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土地监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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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建房土地监管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扩大乡镇(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受权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建房对象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辖区国土资源所审核,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二、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根据县国土资

2、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二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辖区国土资源所按季度统一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审批和备案。国土资源所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实际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拟建地块的地类、面积、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建房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乡镇街道意见和县政府审批意见,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审批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编号,加盖“

3、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审批表由乡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备案。三、资格审查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按易地建造住宅处置,必须先拆后批,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产权证书,拆除老屋,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因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其它重点工程涉及拆迁农村村民部分住宅另行安置的,根据(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拆除部分可另行安置,但必须根据县政府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安置用地标准。三子女分家析产,承分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继承除外,承分住宅与原有住宅相邻可合并为一宅,且用地面积不超过

4、限额标准的可视为一宅处理。四县城建成区农民社员宅基地审批严格执行(关于县城建成区农民社员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五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对象范围、人口计算、面积标准等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执行。四、职责分工一乡镇街道职责。一是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审批流程,建立批前资格公示、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和批后监管等制度;二是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三是落实耕地保护

5、责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政策,乡镇街道于每年下半年向国土部门提出本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村民建房用地计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四是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落实土地执法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二国土部门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查、公示、组件、档案移

6、交和批后备案工作,对已批准的建房用地做到现场踏勘、破土挖基、完工验收“三到场,催促建房户按批准面积、批准位置、在有效期内建造。五、责任追查一未按时完成年度用地计划任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相应扣减所在地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二对具有下列情节的,由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追查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同时终止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委托审批。1、未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处或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2、乡镇街道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度内本乡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或者虽未到达10%但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努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与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平桥、白鹤、坦头三个中心镇自2010年12月15日开场执行,其他乡镇(街道)自2011年1月1日开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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