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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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1 1、传统债权保障方式的不足、传统债权保障方式的不足一是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制度,又称为消极一是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制度,又称为消极保障,只针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对债务人应当增加或不保障,只针对债务人现有财产,对债务人应当增加或不应减少的财产均不能涉及;二是担保责任,又称为积极应减少的财产均不能涉及;二是担保责任,又称为积极保障,其需要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保障,其需要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2 2、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合同

2、债务的义务,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责任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其全部财产(责任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w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w3 3、合同保全的特点、合同保全的特点w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w二是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二是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w三是基本方法在于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3、或三是基本方法在于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撤销权w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w1、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w2、合同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合同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w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w(一)概念(合同法第(一)概念(合同法第7373条)条)w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w(二)特点(二)特点w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为w第二,代位

4、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w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w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w(三)性质(三)性质w形成权?形成权?w请求权?请求权?w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项权利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w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释一第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释一第1111、1212条)条)w(一)债权人

5、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w(二二)债债务务人人怠怠于于行行使使其其到到期期债债权权,对对债债权权人人造造成成损损害害(法法释释一一第第1313条条: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其其对对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到到期期债债务务,又又不不以以诉诉讼讼方方式式或或者者仲仲裁裁方方式式向向其其债债务务人人主主张张其其享享有有的的具具有有金金钱钱给给付付内内容容的的到到期期债债权权,致致使使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到到期期债债权权未未能能实实现现。次次债债务务人人(即即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债债务务人人)不不认认为为债债务务人人有有怠怠于于行行使使其其到到期期债债权权情情况况的的,应应当当承承担举证责

6、任。)担举证责任。);w(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w(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w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w法释一第法释一第16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

7、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债权人:原告(一)债权人:原告w(二)次债务人:被告(二)次债务人:被告w(三)债务人:第三人(三)债务人:第三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w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时欠下某企业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时欠下某企业3 3万元到期未万元到期未还,且李某经营的小店已经停业,所剩货款还,且李某经营的小店已经停业,所剩货款不足不足10001

8、000元。企业得知,李某的妻子即将继承元。企业得知,李某的妻子即将继承其母一笔价值其母一笔价值5 5万元的遗产,李某的小舅子将万元的遗产,李某的小舅子将有一笔有一笔2.52.5万元的借款要还给李某。但李某称万元的借款要还给李某。但李某称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他的妻子已经将之免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他的妻子已经将之免除了。因此所欠款项只能以剩余商品折价。除了。因此所欠款项只能以剩余商品折价。双方协商不成,企业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双方协商不成,企业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李某的债权。问:企业能否行使代使债务人李某的债权。问

9、:企业能否行使代位权?能行使对谁的债权?位权?能行使对谁的债权?四、代位权行使范围及费用负担四、代位权行使范围及费用负担w(一)代位权的(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行使范围w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为限。w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一法院不予支持。(法释一2121条)条)w(二)代位权的(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费用负担w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

10、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由由债务人债务人负担负担w法释一第法释一第19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权中优先支付。案例案例w原告物资公司诉称,第三人商贸公司拖欠自原告物资公司诉称,第三人商贸公司拖欠自己己8989万多元的钢材款,原告曾多次催要,但由万多元的钢材款,原告曾多次催要,但由于被告首钢冶金公司拖欠第三人钢材款于被告首钢冶金公司拖欠第三人钢材款8989万余万余元一直没有偿还,导致第三人无法向原告支元一直没有偿还,导致第三人无法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使原告的合法权益

11、受到损害,付拖欠的货款,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的到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期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890943.71890943.71元,支付元,支付50897.150897.1元的违约金,并承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担诉讼费用。争议一:原告是否有代位权争议一:原告是否有代位权w被告代理人提出,根据合同法第被告代理人提出,根据合同法第7373条的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必要前提必要前提是,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别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

12、是说,别人欠他钱,而他却没有积极地追债。然而在人欠他钱,而他却没有积极地追债。然而在本案中第三人始终在向被告主张其债权,根本案中第三人始终在向被告主张其债权,根本不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问题,被告在不本不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问题,被告在不间断地向第三人履行着偿债的义务,自间断地向第三人履行着偿债的义务,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212日到日到20032003年年1 1月月2828日,被告共分日,被告共分1818次次向第三人共计支付货款向第三人共计支付货款174700174700元,由此可见,元,由此可见,本案第三人一直在追索他的债权,因此原告本案第三人一直在追索他的债权,因此原告没有行

13、使代位权的资格。没有行使代位权的资格。w原告律师引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原告律师引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313条规定予以反驳:条规定予以反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致使债向他的债务人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只要

14、他权是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只要他不去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就构成了怠于行使不去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就构成了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自己的到期债权。争议二:代位权的范围争议二:代位权的范围w除了除了8989万多元的债权之外,原告还要求被告万多元的债权之外,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违约金和本案的诉讼费用。w被告反驳:根据合同法第被告反驳:根据合同法第7373条第二款的条第二款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该以债权人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该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既然第三人欠原告债务债权为限,既然第三人欠原告债务8989万多元,万多元,那么原告代位权的权限范围是那么原告代位权

15、的权限范围是8989万多元。原万多元。原告不能行使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告不能行使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w而被告跟原告之间本来就不存在合同关系,而被告跟原告之间本来就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违约,更谈不上支付原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违约,更谈不上支付原告什么违约金的问题。告什么违约金的问题。分析分析w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债权就是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债权就是合同的价款;在债务人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款;在债务人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这时他的债权已经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这时他的债权已经不单单包括合同中的价款,而且要包括合同不单单包括合同中的价款,而且要

16、包括合同违约之后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违约之后发生的利息、违约金。w有关诉讼费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有关诉讼费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的司法解释第1919条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条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当中的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当中的次债务人是指被告首钢冶金工程公司。次债务人是指被告首钢冶金工程公司。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w(一)(一)对债权人对债权人的效力的效力w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由债权人直接受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由债

17、权人直接受偿;多个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法释一偿;多个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法释一1616(2 2););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法释一第(法释一第2020条)条)w(二)(二)对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效力的效力w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既不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既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w

18、(三)(三)对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效力的效力w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即发生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即发生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代位诉讼关系,次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间的代位诉讼关系,次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加诉讼或提出抗辩。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加诉讼或提出抗辩。w可以针对债权人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进行抗辩。可以针对债权人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进行抗辩。w补充规定说明补充规定说明(法释一)(法释一)w第第14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由被告

19、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w第第1717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担保。第第18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第21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仝位权的

20、请求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仝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案例w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欠款纠纷,法院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欠款纠纷,法院于20012001年年2 2月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给付甲公司月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给付甲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欠款本金及利息210210万元。在判决执行中,甲万元。在判决执行中,甲与乙达成以股抵债协议,法院为此作出民事与乙达成以股抵债协议,法院为此作出民事裁定,将乙持有的丙公司裁定,将乙持有的丙公司2

21、2.7%22.7%的股份转让给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持有,以抵偿乙拖欠甲的甲公司持有,以抵偿乙拖欠甲的210210万元债务万元债务及利息。但该协议和裁定并未实际履行。及利息。但该协议和裁定并未实际履行。w经查,经查,20012001年年1212月乙公司以电汇方式付给丙公月乙公司以电汇方式付给丙公司司15401540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汇款用途是购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汇款用途是购房款。但曾任丙公司总经理的刘某作证证明房款。但曾任丙公司总经理的刘某作证证明所谓购房款实为借款,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所谓购房款实为借款,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至今未还。此款至今未还。w甲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甲为原

22、甲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甲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告,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到期债务法院判定被告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到期债务21021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w被告丙公司辩称,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乙的被告丙公司辩称,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乙的诉讼已经法院审理终结,应以乙在丙处的诉讼已经法院审理终结,应以乙在丙处的20%20%的股权偿还欠款,现甲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的股权偿还欠款,现甲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要求。合法律要求。w本案焦点: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本案焦点: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

23、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诉讼?(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分析分析w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欠款纠纷经法院作出判决,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欠款纠纷经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依法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乙在协商偿甲公司依法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乙在协商偿债的过程中曾约定以股抵债,但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债的过程中曾约定以股抵债,但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因此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并未消灭。w其次,乙公司给付丙公司其次,乙公司给付丙公司15401540万元名为购房款实为借万元名为购房款实为借款,该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款,该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

24、规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丙公司应将借款返还定无效。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丙公司应将借款返还给乙公司,即乙对丙享有给乙公司,即乙对丙享有15401540万元的到期债权。万元的到期债权。w第三,乙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致使甲公司的利益第三,乙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致使甲公司的利益受损。受损。w因此,甲有权依法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因此,甲有权依法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w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w(一)(一)概念(法第概念(法第7474)w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

25、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该行为的权利。w(二)性质(二)性质w请求权说?请求权说?w形成权说?形成权说?w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是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主要目的)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后果)。产的原状(后果)。w(三)作为合同保

26、全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三)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w1 1、后果上具有相似之处:自始不发生效力;、后果上具有相似之处:自始不发生效力;1 1年。年。w2 2、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w其一,制度层面:前者属于合同保全制度,防止债务其一,制度层面:前者属于合同保全制度,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利益;后者属于合同效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利益;后者属于合同效力制度,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力制度,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w其二,主体层面:前者是债权人;后者一般是意思表其二,主体层面:前者是债权人;后者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示不真实的人或受

27、害人。w其三,对象层面:前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其三,对象层面:前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后者撤销的是自己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后者撤销的是自己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合同。w其四,效力层面:前者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且有权其四,效力层面:前者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且有权利存续期间利存续期间5 5年的法律规定;后者仅在合同当事人之年的法律规定;后者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间发生效力。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w(一)客观要件(一)客观要件w1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仅限于法律上的、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法

28、处分行为)(法7474)w 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法释二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法释二1818:放弃未到期: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的债权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成损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持);w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已经实际生效);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已经实际生效);w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法释二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法释二1919:应当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应当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

29、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70%70%的,可视为明显不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30%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w2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

30、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成立、没有生效,或者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成立、没有生效,或者其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w3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w(二)主观要件(二)主观要件w1 1、关于债务人恶意、关于债务人恶意w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免除债权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免除债权人举证的责任人举证的责任w二是对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二是对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负举证责任权人负举证责任w2

31、2、关于当事人恶意、关于当事人恶意w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认定其具有恶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认定其具有恶意。案例分析案例分析wA A公司是某银行的储户,存有公司是某银行的储户,存有50005000万元万元的资金。的资金。A A公司发现该银行经营混乱,公司发现该银行经营混乱,经常不对贷款人进行任何信用考察就贷经常不对贷款人进行任何信用考察就贷给巨额贷款。因而担心银行无法保证自给巨额贷款。因而担心银行无法保证自己的存款安全。因此决定在银行再次将己的存款安全。因此决定在银行再次将一笔一笔400

32、04000万元的款项贷给一个信用非常万元的款项贷给一个信用非常差的公司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差的公司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w问:问:A A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三、撤销权之诉的主体三、撤销权之诉的主体w(一)原告(一)原告w在撤销权之诉中,撤销权人应该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在撤销权之诉中,撤销权人应该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法释一第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法释一第252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

33、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理。w(二)被告(二)被告w法释一法释一2424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74条的规定提起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w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w一是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一是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础。w二是各债权人都有

34、权行使撤销权,其请求范畴仅限于二是各债权人都有权行使撤销权,其请求范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畴。各自债权的保全范畴。w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

35、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法释二第定的除外。(法释二第20)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w(一)对(一)对债权人债权人的效力的效力w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行使撤销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将其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财产权的债权人可以将其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财产取走;反之,则应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取走;反之,则应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w(二)对(二)对债务人债务人的效力的效力w债务人的行为一旦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的行为一旦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w(三)对(三)对受益人受益人的效力的效力w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受益人应向撤销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受益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可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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