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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那么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 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 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 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 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院承当的科研工程的各类学生(包 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院 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 单位署名为医学院的,亦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医学院科技处是本规范的主
2、要执行机构和解释 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技处提出 实施方案,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基本学术规范1.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 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 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 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 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 建议。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局部 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 (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 学术道德委员会
3、,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第十五条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 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 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 报。第六章维护机制第十六条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 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 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 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 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那么和程序调查处理: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 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 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
4、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 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10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 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 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 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 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 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 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 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
5、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 出调查。假设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 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 那么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假设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那么应责成办公室公布 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假设确认被举报人不存 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那么应视情节轻重向举 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 至记大过处分。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11 - 委员
6、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7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 举报人和证人。8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部负责,本 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 查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 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 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 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七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细那么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第二十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2 - 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2
7、.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防止重复、平庸之作。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 的应景之作。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 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开展与 国家、民族的开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 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 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 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 的科学态
8、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 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 审、鉴定、辩论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不徇私情,自觉抵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 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第五条学术引文规范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 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那么,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 数据等时,不管是否发表,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 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不准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
9、查资料、 实验数据。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所引用的局部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局部或者实 质局部。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 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第六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1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 人名字。2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 小的原那么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
10、 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局部负责,作品第 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 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 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 发表。3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 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 “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4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 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 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 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5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
11、指导、建议、帮 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6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 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 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7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 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 应注明出处。8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 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 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 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9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12、 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 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 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 局部承当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 作品整体负责;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 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 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 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
13、工程,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 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 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 虚作假。5 .执行学院(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的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 报和资料)且在院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 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 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 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八条学术评价规范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坚持同行 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2
14、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 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 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 原那么。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 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 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 承当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 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局部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 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 准确,慎用“原创”、“首创”
15、、“首次”、“国内领先”、 “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 突破”等词语。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那么,采用同 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 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应机制。不得违反评 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 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否那么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那么, 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 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
16、造成的后果承当相应责任;不准 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 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第九条学术批评规范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 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 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当 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 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 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第三章学术责任第十条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 行以下职责: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
17、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工程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 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 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 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 纪律处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第十一条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 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 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 术观点、学术思想;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
18、 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 料;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 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 目研究而作为工程参加人申报工程;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 作为多项成果发表;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 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四章惩戒措施第十二条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 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 行政方面的处理: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 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 取消或建议取消;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 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 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 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 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五章机构第十三条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