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考核》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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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制度一、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v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v西周v随着西周人事制度的朗芽,逐渐建立起了以述职和巡狩为主的考绩官吏的方法。述职,诸侯要定期朝见天子,陈述自己的政绩,一船是“五年一朝”。据孟子梁惠王记录“诸侯朝于天于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v巡狩,则是天子定期视察诸侯们的工作,一般五年巡狩一次。据孟子梁惠王记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据周礼记载,除此之外,还行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小宰以六计课群吏等具体考绩方法。vv东周v战国时期初步建立了“上计制度”。即每年年初,官吏要把一年的赋税预算收入写在木卷上并分为左右。国王执右卷,下级官吏持左卷。年终官吏向国王汇报执行

2、情况,国王执右卷进行核实,两者合之为“上计”,并把它作为考绩官吏优劣的标准。v年终考核制的建立,是检查官吏的治绩以作升迁的依据。荀子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考核称为计、上计或课、大课,是年终下级向上级汇报任内的政绩。其内容包括本地区土地的种植,粮食的收获量,户口、牲畜之数等。考核时主要是看年终完成年初计划情况。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令(县令),“上计而入三倍”。“三倍”是指比年初预算多三倍。齐国相田婴请齐王“听计”,即听取官吏的年终汇报。齐王听计连饭也未吃,后来竟睡着了。汇报的官吏于是拿出刀子,把年初预算的数字削掉,使考核无法进行。v除年终考核外,国王还随时派人调查了解官吏

3、情况。齐威王上台之初,常听到身边的人说阿邑大夫(县令)如何好,即墨大夫如何不好。他派人调查后,召两县大夫回朝,对即墨大夫说:你到即墨后,天天有人说你坏话,我派人调查,即墨土地都种得很好,人民生活也不错,官吏办事效率高,因此我国东方安宁无事。你因为没有用钱买通我身边的人,所以他们说你坏话。于是赏给食邑万户。齐威王又对阿邑大夫说:你到阿邑后,天天有人为你说好话,我派人到你阿邑调查,土地没有耕种,百姓贫困,赵国、卫国来攻我边境你还不知道,是你用重金买通我身边的人,所以他们天天在我面前吹捧你。于是把阿邑大夫和替阿邑大夫吹捧的受贿者,都投入油锅烹死。这件事影响很大,“于是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秦汉两代v

4、秦汉建立了官吏考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迁降赏罚制度。上计是对地方官吏考核的重要内容。秦时上计制度已较完备,它要求郡守在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垦田以及各种税收、粮食收入等,呈报中央以备考查;县令长在每年秋天将该县户口、垦田及各种税收呈报主管部门以备考查。即使对地方小吏亦进行考课。汉承秦制,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计簿到京师上计,接受询查,叫“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叫“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大致有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郡,由郡到县的中央至地方系统,一是由公卿守相各部门主管长官各课其掾史属吏的上下级系统,并各以其考课的结果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由于考课事关国家大政,因而皇帝有时也亲自主持,并行幸郡国,就

5、地上计。在西汉时主要执行考课任务的是丞相和御史二府。丞相负责岁终课,御中大夫负责按察虚伪真实。其后,西汉末至东汉,上计考课的实权逐渐转到尚书手中。州在东汉变成一级行政机构后,也有对郡县的考课权。在郡县二级制时,郡既需上计中央,又需对属县进行考课。郡对县的考课一般在秋末进行,以便汇总全部情况在岁终上计中央。v考课的结果,登记在册,“考绩功课,简在两府”,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一般“课最”或“高第”者,都得到升迁。有特殊贡献和功绩者,可越级升迁。这种制度虽然能擢用优秀人才,不致埋没贤能,但也使皇帝和主管长官可以滥赏,造成吏治败坏。如东汉末年就出现“郡主易数二千石。”的混乱状况。考课中发现官吏有过或犯

6、罪,即给予不同等次的惩罚,重者处死或罢官削爵,轻者降职(称“左转”或“左迁”)罚俸(称“贬秩”)。另外,还有不少赏罚形式。如赏方面的增秩、赐爵,礼遇上的优宠,如给予“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的殊荣。罚的方面,除谋反外,对贪赃枉法处罚甚重,“赃直十金,则至重罚”,往往给予弃市之类严惩。就是一般贪污罪,其处分也是夺爵免官,罚金没收家产,并禁锢终身或锢及三世。对另外的一些罪过,如坐盗贼罪、坐灾害罪、坐刑滥罪、坐选举不实罪等,除夺爵免官、减秩罚金外,还有科罚之刑。九卿以上官吏可免捶扑之刑,如罪至死,即令其自杀。曹魏v曹魏继承两汉的考绩制度。西晋武帝太始中,杜预、石苞都曾订考绩法,其尚书、侍中考绩就有五条

7、要求。两晋官吏任期虽为六年,但仍为“三载考绩”。如东晋诸葛恢为会稽内史,“太兴(公元318321年)初,以政绩第一,诏曰:莅官三年,政清人和,为诸郡首。”由于两晋战乱繁多,考绩也时兴时废。v南朝情况类似两晋。两晋士族把持官品,选举除授,都以门第谱牒为依据。凡属士族,都是稳步上升。v考绩之制,成绩不显著。加以梁陈以来,军勋杂乱,考绩更难于进行。v北魏前期考绩制也未建立。孝文帝延兴五年(公元475年)诏“定考课,明黜陟”。太和中,王肃来奔,孝文帝委以重任,改定百官,三年一考,六年一迁,成为定制。建立考课制后,先在外宫中实行。三年一考绩。分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由尚书负责,六品以上,孝文帝亲自“与公卿

8、论其善恶”,上上者升迁,下下者降免,中中者守其原任。宣武帝时,又制定内官考绩制并实行,依考课标准,进行升降赏罚。v官员因殊罪、殊功另行惩罚外,一般都按考绩标准来升降赏罚。官员的升迁,分为“平迁”和“超迁”两种。因功绩卓著,越级提拔,称为“超迁”。升迁也有“常例”可循,如士族以秘书郎起家,百日便迁,就是“常例”。隋唐时v隋唐时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具体掌管官吏的考课。宰相等高级官员考课,则由皇帝亲自掌握。唐制对官吏的共同要求是四善:“一日德义有闻,二日清慎明著,三日公平可称,四日恪勤匪懈。”这是对于官吏政治素养和一般品质的要求。另外,还定出了每类职官的考课标准,称为二十七最。考课时又以“善”、“最”

9、来定考课的等第,共分九等,以善最结合的九等考第,使德才标准结合,约束官吏的行为,提高工作效能。v唐代对官吏每年进行一次小考,四年进行一次大考。小考只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大考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等第来确定等第,以决定对官吏的赏罚黜陟。考课由下而上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由中央各官署和地方长官对所属官吏进行考核,“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应考人如对所定等第不服,允许申诉。考定之后,将结果记人考簿。第二步,是报尚书省覆考。京师各官署在十月一日将考簿直接送吏部考功司,地方各州由朝集使于十月二十五日前将考簿送尚书省。尚书省汇集考簿后,由校考、监考官与考

10、功郎中、员外郎向朝集使和中央各官署长官了解情况并参考监察官访察官吏政绩提供的情况,覆考内外百官等第。京官则集应考人对读注定,外官由朝集使注定。覆考中如发现等第评定不当,掌考官可以驳回或改定。覆考结果须奏报皇帝,其考状则由吏部存档,以作为官吏升降任免的依据宋朝v官员升迁本官阶时的考课,称为“磨勘”。京朝官升转都有一定年限,在任期内每年由上级长官考核其功过,再由审官院、吏部等复查其成绩优劣,而后决定升迁官阶。考查标准因职务而异,一般用“举官当否”等“七事”考查监司。用“德义有闻”等“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等“三最”考查守令。v考查分三等,七事中达到五项列为上等,三项为中等,其他为

11、下等。选人经磨勘合格,即改为京朝官,称“改官”。磨勘制度到真宗时正式形成,制订了京朝官三年磨勘进秩一次之法。v京朝官及选人任满三年,由审官院或考课院考核功过,然后引见皇帝,由皇帝决定升黜。官员有过犯,则延期磨勘。此后,大致规定了文臣三年、武臣五年一次磨勘迁官之法。元朝v在大蒙古国时期,无论朝廷和“汉地”,都盛行世袭制,各地军阀用人随心所欲,根本谈不上考核和迁转制度。忽必烈登上汗位之后,进行改革。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十二月,“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令,对官吏的考核与迁转作出种种具体的规定。v中央政府各机构以及行省、宣慰司的官员,以

12、三十个月为一考(即考核一次),如果通过就升一等(指正从九品十八等),调任他职。地方路府州县的官员,三周年为一考,“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九品中每一品分正从两等,每等中又分二至三阶。显然,京官以及行省、宣慰司的官员升迁,要比路府州县的官员快得多。所以,当时人们向往在朝中做官,有“内重外轻”之说。v官员的循年资升迁,到三品为止。三品以上,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任命,不拘常调。v在一般情况下,官员必须循年资经过考核逐级迁转,破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若未及任满,本管官司不得辄动公文越例保申。果才干不凡有事迹可考者,从御史台察举。”考核主要看工作中表现好坏及有无罪过。地方的路府州县官员,

13、以“五事”作为“考校”的主要内容,这五事是: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如果“五事备”可于合得品级之上升一等,三事成依常例迁转,五事不备降一等,四事或二事则减资或添资(年限)。官员的考核是由上级机构和监察机构共同进行的。v地方官员在任满以后,都要由上级官府发给“解由”,上面详列本人经历、任职年月、承担的各种工作情况、移交的物品,等等。“解由”统一送到中书省吏部,进行核实,然后再根据情况,加以迁转。官员在任期间如犯贪赃等罪,就不发“解由”。明朝v明代文官考核分考满、考察两种,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考功清吏司主持。v考满是对官吏全面的考核,决定其升、留、降。具体办法是根

14、据官员任职以来的情况,依职掌事例考核,三年给由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项目有称职、平常、不称职,分上、中、下三等。诸部司所属官员开始时只能署职,考满后才予实授。外官则递考以待核。杂考或一年、二年,或三年、九年。v洪武十一年(1378年)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送部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或复考。京官四品以上及近侍官、御史等,地方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盐运五品以上,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内外人流并杂职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v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职,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v考察又称“大计”,是对官吏的行政审查与处理

15、,分京察、外察两种,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项。考察初无固定的周期,后来京官六年一考,正德更定为逢巳、亥之年考。v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年)定五年一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年),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省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省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清朝v清朝政府规定,除平时由上级或监察官实行监督纠察外,还确立了定期的考核制度。考核京官的叫京察,原定六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行;考核地方官的叫大计,每隔三年一举。凡京察三品以上官,先行自陈。其余各官由该所在衙门负责,然后经吏部、

16、都察院查实,以备敕裁。大计自最基层的州县起,经府道司到督抚,最后呈交吏部。考核依操守、才能、政绩、年龄四项标准,定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凡境内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拖欠钱粮、库储清楚、民生安定、地方有起色者,可定为卓异。得到京察一等或大计卓异者,可加级记名(在军机处记名,以备候补升职)。另有八法以纠劾不称职的官员,即贪赃者革职提问;行止有亏、败伦伤化(叫作不谨)和庸怯无能(叫罢软)者革职;轻稚妄比(叫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免职退休)。光绪时,清廷鉴于吏治败坏,曾诏令各省设立课吏馆,限半年为期,分别等次,进行奏报。另外还有年终密考,俸满甄别等等,但总因请托贿赂,收效甚微。

17、第二节现代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v1949年11月4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1979年11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使考核有了根本大法作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翌年人事部又印发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在全国正式推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近年来,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并选择部分地方进行试点。2007年1月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

18、相关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v二、建立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v(一)公务员考核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公务员管理就是要在认真考察了解公务员能力水平、分清公务员功过是非的基础上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并给予相应的工资福利等项待遇,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而这正是公务员考核的应有之义。再者,有关法律法规一般包括公务员的录用、权利义务、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实施都要在公务员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二)公务员考核是行政首长依法管理公务员的重要保证公务员只有服

19、从命令听指挥,才能保证行政首长依法行使的权力落到实处以及国家公务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那么,知道公务员对“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这一义务的履行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实施公务员考核。(三)公务员考核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保证社会公众实施对公务员监督最必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施公务员考核。因为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公务员考核,才能客观公正地评判公务员履行职责和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才能了解他们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才能做到奖优罚劣和优胜劣汰。(四)公务员考核有利于激励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工作在考核中要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对工作实绩作出全面、客观的

20、评价,检查公务员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这对公务员起到一种鞭策和督促的作用。v三、公务员考核的对象公务员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v四、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客观是指在公务员考核中必须注重事实,要进行调查研究,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防止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公正是指在公务员考核的条件和标准掌握上,应当因职位而异,而非因人而异。这就要求公务员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考核条件和标准为准绳,使考核结果符合客观实际。(二)民主公开原则民主指在公务员考核中要增加群众参与度,在评价公务员表现和工

21、作实绩时要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公开是指要防止公务员考核神秘化,将考核条件、标准、程序等事关公务员考核的重大事项告知所有人员。(三)依法考核原则公务员的考核是一项重要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必须严格依法考核。当前,就是要按照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考核工作。(四)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v五、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公务员法总结实践经验,将“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一)德德是指思想政

22、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思想政治又可细化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态度和对事物的基本认识两大指标。依此类推,这些指标都可继续分解、细化为更具体的指标,从而将公务员在德方面的考核内容具体化。(二)能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公务员的业务知识和身体素质共同构成了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包括公务员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的规划和预见能力、工作中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应变适应的能力、克服困难的能力、领导和组织协调的能力以及利用现代化设备办公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v(三)勤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

23、、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努力工作的情况。对“勤”的考核,就是考察公务员是否勤奋努力,是否勇于创新,能否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必须注意公务员是否遵守劳动工作纪律以及出勤情况,这是重要的考核标准。(四)绩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考核公务员所完成的具体工作项目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责任轻重,以便更客观公正地评估其所从事工作的强度和难度。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质量是为了更好地考察其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和政治思想状况。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是公务员政治思想水平、政策理论水

24、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综合反映,是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能力的物化表现,应当成为公务员考绩的重要指标。(五)廉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指为人处事的廉洁,不贪污,不受贿,不侵占、挪用国家、集体的财产等。廉,主要是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25、,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等。公务员考核的五大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节公务员考核的过程与后续管理一、一、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与标准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化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谓优秀,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所谓称职,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基本称职,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

26、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所谓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强调考核等次的结果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是对公务员知情权和申诉权的保护。v二、二、公务员考核的方法考核方法是指服从和服务于考核目的,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途径和手段。考核方法是通往考核目的的桥梁。考核的效果如何,除了取决于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的设计是否科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核方法是否科学。(一)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又称不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对下属

27、的日常工作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平时考核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也没有程序性规定,关键是要做好各项与定期考核有关的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内容、标准等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鉴定,分出优、良、中、差等考核等次,作为公务员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所以称作年度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之间的关系。首先,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其次,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v(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公务员考核是人事行政管理的

28、重要内容,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这意味着被考核人的直接上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务员考核负有不可推卸的份内职责。因为行政任务必须自上而下地布置,各项行政任务的执行情况必须自下而上地汇报,所以在在实际的公务员考核中,十分重视直接上级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其考核评价往往占有较大的考核权重系数。另一方面,考核要走群众路线,目的是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避免考核工作的神秘化,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的现象发生,让群众直接参加考核,多层次、多角度地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评价,克服片面性。考核方法既要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精神,由行政首长担任主考人,负责考核工作;又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大广大公务员的参与程

29、度。通过这样上下结合,尽可能地做到“兼听则明”,减少偏差。v(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是指考核组织要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做出优、良、中、差等不同的考核评价,这种考核评价一般属程序性考核的产物。定量考核是运用数学的方法,把需要考核的内容分解成若干个要素,并尽量数据化,通过对各要素情况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综合分析,最后得出考核结果。把二者相结合,就是定性考核必须以定量考核为客观基础,定量考核要以定性考核为基本目的。v三、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必须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各项考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1.被考核人撰写工作总结交主

30、管领导。从实践来看,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本人承担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成绩和不足;提出下年度改进的办法和努力的方向。撰写报告时应注意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多用事实、数据说明问题,避免空洞无物。2.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我国公务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这一基本考核方法是首长负责制原则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考核权属于机关首长对机关管理权的一部分,应由机关首长主持或者直接参与公务员的考核;另一方面,在考核工作中应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通过不同形式让群众直接参与考核,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v3.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应客观

31、、全面、负责地将平时考核记录、被考核人的工作报告与群众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初步拟定考核等次。4.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公务员的考核属于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因此,机关负责人有权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但机关负责人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并适当减少自己的工作负担,也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是非常设的考核机构,在机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v(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于领导成员情况比较复杂:既有选任制的领导又有委任制的领导,既有国家级的领导又有乡科级领导,在公务员法中难以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领导成员

32、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v四、公务员考核的后续管理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是指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根据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1.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按照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3、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5)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v2.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奖励(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个一个月的奖金。(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按照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4)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5)公务员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v3.对应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处理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4.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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