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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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n一、概念一、概念n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n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其典型的情形

2、即为债的保全制度。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二、合同的保全的制度构建n(一)债权实现的保障(一)债权实现的保障n1、司法救济:使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违、司法救济:使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约责任。n2、合同的保全: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对债务人责任财产(债务人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全。)的保全。n3、合同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

3、债权人实现权利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通过优先权利和扩大责任财产的方法的制度。通过优先权利和扩大责任财产的方法确保债权实现。确保债权实现。(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n代位权:于债务人代位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权利。n撤销权:当债务人撤销权: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权利。第

4、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n一、概述一、概述n(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n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是债权人代代债务人之债务人之位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权利的权利。利的权利。(二)对代位权概念的理解n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

5、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的权利。n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n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对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三)与保险代位权区别(三)与保险代位权区别n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保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

6、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转让给保险人。(四)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四)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n物上代位权是担保物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是指担物上代位权是担保物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是指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不是担保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保物权的权利内容不是担保物的使用

7、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担保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的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担保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的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四)法律渊源(四)法律渊源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有

8、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条;条;n合同法解释一第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条至第第22条;条;n合同法解释二第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条。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n(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n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须为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须为合法有效。若该债权债

9、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有效。若该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代位权基础丧失。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撤销,则代位权基础丧失。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n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权利呢?基础权利呢?n拖欠国家的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可否为债权人拖欠国家的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可否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n青青岛海洋海洋渔业公司水公司水产品加工厂品加工厂应向青向青岛市地市地方税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局

10、第二分局缴纳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税、土地使用税及滞滞纳金共金共计351550.21元,以元,以资金短缺金短缺为由拒由拒不不缴纳,经调查发现,加工厂加工厂与日本株式会社与日本株式会社交洋共同出交洋共同出资成立了青成立了青岛交交洋食品有限公司,洋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该公司应支付支付给加工厂加工厂的股利的股利为525000元,元,至今,至今,该项股利未付股利未付给加工厂加工厂,而,而加工厂加工厂对该项到期到期债权也未也未积极主极主张。n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50条条规定,欠定,欠缴税款的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或者放弃到期债

11、权等情况,等情况,对国家税收造成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条、第74条的条的规定行使代位定行使代位权、撤、撤销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n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n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次债务人(即债

12、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n1997年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13、,日元,折合人民币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元。n1999年年2月月6日,涤纶厂向工艺品公司出具分日,涤纶厂向工艺品公司出具分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2000年年1月月30日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信用证余款。但日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信用证余款。但到期并未完全偿还。到期并未完全偿还。n2000年年2月月16日,工艺品公司致函涤纶厂催日,工艺品公司致函涤纶厂催款,涤纶厂称由于企业困难,请求允许其自款,涤纶厂称由于企业困难,请求允许其自2000年年3月起每月支付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大约万元(大约8年才能年才能还完全部欠款),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还

14、完全部欠款),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排归还更多的资金。排归还更多的资金。2000年年2月月23日,工艺日,工艺品公司在涤纶厂的复函上签署品公司在涤纶厂的复函上签署“同意以上付款同意以上付款的意见的意见”,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并加盖了单位公章。n现原告汇金农行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涤现原告汇金农行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要求行使代位权。纶厂的到期债权,要求行使代位权。n本案经过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认为:本案经过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认为:n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汇金农行履行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汇金农行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到

15、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通债务人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年之久,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汇金农行的合法权益。工艺品公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汇金农行的合法权益。工艺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汇金农行的债权不能实现,属司的上述行为,导致汇金农行的债权不能实现,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应当认定无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应当认定无效,其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亦无效。效

16、,其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亦无效。(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n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履行期届满;n已决到期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已决到期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也应可以作为代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也应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位权标的。案例分析:n原告上海某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三人某原告上海某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三人某某精密结构(上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到期货款某精密结构(上

17、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到期货款30万元一直未能支付。而同时第三人却怠于主张万元一直未能支付。而同时第三人却怠于主张其在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其在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程款程款83万元,该工程已竣工使用万元,该工程已竣工使用2年),致使第三年),致使第三人所欠原告货款无法偿还。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人所欠原告货款无法偿还。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被告立即代偿原告货款要求被告立即代偿原告货款30万元。万元。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的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根据双方的合同,其与第三人的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根据双方的合同,结算要以审计报告为准,而相关工程目前未经审计,结算

18、要以审计报告为准,而相关工程目前未经审计,故被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还没有确定,要求驳回故被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还没有确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n代位权的标的:是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代位权的标的:是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财产性请求权,不得是专属性的、三人的财产性请求权,不得是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不得让与的。n专属性债权主要指专属性债权主要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动报酬、退

19、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等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n(一)应由债权人(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使;“两个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n(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

20、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n(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诉讼的方式为的方式为之。之。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n(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n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债务人负担。n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第20条条债权人向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

21、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n(二)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二)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n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发生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发生的抗辩,的抗辩,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练习n乙是乙

22、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市甲处借了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甲要求乙市。后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万元。n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

23、形下不应当受理应当受理?n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nB甲向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市的法院起诉nC.乙不愿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乙不愿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n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甲以乙的名义起诉n2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n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张nB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

24、次债务人负担nD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可以向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主张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n一、概述一、概述n(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n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律关系被破坏。

25、(二)法律渊源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意见(试行)第第130条规定,条规定,“赠与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定赠与无效。”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条;条;n合同法解释一第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至条至26条;条;n合同法解释二第第合同法解释二第第18、19条。条。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n(一)客观要件(一)客观要件债务

26、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n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民事行为。、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民事行为。n至于为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至于为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在所不问。诉讼上的和解是否属于?诉讼上的和解是否属于?n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如、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债务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n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放

27、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上述行为能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上述行为能否撤销?否撤销?n“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如何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能否主张撤销?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能否主张撤销?“明显不合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理的高价”如何认定?如何认定?n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能完全受清偿。n王某于王某于1999年年11月月5日因车祸致范

28、某之妻死亡,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年1月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间。王某因父亲死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钱出力为父送葬,而他们的家境也不好,便放弃钱出力为父送葬,而他们的家境也不好,便放弃继承,将房屋让给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继承,将房屋让给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于同年于同年2月月2日办理继承登记。后王某某等因王某日办理继承登记。

29、后王某某等因王某的妻子要带小孩出走,基于同情将两间房屋赠与的妻子要带小孩出走,基于同情将两间房屋赠与王某的儿子,并于同年王某的儿子,并于同年5月月3日办理了赠与登记。日办理了赠与登记。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得知后认为,王某等人是在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得知后认为,王某等人是在将受强制执行之际共谋诈害债权,使其无法为强将受强制执行之际共谋诈害债权,使其无法为强制执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放弃房屋制执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放弃房屋继承权的行为,并以其继承的房屋执行赔偿。继承权的行为,并以其继承的房屋执行赔偿。(二)主观要件(二)主观要件是否债务人与第是否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三人主观上有

30、恶意n1、有偿行为时:须债务人和受益人为恶意、有偿行为时:须债务人和受益人为恶意n2、无偿行为时:不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时:不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n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n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此案是否需要考虑受让人恶意n

31、2003年年4月月28日,刘某与金某签订日,刘某与金某签订400万元股权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年转让协议。同年7月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于金某没有支付转让款,某法院办理变更登记。由于金某没有支付转让款,某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应支付原告刘某股份转让款判决被告金某应支付原告刘某股份转让款250万元,万元,判决于判决于2004年年12月月24日生效。日生效。在负有债务未清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偿的情况下,2003年年7月月17日,金某与其女儿金日,金某与其女儿金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30万

32、元、万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98.86平米以及共和新路平米以及共和新路64.65平米房屋共两套,平米房屋共两套,分别以每平方米分别以每平方米3034.60元、每平方米元、每平方米2505.8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女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女。n金女,金女,1985年年12月月15日出生,签订合日出生,签订合同时系学生。同时系学生。2003年年7月月22日,金女领日,金女领取房屋产权证。取房屋产权证。n根据上海二手房指数报告,与这两套房根据上海二手房指数报告,与这两套房屋相仿的地段房屋当时价格平均每平方屋相仿的地段房屋当时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分别为米分别为5743元、元

33、、4971元。元。2003年年10月月2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某与金女之间转让两套房屋的行为。金某与金女之间转让两套房屋的行为。n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年7月月金某父女间转让房产时,金女是未成年学生。按金某父女间转让房产时,金女是未成年学生。按照常识,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一般不可能支付照常识,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一般不可能支付房屋对价。审理中,两被告也未出示证据证明金房屋对价。审理中,两被告也未出示证据证明金女有收入来源,以及实际给付金某房屋对价的事女有收入来源,以及实际给付金某房屋对价的事实,因此转让实

34、质上是赠与,即无偿转让。实,因此转让实质上是赠与,即无偿转让。n法院认为,金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法院认为,金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房屋转让;并已实际造成债务履行的不能,意将房屋转让;并已实际造成债务履行的不能,损害了刘某的债权。刘某要求撤销转让行为,符损害了刘某的债权。刘某要求撤销转让行为,符合法律与事实,可予准许。合法律与事实,可予准许。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n债债权权人人的的撤撤销销权权,须须由由债债权权人人以以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依依诉诉讼讼方方式式为为之之。n债债权权人人提提起起撤撤销销权权诉诉讼讼时时只只以以债债务务人人为为被被告告,未未将将受受益益人人或或者者

35、受受让让人人列列为为第第三三人人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可可以以追追加加该该受受益益人人或或者者受受让让人人为为第第三三人人。n两两个个或或者者两两个个以以上上债债权权人人以以同同一一债债务务人人为为被被告告,就就同同一一标标的的提提起起撤撤销销诉诉讼讼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可可以以合合并并审审理理。n撤撤销销权权自自债债权权人人知知道道或或者者应应当当知知道道撤撤销销事事由由之之日日起起1年年内内行行使使。自自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行行为为发发生生之之日日起起5年年内内没没有有行行使使撤撤销销权权的的,该该撤撤销销权权消消灭灭。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n(一)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一

36、)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付的律师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n(二)对受益人效力: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二)对受益人效力: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n(三)对债权人效力:(三)对债权人效力:n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设立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恢复和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复和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这是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受偿。这是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的的“入库规则入库规则”所奉行的所奉行的“先入库,后清偿先入库,后清偿”原则决定的,原则决定的,也是该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该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n但是现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具体如何操作但是现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具体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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