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华东院财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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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国家林业局华东院财务管理制度国家林业局华东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本级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院属公司经济活动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第三条第三条计划管理是以全院业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采购计划、专项计划为基础,对院内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是全过程,全方位及全员参与

2、的管理活动。要求在院长的领导下,职能处室充分协商、统筹兼顾、认真编制职能范围内支出方案,最后由财务处汇总、编制全院年度收支计划。第四条第四条年度收支计划包括基本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和基本建投资计划。其中基本支出计划的责任处室:财务处;业务类项目支出计划的责任处室:生产技术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维修类项目支出计划的责任处室:院办公室。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院办公室于当年5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备购置与维修项目初步方案;生产技术处于当年 5 月 15 日前提出事业类项目支出初步方案,其中国家林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生产技术处协

3、同生产处室按申报指南要求提出方案,3 月 30 日前经财务处审核会签后上报项目申请报告;财务处根据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等,提出基本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并审核、汇总院办公室、生产技术处提出的项目支出方案,5 月 20 日前按规定格式以财字号文件,向局计财司报送基本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第六条第六条根据下达的“一上、“二上”预算控制数,各职能处室调整完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院领导同意后向局计财司报送“一上”、“二上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复预算编制正式的年度收支计划,提交院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树

4、立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部门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调整。当发生年度计划中没有安排的开支项目,按以下程序及权限调整年度收支计划:(一)设备或家具用具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10 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1020 万元由院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二)房屋等维修费,由院办公室提出维修计划,维修项目金额在10 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10-20 万元由院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三)其他费用由财务处提出计划,单项费用在5 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510 万元由院长审批,10 万元以上须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三章第

5、三章收入的管理收入的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正确划分各项收入,全部收入要纳入院预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上缴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第九条第九条由于财政补助定员定额标准尚不能满足我院的实际需要,因此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率和自我发展能力。我院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实行定员定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项目支出财政补助;中央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事业收入,开展与我院专业业务特点相关的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经营收入,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即在上

6、述范围外的各项收入,房租收入、院属公司上缴利润、利息等。第四章第四章支出管理支出管理第十条第十条按照国家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制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支付资金,规范用款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涉及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消费行为要用公务卡结算,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

7、准确性,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进度支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常性支出费用报销程序:(一)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用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发放。职工薪酬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二)职工培训及后续教育支出经人事处审核备案,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报销。(三)设备或家具用具购置,由办公室按计划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和借用手续。其中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按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财务处根据采购中心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

8、入账凭证.(四)基建及维修工程,单项维修项目费用在 1 万元以内或其他小额零星修缮,由院办公室组织实施;超过 1 万元的项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于单项维修支出预算超过 5 万元的项目,选择施工单位时,除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外,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院领导、院办公室、财务、纪检监察、内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建设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选择、确定施工单位.财务处根据施工合同、工程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5 万元以上项目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凭审核报告办理竣工结算.(五)差旅费,应根据公务性质和费用开支渠道由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所在处室签发出差审批,凭主管院领导或院

9、领导签字的出差单向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外出回单位上班后七日内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六)医疗补助,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我院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础上执行单位医疗补助,列入医疗补助范围仅指经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后由个人自付的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不含自费、自理部分,也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其中:在一个年度内,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上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上部分,由院全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再加上按比例个人自付

10、的门诊医疗费用,这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 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医疗补助报销时间与程序,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于次年 3 月凭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个人就诊信息”中导出上年度就诊信息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经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浙江省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执行.同时为了鼓励离休人员合理用药,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确定基数、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定额包干基数为每人每年 3000元。当年年终定额包干基数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业务创收项目成本费用要符合政策相符性、经

11、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原则,业务招待费、承揽业务奖励费、临时工劳务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院处签订的技术经济合同,由各处(中心)支配部分经费的借支、核销,经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其中:(一)大宗材料采购,除签有合同外还要有完整的审批、验收手续,包括材料品名、数量、价格等。(二)协作经费,应该签订合同,明确完成具体工作内容、数量、价格等信息,最后结算还要附工作结果报告等附件。(三)会议费支出凭证要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通知、会议支出明细等凭据,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在内的会议费用控制在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四)外埠出差期间,在没有公共交通条件的情况下

12、发生的租车费用可以在差旅费列支,雇车费要有使用台班量、公里、用途方面的说明。(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完成项目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六)各处室因业务创收需要可临时或长期聘用临时工,所需费用都由处室创收项目成本中列支,长期聘用的通过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由财务处代发工资;临时聘用的通过生产技术处审核备案,按次凭劳务发票由财务处支付给提供劳务的工组负责人或实际聘用人员的银行卡,外业期间零星劳务凭劳务发票按月到财务处报销。劳务费发票须附发放清单,应有劳务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七

13、)其他经常性费用支出,5000 元以内借款、核销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5000 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年度计划以外或特殊支出项目按第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第五章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的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财务处落实专人负责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对到期的应收款项,财务处敦促责任处室或责任人及时提醒债务人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

14、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以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四)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第十九条第十

15、九条对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财务处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再由监察处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对于涉及诉讼的损失,还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提交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处理的坏账损失中,属于逾期 3 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第六章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盘亏等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盘亏等处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盘亏,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处置价值在 20 万元以内,由院办公室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意见书,由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报国务院机关

16、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并办理核销手续;一次性处置价值在20 万元以上,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院办公室提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意见书,分管院长签批意见后,由财务处报国管局批准后办理核销手续;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需报国管局审批。第七章第七章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院原则上不对外单位办理与本院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如有发生,无论金额大小,都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分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债券投资(仅指无风险的国库券)由财务处根据资金状况提出计划,由分管院长批准实施。其他投资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财务处报国家

17、林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当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八章第八章结余管理结余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除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结余分配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结余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 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转入事业基金,留归单位使用的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单位净资产,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及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单位食堂等集体性福利支出;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院业务创收、单位积累增长相适应.第九章第九章附则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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