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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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一:(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

2、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二:(1)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 2002 年 4 月 11 日-2004 年 4 月 10 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 2 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B 银行于 4 月 10 日书面通知 A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 B 银行可以在 2002 年 4 月 11 日-2004 年 4 月10 日的期间内对 A 公司提起诉讼.(2)C 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根据担保法的

3、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即 2002 年 1 月 1 日-2002 年 6 月 30日。?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 B银行和 A 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 C 公司的同意,因此 C 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 2002 年 1 月 1 日-2002 年 6 月 30 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 B 银行未在保证人 C 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

4、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 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4)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 A 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 D 公司负担。三:A、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50 万元”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价出资的,最高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 20%。B、“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方式是有限责任。C、“两名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至少要 3 人组成.D、“以

5、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四: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五:家电商场赠送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是否构成欺诈,该不该双倍赔偿,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

6、见认为,家电商场推出“买一赠一”活动,已经表明商场给予消费者商品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它不要求消费者付出对等的代价。因此,只要赠与的物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瑕疵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应由赠与人承担任何责任。家电商场无偿赠与话筒的行为,使家电商场从销售者变成了赠与人,接受赠与的消费者变成了受赠人,赠与人未按承诺赠送物品是一般性的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且商场不退换赠与的物品已以店堂告示形式告知受赠人,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存双倍赔偿问题。所以,家电商场不应该赔偿王江 1000 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商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王江 1000 元的赔偿.其理

7、由有以下三点。一、家电商场的赠送不同于赠与。商场赠送话筒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赠与,是本案的关键。赠与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行为。它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等给付的条件。赠与的物品不存在退换问题。但商场赠送话筒是在消费者购买一定商品付出一定代价,商场得到利益的条件下才予赠送,这种附条件的赠送显然与无偿的赠与性质不同。从性质上分析,商场“买一赠一”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买一赠一合同成立,商场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场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 39 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8、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的,应予修理、更换、退赔。商场“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二、商场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店堂告示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就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所作的情况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店堂告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显然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告示无效.三、商场有欺诈行为。商场承诺“赠送”的话筒为“扬

9、声牌”产品,但给予消费者的却是无商标、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名厂址的质量不合格话筒,且在消费者提出质量问题时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掩盖其非法行为,具有欺诈故意,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商场就按其承诺的“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王某。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商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王某 1000 元的赔偿。其理由有以下三点:一、家电商场的赠送不同于赠与。产品质量法第 39 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商场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三、商场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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