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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目 录录 释 义.1 一、前 言.4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5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6 四、基金备案.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7 九、基金的托管.2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9 十一、基金的投资.30 十二、基金的财产.3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4 十四、基金的费用
2、与税收.3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十九、违约责任.47 二十、争议的处理.4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48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48 二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70 3-1释释 义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3、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
4、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3-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6、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3-3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7、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直销机构: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
8、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9、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前一、前 言言 (一)订立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
10、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本合同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陈述,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无内容遗漏。(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3-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11、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五)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12、 混合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分红。(五)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5%。具体费率标准以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3-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3、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最低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的时间: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
14、发售公告中披露。2、认购的申请:投资者以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申请认购,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申请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撤销申请不予接受。3、认购款项的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3-74、认购的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5、认购数额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
15、具体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7、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本基金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免收认购费。基金份数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误差带来的损失由成立后基金财产承担,带来的收益归成立后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采
16、取金额费率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 1.5%。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8、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及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17、相关公告。3-8四、基金备案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售,进行验资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的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将已募集的资
18、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作为直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
19、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3-9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合同生
20、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含)内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赎回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
21、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 3-10金投资者可从 T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
22、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2、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最低赎回份额及投资者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基金份额
23、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赎回导致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24、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3-11金财产所有。(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2、申购的费用: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采取金额费率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支付基金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0%。投
25、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实际执行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赎回费用: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销售代理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用总额的 25%。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0%。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
26、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12(4)法律法规规定
27、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暂停申购申请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重新开放,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2、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方式:(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3)按比例
28、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29、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定;经认定后,3-13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
30、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或部分延迟赎回。(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31、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
32、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3-14予以公告。(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3、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3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是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3-1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35、北京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恢复)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要件。(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
36、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5、销售基金份额;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3-16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
37、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遵守基金合同;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
38、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3-17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39、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40、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29、对所管理的不同
41、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3-18他法律行为;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42、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严格
43、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3-19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13、对基金财
44、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45、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3-20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6、返还持有
47、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 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和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2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7、
4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与其他基金合并;9、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召集
49、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50、应当 3-22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