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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一月 基金合同 06-1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的沿革.6 五、基金的存续.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0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一、基金的托管.26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7 十三、基金的销售.28 十四、基金的投资.2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2、.34 十六、基金财产.34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3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3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43 二十三、违约责任.4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46 二十六、业务规则.46 二十七、其他.46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7 基金合同 06-2 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3、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4、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
5、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 06-3景业基金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6、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等内容的信息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7、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注册登记业务
8、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 06-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9、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自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
10、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
11、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基金合同 06-5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12、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13、(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基金合同 06-6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14、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四、基金的沿革 本
15、基金由景业基金转型而来。(一)景业基金 景业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1 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2 号)和 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 号),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郑州豫源基金和天津创业基金等 6 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景业基金的发起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合并后,景业基金基金规模为 372,874,343 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 10 年(1992 年 4 月 1 日至 2002年 4 月 1 日)。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7 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201 号文审核批准,景业基金于 2001 年 12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总数为 372,874,343 份,上市流通的份额为369,145,600 份基金份额。基金合同 06-7景业基金于 2002 年 3 月 4 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
17、 372,874,343 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5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延长 5 年至 2007 年 3 月 30 日。2006 年 12 月 11 日,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12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8、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原投资基金 1、大连农信基金 大连农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第 212 号文批准,于 1992年 5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3000 万元组建,并于 1992 年 5 月 29 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存续期限为 10 年。1992 年 10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361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期限变更为无期限。1993 年
19、 6 月,大连农信基金实施了十送一的分红方案,其基金单位总规模达到 3300 万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大连农信基金于 1992 年 10 月 27 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1996 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非银字1996814 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运作委托该公司大连农信基金管理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 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 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大
20、连农信基金从 1999 年 9 月开始,积极对基金财产予以变现,至2000 年 4 月 20 日,基金财产已完全变现。1999 年 12 月 24 日,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对包括大连农信基金在内的七只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性停盘。2000 年 5 月 28 日,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大连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大连农信基金从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大连农信基金于 2002 年 4 月 1 日终止。2、宁波金穗基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2 年 1 月发起募集第一期受益证券 1000 万元,1992 年 7 月发起募集第二期受益证券 1034.2 万
21、元,存续期限都为 10 年。1994 年 4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199431 号文批准,将上述一、二期受益证券改造为金穗投资基金,期限为八年,基金总规模在通过送配后达到基金合同 06-87000 万个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 1.00 元,发行价 1.04 元。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市证券登记中心。宁波金穗基金于 1994 年 5 月 18 日成立并获准在宁波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该基金于 1995 年中期实施每百个基金单位派送四个基金单位的分红方案,基金总规模达到 7280 万份基
22、金单位。因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6 年底撤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字1996291 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 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 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的文件精神,宁波金穗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 年 6 月 1 日,经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宁波金穗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宁波金穗基金从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宁波金穗基金于 2002年 4 月 1 日终止。3、浙江农信受益证券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
23、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2297 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项信托受益证券,专门用于钱江啤酒厂技改项目,发行总份额为 2000 万份,每基金单位一元,期限 3 年(1992 年 6 月-1995 年6 月)。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 1992 年 6 月 15 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1993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1993619 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期限调整为 10 年(1992 年 6 月-2002 年 6 月)。199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3635 号文批准浙江农信
24、受益证券在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 年底根据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7461 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管理人由原农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作为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托管人身份不变。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 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 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浙江农信受益证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 年 5 月 30 日,经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浙
25、江农信受益证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从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 2002 年 4 月 1 日终止。4、沈阳农信受益债券 沈阳农信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56 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2 年 4 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债券募集资金 3000 万元组建,于 1992 年 4 月 1 日成立。期限为五年,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1992 年 6 月 29 日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获准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1994 年 3 月 7 日与基金合同 06-9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1992 年 10 月,
26、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存续期调整为 15 年(1992 年 4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 1992 年、1993 年分别按 10%、17%送股,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规模增加至 3861 万元。1997 年因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解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管理人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 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 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 年
27、 6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于 2002 年 4 月 1 日终止。5、郑州豫源基金 郑州投资基金是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体改字1992第 135 号文批准,于 1993年 6 月由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 1620 万元组建,于 1993 年 6 月 30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五年(1993 年 6 月 30 日-1998 年 6 月 30日),基金管理人为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1994 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4121 号文批准,并经基
28、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南方证券公司、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郑州市证券公司(现黄河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豫源基金,南方证券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的基金管理人于 1994 年底正式接管豫源基金。1997 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豫源基金延期议案,即豫源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 2003 年6 月 30 日存续期满。2000 年 7 月 27 日,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存续期调整议案,将基金存续期调整为 1993 年 6 月 30 日至 2002 年 4 月 1 日。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29、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2 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郑州豫源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郑州豫源基金于 2002 年 4 月 1 日终止。6、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179 号文件批准,于 1992 年 12 月由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 1 亿元组建,于 1992 年 12月 31 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不定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津信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性投资。1993 年 1 月 28 日,创业基
30、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 号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创业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 年 5 月 30 日,经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和创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从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天津创基金合同 06-10业基金于 2002 年 4 月 1 日终止。五、基金的存续五、基金的存续(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31、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32、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代销网点办理。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33、(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基金合同 06-11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
34、申购期不超过 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35、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36、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基金合同 06-12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37、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5、
38、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 1-5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
39、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合同 06-13
40、采用销售服务费模式,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项说明。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八)巨额赎回
41、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2、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4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06-1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4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45、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
46、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合同 06-15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47、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48、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
49、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基金合同 06-16(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5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