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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目目的的第一条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发生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方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二条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三章第三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
2、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开机前、离岗后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技术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
3、工作。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公司应根据健康安全技术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7、行办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
4、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四章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管理1、考核制度应涉及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
5、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工程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向员工公布。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6、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
7、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
8、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13、职业病诊断与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工程部门和人事部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
9、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章第五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公司行政办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安全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
10、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三条本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七章第七章相关制度相关制度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