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华中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华中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讨论稿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精神,弘扬学校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编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华中师范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
2、教师等。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三条 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发扬科学精神、端正学术行为、坚守科学伦理、遵守科学规范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与深远意义。第四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通过
3、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学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第六条 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成果鉴定、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规章制度。尊重人才
4、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第七条 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全方位公开学校学风建设信息。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成立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统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华中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学风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执行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等工作。第
5、九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华中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学校学术不断行为调查取证。第四章 基本学术规范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等所有成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6、(试行) 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的有关规定。(二)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三)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
7、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六)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
8、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 20%以上(含20%) 。(四)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七)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八) 炒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或未经相关组织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研究
9、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九)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十)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我校成员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院、系、所)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受理举报材料
10、后,应登记后及时移交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尊重和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人员应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于不负责任的举报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校学术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11、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遵守严格的回避原则。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成员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处理方式包括:训诫谈话、通报批评、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聘任、留校察看、暂缓论文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撤销学位、开除学籍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获得的
12、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在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允许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诉和异议。学校应当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未做出正式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处于保密状态,所有涉及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学校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中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