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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强化企业信誉约束,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夫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社会征信机构从
2、事与企业有关的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托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精确、刚好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对其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刚好性负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信誉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探讨解决重大问题。
3、 进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誉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工作,推动企业信誉信息的公示、运用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是有关行业、领域内企业信誉信息采集、供应、公示和运用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催促企业履行信誉信息公示义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誉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誉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
4、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信誉重庆网站和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数据交换标准供应企业信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信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誉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答应信息,包括答应名称、具体事项、答应时间、有效期限和持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 二行政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名称、具体事项、登记时间、有效
5、期限和持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行政征收信息,包括征收名称、征收执行状况等信息; 四行政给付信息,包括给付名称、给付内容、给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叮嘱信息,包括叮嘱名称、叮嘱内容、叮嘱执行状况等信息; 六行政确认信息,包括确认名称、确认内容、确认时间等信息; 七行政嘉奖信息,包括嘉奖名称、嘉奖内容、嘉奖时间等信息; 八行政惩处信息,包括惩处确实定机关、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事实、惩处根据、惩处种类、惩处数额、惩处日期、惩处确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执行惩处确定等信息; 九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执行根据、执行种类、执行日期、执行确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
6、执行相关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的信息范围及内容编制企业信誉信息书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信誉信息书目采集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誉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信誉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的企业信誉信息内容不包含过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誉评价看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归集的企业信誉信息不得纳入企业信誉信息书目。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企业信誉信息采集机制,归集涉及企业信誉的以下信息: 一
7、企业及其投资人、实际限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信息; 二企业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判决、裁定、裁决履行义务的信息; 三企业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文书和调解书的信息; 四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企业信誉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应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归集信息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7个工作日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归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企业信誉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
8、指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信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前述以外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供应企业信誉信息时,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分类,注明信息类别。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加载予以公示。对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示。 主动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公示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公示时间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誉
9、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置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供应保证担保、全部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以下
10、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答应取得、变更、持续信息; 四学问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惩处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供应单位或者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维护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应当公布信息供应单位的名称、联系方
11、式等,为异议申请供应便利。 第十八条 信息供应单位确认或者觉察企业信誉信息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应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归集。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免费查询企业信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的,应当经信息供应单位同意;信息供应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相关方看法后依法作出处理。 其次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共享企业信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企业信誉信息
12、,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干脆或者以变更数据形式等方式供应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其次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在以下工作中,应当查询企业信誉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赐予财政补贴; 二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政府选购; 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 五赐予政策性扶持; 六出让国有土地; 七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其次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信誉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严峻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行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和失
13、信惩戒的具体制度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三条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担当数据平安责任,建立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平台和数据库平安防护,保障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平安。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企业信誉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过程中数据平安保障工作,落实数据平安防护措施。 其次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企业信誉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依据规定采集、供应、归集、公示和运用企业信誉信息; 二篡改、虚构企业信誉信息; 三违背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不应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 四不依据规定进行信息更正; 五利用企业信誉信息非
14、法牟利; 六泄露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企业未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示企业信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有其次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得企业信誉信息,或者将获得的企业信誉信息用于非法用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 在市外依法登记注册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各类企业
15、,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2023年05月13日 16时03分127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企业信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企业诚信遵守法律意识
16、,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企业信誉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推动诚信淄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誉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运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精确、效能; 二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负责全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市经委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担当全市企业信誉 信息的采集、数据库和企业信誉资源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 其次章 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企业信誉信息包括
1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誉行为及实力相关的信息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政府各部门登记的基础管理信息; 二企业审批答应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格资质及其他审批答应等信息;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年检、年审、信贷、抵押以及其他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惩处的信息; 六企业经营者信誉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誉信息; 七与信誉评价及统计分析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实行政府部门网上传输与企业自行申报
18、相结合的方式。 信息供应单位负责有关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输,所供应的信誉信息应当客观、真实、精确。 第八条 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作出的有关企业信誉嘉奖的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传输;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处的信息,由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部门负责传输。 第九条 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信息中心自行申报信誉信息,其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包括: 一企业资格资质等审批答应信息; 二企业产品质量及管理体系认证信息; 三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信息;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品获得的荣誉; 五企业人才需求状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供应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有
19、关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信息中心传输企业该季度信誉信息。已传输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传输单位必需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修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企业应当在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收到报送的企业信誉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利用企业信誉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企业信誉信息的平安。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应当将信息供应单位供应的企业信誉信息整合后,依据信息公示的范围予以公示。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
20、信誉信息交换平台查询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名、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障编码、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居处经营场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企业专项答应记录、认证记录,行政机关依法驾驭的其他基础性记录; 二著名或著名商标记录、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记录、守合同重信誉记录、诚信企业记录、金融重点支持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四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征集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提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
21、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答应证照等行政惩处的; 二申请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 五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黄色等级的; 六欠缴规费的; 七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征集到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警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撤消答应证、营业执照惩处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惩处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惩处的; 三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
22、得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的; 四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红色或黑色等级的; 六有拖欠职工工资、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违规超时加班及运用童工等非法用工行为的; 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八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提示、警示信息由信息中心整合后编入对应企业数据库供企业自行查询运用,不对外公示。 其次十条 对企业的略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誉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誉修复。 其次十一条 除企业自愿
23、公开外,以下信誉信息不对外公示: 一企业资产、财务等经营信息; 二企业信贷信息不含信贷等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经营信息。 其次十二条 公示企业信誉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示。 第四章 企业信誉信息的异议处理 其次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信誉信息系统公示的信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中心或信息供应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其次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精确性,与供应的原信息不一样的,应当予以更正;与供应的原信息一样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
24、人向信息供应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同时抄告信息供应单位。 信息供应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或者自收到信息中心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当依据信息供应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其次十五条 信誉信息确有错误的,信息中心及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刚好更正。 第五章 企业信誉的评价 其次十六条 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由市整规办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符合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诚信企业。 其次十七条 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后,信息中心将企业纳入信誉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举荐榜,向社会公布;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信息中心将企业升级纳入信誉
25、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红榜,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八条 企业信誉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开展各类荣誉评比的根据。 在举荐上市企业、投标企业、政府选购供货企业时,应当优先从诚信企业中确定。诚信企业可以优先信贷。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其次十九条 市整规办应当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定期督查通报信誉信息供应单位信 用信息传输状况。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重视企业信誉信息工作,对不落实企业信誉信息工作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报信誉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取消当诚信企业评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市整规办、信息中心和信息供应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
26、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誉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加全社会的信誉观念,推动物流企业信誉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运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流企业信誉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
27、物流企业的信誉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誉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选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披露、运用、管理工作,并担当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本方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誉信息,为物流企业信誉评级供应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供应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运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允、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爱惜个人隐私。 其次章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誉信息的
28、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誉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供应单位供应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信息供应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刚好、精确地向联合会供应真实、合法、完好的企业信誉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誉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誉信息,应当向联合会供应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状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居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
29、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养:领导层素养、业务人员素养、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实力、营运实力、偿债实力、进展实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平安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进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誉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誉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誉等级、海关信誉等级、高管人员信誉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答应以及实施行政答应的相关信息;
30、八全部进入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誉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誉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根据。 第十二条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誉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誉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誉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供应单位所供应的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经过整合后,依据信誉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誉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誉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依据信誉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得所需相关的企业信誉信息的行
31、为。 第十四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干脆查阅公示信息,或者依据信誉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誉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誉记录:重大嘉奖、“重合同守信誉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三确定期限内的不良信誉记录:被撤消答应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值竞争,侵扰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状况及受行政惩处状况;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誉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信誉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
32、息。第十七条身份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状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答应;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状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良好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状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誉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确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
33、誉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提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答应证行政惩处的; 二企业申请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其次十条警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撤消答应证、营业执照惩处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惩处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惩处的; 三企业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
34、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峻违法行为。 其次十一条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以下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峻违法行为负有干脆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
35、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二条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答应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誉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其次十三条对于企业非有意性的略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誉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誉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
36、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其次十四条披露企业信誉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企业信誉信息的异议处理 其次十五条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誉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干脆向信息供应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其次十六条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精确性。若与供应的原信息不一样的,应当马上予以更正;若与供应的原信息一样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供应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
37、供应单位。 信息供应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联合会依据信息供应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其次十七条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确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刚好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企业信誉信息的运用 其次十八条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信息系统,为社会供应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誉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供应单位运用企业信誉信息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誉信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运用。 其次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
38、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依据企业信誉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根据。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实行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誉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答应、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违背本方法规定,申报信誉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
39、条联合会违背本方法,在采集、披露、运用和管理企业信誉信息中出现过失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信息供应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联合会负责说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XX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誉XX建设,提高企业诚信遵守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优化经济进展环境,促进科学监管观到位和经济、社会和谐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40、。 其次条 企业信誉监管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信息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的企业信誉信息为组成,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信誉征集、信誉监管评价、信誉反馈、信誉提示、信誉公示等方式,对企业在确定期限内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信誉监管等级评定,并依此指导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信誉监管体系,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供应便利,为部门监管企业供应根据,为领导决策供应参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XX市企业信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企业信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信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信誉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
41、府批准成立XX市企业信誉信息中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 市企业信誉信息中心在企业信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运用和管理,担当全市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誉资源网站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各行政管理部门供应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供应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运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精确、效能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其次章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誉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誉记录以及对推断企业信誉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包括国家
4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誉行为及实力相关的记录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两大类。 第七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信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整理、储存和维护,形成企业信誉信息库的活动。凡与企业信誉状况有关的基础信誉信息、管理素养信息、交易信誉信息、社会信誉信息、经营者信誉信息和信誉实力信息,都是本方法规定的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内容。第八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实行政府部门报送与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各部门登记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前置答应内容等信息
43、。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年检、年审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以及信贷、抵押状况、注册商标状况等。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背各类法律法规受到惩处或警示的信息。 六、企业经营者信誉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誉信息。 七、企业其他与信誉监管评价及统计分析有关的信息。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作出的有关企业信誉嘉奖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同一企业的失信行为触犯不同法律受到几个行政部门管辖时,该条信息由最终作出惩处确定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十一条 信息供应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相关信息,并保证所供应的信誉信息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