据航运需要,在主要大修工程合格并满足通航条件后, 省港航事业开展机构可以在工程
10、核验前组织进行通航验收。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船闸大修工程是指船闸停航抽水进行全面 修理的工程,以恢复、改善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船闸大 修工程分为船闸一类大修工程和船闸二类大修工程:船闸一类大修工程是指为了恢复船闸原设计标准而进 行的快速修复工程。主要针对保障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 钢结构、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正常损耗、 使用损坏和老化进行修复。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一)闸阀门门体、运转件、支承构件、各部位止水、 轨道的调整、更换和改造,钢构件除锈、防腐;(二)闸室清淤;(三)闸首、闸室、引航道部位结构物的修理和改造;(四)助导航设施和机电设备的修理、更换和改造。船闸二类大修工
11、程是指为了提高船闸原设计标准,或 者为了保证原有主体结构安全的较大改建工程。主要针对 船闸通过量已经超出原设计标准较多,不能满足当前航运 的需要,或者船闸整体技术状况严重下降,危及主体结构 安全,已经不能用一类大修的方法进行修复。主要工程内 容包括:(-)闸首、闸室、引航道的改造和扩建;(二)相关配套设施的改造。第二十八条抽水检修是指在一个大修周期内,对船闸 的主要运转件进行检查、检修和对闸室闸首的清理,以保持 船闸的技术状况的修理工程。第二十九条船闸抽水检修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参照本 方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 期截至20XX年XX月XX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08年 12月31日发布的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方法(苏交航 (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