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与整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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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与整合 第一篇: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与整合 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与整合 北京阅历 代恒猛 2023-10-25 14:56:20 来源: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济南)2023年2期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Social Assistance Policies: The Experiences of Beijing 代恒猛,中心编译局在站博士后北京100032 20世纪90年头以来的“城市新贫困现象,干脆催生了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伴随着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的出台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政策

2、的整合与配套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本文基于北京市的相关状况,探讨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和制度连接,整体效能发挥的问题,在分析当前社会救助存在的部门分割、制度分割、城乡分割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社会救助/部门分割/制度分割/城乡分割 中图分类号:D6;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23)02-0116-08 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不平衡性,确定了现阶段我国只能实行社会保障多元化的制度支配。本文基于北京市状况,对社会保障的基础社会救助的政策转型与整合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社会救助政策的综合效应 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

3、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显著特征。在此过程中,原有的制度支配逐步打破,而新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由此造成制度真空和社会的断裂与失衡。这种断裂的后果,就是市场经济的高风险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自20世纪90年头以来,中国城镇发生了突发性、大规模的“下岗潮和“失业潮,形成了严峻的“城市新贫困现象。据估算,2000年全国下岗、失业人员的总数约为1350万人。城市贫困问题干脆推动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是运用规范化的保障措施到达真正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目的。 1996年7月,北京市确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后,又相继建立了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化救

4、助、司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应急救助和灾难救助等一系列制度,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4月,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看法,全面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向农村。2023年4月末,北京市共有城市低保户73577个,146013人;农村低保户42100个,78321人;农村五保户4476个,4675人。月支配支出城乡低保金、农村五保供给金分别为5161.7万元、1194.1万元和134.1万元。事实说明,面对大量存在的社会贫困问题,社会救助因其救助方式的干脆性和针对性,事实上扮演了比社会保险更为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支配

5、。 当前,北京市经济社会进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也将进入转型进展和制度建构的深化进展阶段。目前的问题是,伴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应急性、零散性和分割性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确定程度上形成重复保障和救助盲点并存的局面,造成效率的损失、资源的奢侈和新的社会不公问题。2023年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看法,强调加强各种救助项目的“有机连接、互相协调,加快“构建体系完好、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如何适应当前首都经济社会进展,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政策的部门连接、制度连接和城乡连接,放大社会救助乃至整个社

6、会保障体系的综合制度效应,是当前北京市社会救助改革进展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重要课题。 二、现状分析:社会救助政策的“碎片化问题 社会救助是一项操作性特殊强的政策,必需充分考虑和强化与相关社会政策的连接问题。当前,北京市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碎片化问题,突出表现为社会救助政策具有部门分割、制度分割和城乡区域分割等特征,影响和制约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进展水平。 一部门分割问题 由于支配经济时代的部门职能定位的影响,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虽然明确民政部门的牵头地位,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根据和存在部门利益阻隔,这种“多龙治水的工作格局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难以形成

7、统一决策监管机制。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涉及众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决策体制,发挥主管或牵头部门的强力监管职责,才能推动社会救助持续健康进展。2023年,北京市发布关于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看法,明确“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同年,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当组长的北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25个部、委、办、局组成,辅之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但由于其并非是常设性的实体机构,而民政作为社会救助牵头部门,依靠其下设的救灾救济处和低保中心统筹全市救助工作,

8、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明确的界定,加上民政部门的相对弱势地位,在统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难免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难以发挥真正的主管或牵头职能。 2.政出多头。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决策监管体制,各部门从自身职能和利益动身,分别设立救助机构和配备人员,存在着谁出政策谁做事,谁募集资金谁运用的状况。大体说来,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济;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农委扶持农村困难群众进展生产;建委负责廉租房救助;教委落实教化救助;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困;残联和妇联实施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救助;慈善机构汲取捐助和开展慈善项目。在一些交叉

9、性的社会救助方面,如医疗救助方面,实行民政主管,卫生部门落实,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困难企业患大病职工开展医疗救助这种自行其是、政出多头的执行机制,增加了救助环节和运行本钱,带来了新的社会不公。 3.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对社会救助实行内外监督和约束的主体繁多。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妇联、残联等组织,发挥群众团体、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的作用,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社会化监督。监督主体过多反而造成了职责不明、群龙无首的弊端,同时由于目前社会救助过于分散,缺乏健全

10、有效的责任管理和效绩考核机制,无法对部门救助工作作出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 二制度分割问题 长期以来,北京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遵循“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思路,即根据人们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层次,先建立单项制度,力求覆盖,再以点带面,连接整合各个单项制度,构建完好的救助制度体系。目前,北京市社会救助正处于从覆盖到连接的阶段,制度分割问题成为攻坚工作的核心议题。 1.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分割问题。社会救助不仅仅局限于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也对由于医疗、就学、司法诉讼等缘由造成的生活困顿进行适度保障。但在实施医疗、教化、就业、司法、住房、灾难等方面的配套救助制度时,为了降低本

11、钱和便于操作,往往只是简洁地与低保挂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市多达二十多项实惠政策与低保干脆挂钩。这种简洁对接,干脆导致了低保救助的“悬崖效应,即一旦享有低保,其收入将大大高于临界于低保之上的边缘户的家庭收入。而这些救助制度本身,也缺乏互相的连接配套,如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灾难救助与应急救助、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低保与就业救济等互相间的制度分割。如低保和救助救济,有探讨指出,现行的救助制度存在着不利于激励受助对象通过公开的劳动增收和退出受助行列的因素,即多重救助的简洁叠加和劳动所得对救助待遇的简洁替代。 2.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制度分割问题。低保与社会福利属于两个不同保障层次,但其救助性质的

12、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一般是三无人员即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和五保对象,另外还有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这与最低生活保障具有共同之处。救助性社会福利的充分进展,无疑将减轻社会救助的负担。但长期以来,北京市尚未完全形成普惠型的社会福利体系,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服务网络的缺失,致使社会救助担当了过多与自身定位不相符的保障职能。依据“十一五规划,到2023年北京市养老床位总数可达5万张,但与占总人口4%的老人盼望集中养老相比,缺口照旧很大。当然,这种状况也在逐步得到变更。如2023年,北京市财政投入13.4亿元,让55.9万名60岁以上的城乡无

13、社会保障老年人享受每月200元的福利金;投入2亿元,保障老年人享受文化消遣、卫生服务、居家养老福利服务等优待。2023年起先实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成年后安置方法,依据每人15万元的标准,解决他们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制度分割问题。社会保险是以缴费为条件,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不至于为临时风险所中断,而低保则是无需任何缴费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说,社会救助构成了社会保险无法保障,或保障后家庭收入照旧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群体的一种“兜底保障。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实施状况如何,将干脆关系到社会救助的运行。如在医疗救助方面,北京市规定,凡属参保范围人员申请低保时,应出具社会

14、保险缴费凭据;职工和征地、拆迁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先扣除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再计入家庭收入。近几年来,北京市建立“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动。如何本着“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资助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的基础上,搞好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制度连接,这是当前医疗救助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4.社会救助与社会慈善的制度分割问题。慈善救助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政府应大力资助各级慈善机构开展慈善捐助工作,主动引导和协商慈善资源承接和开展一些政府救助项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性相识缺乏,缺乏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2023年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进展看法,

15、提出政府要“依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慈善事业经费进展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助慈善公益组织重点扶助老人、贫困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众,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公益救助的有效连接。反观一些慈善公益组织在从事慈善活动,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实施救助工作时,没有刚好通报受助对象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合理调配发放各种救助款物,也造成重复建设或多重救助等问题。 三城乡分割问题 受制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社会救助长期以城镇居民为重心,农村社会救助严峻滞后。当前,北京市农村社会救助无论是制度建设、救助水平,还是区域进展的均衡性,与城区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 1.救助制度简洁移植,针对性不强。2023年以来,北京市按照

16、城市低保制度,先后发布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看法、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看法,以及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化、住房、就业、司法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在劳动就业、家庭收入、医疗、养老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特点,过于按照城市救助制度和运行模式实施农村社会救助,无疑会带来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低保标准测算难,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难,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农夫救助的定性问题,流淌和跨区域就业的农夫群体的救助问题,以及农村五保供给与社会救助连接问题,等等。可以说,经过近些年来的进展

17、,北京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救助制度改造和创新,使之符合农村具体实际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资金总量偏低。北京市农村救助资金来源一般由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负担,部分区县由区县财政全部担当。如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和乡财政各负担50%;丰台区、怀柔区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负担60%,乡镇负担40%;顺义区、大兴区农村低保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别负担。农村社会救助财政负担的比例关系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区县和乡镇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而财政投入主体的下放,也使救助资金保障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虽然近几年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的确定量

18、大幅度增加,但同城区相比,财政投入仍相对较低。如2023年4月份,朝阳区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分别为2506.8万元、193.6万元;海淀区分别为1401.0万元、171.6万元;丰台区分别1640.1万元、123.4万元;门头沟区分别为2320.9万元、154.9万元,城乡社会救助财政资源配置严峻不对称。 3.救助标准相对较低,区域进展不平衡。北京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每年发布一个基本的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参照这一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实力自行确定。在一些经济进展水平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近郊区县,如朝阳、海淀、丰台,已经实现城乡一体,农村救助标准随城市目前统一为410元。而在一些远郊区县

19、,受制于经济进展水平和财政承受实力,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1920-2530元不等,与城市标准差距明显。如2023年第一季度,顺义区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210.80元、年人均2530元;门头沟区、大兴区,月人均200元,年人均2400元;通州区、房山区、怀柔、平谷、延庆县等5个区县,月人均为170元,年人均2040元;昌平区,月人均160元,年人均1920元;农村救助标准分别为城市低保标准的51.4%、48.8%、41.5%、39.0%。 三、政策选择: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北京市社会救助政策连接问题虽然只是个案,但却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整体状况,具有确定的普遍意义。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

20、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适度“普惠型社会保障框架体系也已初步形成。在此形势下,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转型与整合,构建部门协作、制度统一、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成为社会救助改革进展的工作重心。 一整合救助职能,推动部门协作 适应社会救助向综合、多层次的救助进展需要,依据“决策、执行、监督的“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建立社会救助的专职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能,规范救助程序,构建统一领导下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1.加强救助立法,为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供应法律根据。在国家层面,加紧出台社会救助法,明确社会救助的定性与定位、制度

21、体系、政府和部门责任、经费保障问题、公民权责、监督机制,以及救助程序、法律责任等,为省市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操作供应法律根据。各省市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社会救助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细化和明确。 2.整合部门职能,建立集中、统一的社会救助监管体制。依据“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大部制改革思路,逐步对当前分布于各个部门单位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剥离、整合。在民政部设立社会救助管理局,集中监管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省市层面,设立实体性质的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由主管省市领导任主任,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和监督管理。民政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地的业务经办机构,供应专业化的社会

22、救助指导和服务,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作为参与执行主体,协作民政部门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组织实施。 3.规范救助程序,完善“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强化街道乡镇的综合救助职能,各种社会救助待遇,统一由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各项救助活动,统一通过街道乡镇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由民政部门汇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一口上下、规范有序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彻底杜绝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问题。 二强化内外连接,确保制度统一 依据构建制度完好、功能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目标,强化低保与医疗救助、教化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

23、助、灾难救助等制度的连接与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制度连接,集成和放大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障体系的综合制度解困效应。 1.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内部制度整合。社会救助是建构在底线公允基础上的基本生存权和进展权的综合性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由其他各项救助制度来协作和补充,而其他各项救助制度需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基础。这一特点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作用。在确定救助标准和实施范围方面,要避开单项救助或实惠政策与低保资格的干脆挂钩,而是根据每个单项制度的具体状况,确定各自的标准和范围,同时主动开展低保边缘户的针对性救助,实施阶梯式救助,缩小和弱

24、化社会救助的“悬崖效应。 2.强化社会救助体系外部政策整合。立足适度“普惠型社会保障框架体系,重新对社会救助功能定位和职责范围进行梳理,逐步退出一些与社会救助自身职能不相吻合的领域,专注于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职能。比方,随着农村经济进展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趋于完善,农村五保供给将会转化为社会福利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随着义务教化制度的完善,教化救助的重点将会转向非义务教化阶段;随着城乡医疗保险的日臻完善,医疗救助将转变为经过医疗保险承保后仍难以承受个人费用支出并造成短暂贫困的人群。其他如住房救助、残疾人救助、灾难救助等,也必需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作相应的度调整。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始终要做到最低生活

25、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退休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协调一样,科学对接。 三突破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 由于社会救助具有“兜底保障的同质性,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逐步突破,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注定是大势所趋。要依据统筹城乡一体化进展的要求,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在敬重城乡现实差距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和最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 1.推动农村救助制度创新,提高救助实效性。立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实际,推动农村社会救助创新,重点完善救助标精确定和动态调整、家庭收入核算、征地和流淌农夫群体救助,以及农村分类救助等制度,规范低保的入口与出口,强化动态管理,打造完善的农村社会救

26、助制度体系。 2.加大农村社会救助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理顺区县、乡镇等各级财政职责,根据当地经济进展和财政收入的具体状况,确定各自的财政投入比例关系。在中心和省市区层面,要把农村救助工作放在整个救助工作的中心环节,根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财政承受实力,进一步将救助资金有支配、有重点地向农村倾斜,形成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3.强化城乡社会救助政策连接,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依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连接配套,逐步突破城乡管理体制的分割局面,推动城乡居民救助关系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转,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无缝对接。当然,社会救助完全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一个过程,需要敬重城乡差

27、距的现实,近期还只能在救助范围上实现城乡覆盖,在救助项目上表达城乡配套,在救助标准上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结论 阅历十多年的建设和进展,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正处于从覆盖到连接的政策整合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2023年基本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连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社会救助必需理清自身的职能定位,加强政策整合与配套,优化资源配备与传递,集成和放大综合制度解困效应,切实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基本建立,困扰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体制障碍问题也将最终得到有效解决,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制度

28、统一、标准有别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也将最终定型。 注释: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3年版,第215页。 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讨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08页。 民政部网站:2023年4月份民政部统计月报, :/ 郑功成主笔: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进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43页。 民政部网站:2023年4月全国县以上农村低保状况, :/ 民政部网站:2023年第1季度社会救济标准表县级, :/ 其次篇:社会救助政策 正确选择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难救助、农村五

29、保供给、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缘由,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实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浩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逆境人群,实施专项关心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实力

30、的社会救助制度。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到达确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实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终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由于各种特殊缘由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短暂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化、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照旧难以维持的家庭,赐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四、自然灾难救助 自然灾难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

31、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难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难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给 农村五保供给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赐予村民的生活照看和物质关心。因此,符合上述“三无条件的村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给。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临时救助须知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缘由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家庭,赐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

32、、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缘由,造成基本生活短暂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化、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照旧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和救助机关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决期限赐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受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损害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赐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务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无处居住的,由县民政局参照自然灾难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4、贫困家

33、庭子女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赐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300800元; 5、其他特殊缘由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赐予一次性临时救助3001000元。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干脆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但同时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初审评议。村居民政联络员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评议、公示结果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经村

34、居签署看法的申请或干脆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看法干脆受理的申请需公示和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按权限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探讨; 4、审批。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探讨通过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授权分工,乡镇、街道责任范围内的干脆予以批准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的签署看法并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实物形式救助。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

35、赐予确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人员。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有就业实力的成员无正值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实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管理制度。即农村居民低

36、保对象实行按季申请审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月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丢失劳动实力证明,残疾证; 4、赡抚、扶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社区村低保联络救助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根据联络员调查状况召开低保评估会议,对申请人状况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根据

37、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经集体探讨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状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列入低保范围的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誉联社或邮政储蓄干脆发放。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陷入逆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关心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实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庆元县范围内参加“新农合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

38、助的人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新农合规定的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正常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及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5、未经答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6、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计算标准:救助对象当年符合“新农合开支范围的

39、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内上的11月21日-当年的11月20日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经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额部分后,根据当年筹措医疗救助资金状况按确定比例赐予关心。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 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当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照实供应以下材料: 1、“出院记录等医疗证明; 2、“新农合或“城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的发票原件; 3、社会互助帮困状况证明。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

40、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托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状况以文件形式公布。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通过信誉联社或邮政储蓄干脆发放。六、五保、低保对象享受即使医疗救助 五保、低保对象凭“低保卡在县两医院就医享受即时救助,即病人出院医疗费用结账时,医疗救助金和“新农合报销一并结算,无需另行申请救助。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当季按程序申请救助。庆元县医疗救助办公室 2023/5/26 申请法律救济须知 发布日

41、期:2023-04-18信息来源:象山普法网阅读次数: 96字号:色调调整: 法律救济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救济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供应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救济工作。 法律救济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或者支配人员为符合法律救济条例规定的公民供应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对象应具备一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救济范围;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

42、救济的;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虽然生活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可申请的法律救济事项: 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酬劳的; 六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见

43、离婚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询问。 刑事诉讼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供应法律救济。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或

44、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供应法律救济,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向规定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依据以下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供应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酬劳的,向支付劳动酬劳的义务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见因见义

45、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救济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管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管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关心供应。 法律救济的形式: 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应当供应的有关证件、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救济机构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法律救济申请的审查: 法律救济机构自收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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