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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1、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2、发包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
2、的工资。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5、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挂靠)6、拖欠的其他情形: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