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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2020 年 5 月 1 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会正式开始实施,这部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了相关责任。条例主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做了强制性规定,以后的农民工工资只能支付钱款,实物抵顶这种方式将不再被法律所允许,这一点与以往实践中的操作变化较大。以前承包方如果没有资金流支付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作为包工头的农民工工资,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就是以物抵债,现在条例对这一行为已明令禁止。且 条例 明确规定,农民工工
2、资支付上遇到节假日的要提前支付,而不是习惯性的顺延。此外条例还对财务人员的一个强制要求就是第十五条规定的要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且至少需要保存三年,该条规定和以前日常惯用的操作出入较大,而这次条例就明确要求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台账,且要留存 3 年备查。然后是“工资清偿”部分,这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首要责任。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的明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往往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
3、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
4、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意即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非用人单位直接造成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支付义务,但后期可向实际的支付主体追偿。对于一些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企业而言,这种情况可谓经常遇见且无法避免,所以一旦
5、不小心遇到了这种问题,就需要用人单位不仅要在短时间内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也要留存好代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以便以后追偿。条例还对建设工程领域增加了特别规定,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形。这次条例对此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第 23 条:项目开工建设前需要准备充足的建设资金,否则无法开工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垫资施工;第 24 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 25、26、27 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款计量、结算进行书面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存档
6、备查;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账户开设流程,工程完工且无拖欠工资情形的,公示后 30 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才能申请注销该账户。这三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已经成为了不成文的约定,但都是行业习惯或双方的约定,这次条例将这些日常行之有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办法都以成文形式固定了下来,成为了强行性规范。第 28 条: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进入施工场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 年。第 29 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通力合作,尽最大可能避免
7、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第 30 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包单位负责监督,分包单位拖欠或项目转包的,先由总包单位负责清偿。第 31 条: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 32 条: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一条也是强行性规定,总包单位可以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方式履行这一条的规定,同时保证金的缴纳根据企业以往的支付工资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由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
8、存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资金性保障。第 33 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因以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第 34 条: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为农民工设立追讨工资方面的维权公示牌。第 35 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均不得以他们之间的争议而拖延、推诿发放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条例后的处理办法主要就是罚款。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分析:“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此次条例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会被大量使用,成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大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