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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立法诠释“劳动节”的意义用立法诠释“劳动节”的意义“劳动节话劳动”是理所应当的,今年的劳动节不仅可以从精神上来探讨劳动话题,更可以从法治层面来思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节前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之所以能引起全社会关注,首先在于劳动权、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从理论上来看,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公民劳动权的重要法律。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劳动权。建国以来,我国宪法都对劳动权作出了规定,使之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
2、宪法权利的实现要有法律作保障。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及其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权的实现。同时,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设有了长足进展:与劳动法相关的有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六)等;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集体合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等做出了规定。这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制、劳
3、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则由于既有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要。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制度遇到了不少难题,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劳动者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短期化;拖欠工资,利用各种方式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使其得不到有效救济;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不一而足。媒体捕捉到的信息反映,一些有名的外资企业以遵纪守法称道,然而却在我国违法用工,付给非全时工的工资远低于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借口“劳务派遣”用工,规避法定义务,等等。这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通过不断跟进的制度保障来回答现实生活不断提出的新课题,惟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动
4、节”的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 年 12 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初次审议,有力地推动了对劳动权保障的探索,引发了全社会广泛性的关注。之后,征求意见涉及范围之广、社会反映之热烈、提出的建议意见之多、探讨问题之细致深化,是本届立法史上为数不多的一次。社会关注的热情,公民视觉的聚焦,也都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地位。特别是“劳动节”前的再次审议,更加着眼于和谐社会,突出了宜时而立的针对性、特定性。总体上来看,劳动合同法草案 3 次审议稿都突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主旨。这不仅仅是关于立法宗旨的原则规定,而且是在 8 章近 100
5、 个条文中许多条文的具体规定,比如从现草案三审稿法律责任的 16 个条文来看,12 个条文(占 3/4)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罚则,1 个条文规定对劳动者的罚则,这反应了宜时而立的针对性、着重点。无庸讳言,在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岗位紧缺、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立法有其必须考虑的现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有不少须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未能函盖非全日制工,家庭、个人用工等,比如要进一步增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措施的可操作性等。同时,真正实现对劳动权的全面保障,还要依靠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方面的立法;更要清醒地看到法律实施中的梗阻、曲解、打折扣现象,增强劳动合同订立的刚性,保证劳动合同法在通过后能够真正落实,防止法律制度被潜规则替代而危害社会公信力、危害法治社会建设的现象出现。作者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副主任出处: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