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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猪屠宰协议 第一篇:生猪屠宰协议 协议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猪肉个体经营户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旺盛,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同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假如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依据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
2、担。 三、假如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依据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23年7月18日 其次篇:生猪定点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方法 点击数:188更新时间:2023-9-18文章录入:本站 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 项目设定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
3、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场地协议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证明书; 4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疫设备证明书;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标准的远离水源、无害化处理设施验收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和制证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状况;现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时将受理材料上报市定点办审批和制证。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
4、标准:依据规定刚好将市定点办审批的结果送达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定点管理人员。 2、工作标准:依据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刚好归档。 第三篇:生猪屠宰状况汇报 诸城市商务局 生猪屠宰管理状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潍坊市商务局指导下,诸城市商务局认真实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抓住影响肉品质量平安的关键问题和薄 弱环节,紧密结合“满足消费惠万家活动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
5、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扎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严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注水肉在市场上基本消逝,生猪屠宰量占全潍坊市屠宰量的40%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冷静点屠宰率到达96%以上。现将有关状况汇报如下: 一、严峻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市商务局联合卫生、工商、畜牧等部门,对城区全部猪肉经营场所及乡镇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严峻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分二组行动,一组重点清理整治城区市场和饭店、宾馆、学校、快餐店等集体伙食单位,要求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
6、位必需运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猪肉,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加大城乡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力度,凡是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需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1格的肉品一律不得上市,一经觉察马上查处。全部上市的肉品必需具备两章、两证、一发票。二组对各乡镇村庄私屠滥宰户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打击、取缔“钉子户。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100余人次,查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78起,立案25起,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4230多公斤。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一是狠抓生猪定点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3月份
7、,商务局与全市3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签订了肉品质量平安责任书,要求全部定点屠宰企业必需严格执行台帐管理制度、收购加工生猪、卫生管理、检疫检验、肉品储运销售、证章管理等各项制度。每月25日定期召开屠宰厂负责人例会,总结工作,沟通状况,支配部署下步工作任务。二是狠抓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对每一个定点屠宰厂都配备了经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肉品检验员,全市有188名肉品检验员和864名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跟班作业,使检验工作与屠宰加工同步实施,确保检验率到达了100%。今年110月份,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屠宰的200万头生猪全部进行了检验,检出的病猪按规定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了肉品质量平安。
8、三是加强企业的台帐管理。进一步加强屠宰企业生猪进厂台帐、生猪产品检验台账、生猪产品出厂台账的定期检查,监督屠宰企业生猪来源、产品质量及产品流向,强化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管,实现生猪产品的溯源管理。四是对定点屠宰厂实行集中整治和 定期检查督导,觉察问题刚好处理。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进行了6次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看法。到目前,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1份,停产整顿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五是加快屠宰厂远程监控建设。上半年,实施了得利斯、华宝、洪森等7家大型定点屠宰企业与省商务厅、潍坊市商务局联网监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静养、宰杀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进行24小
9、时全程监控,确保放心肉体系建设的顺当实施。 三、大力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加快现代化建设和改造。认真落实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232023年的要求,先后组织定点屠宰企业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新上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进行老厂房淘汰再建,同路、帝王、华宝、翔和、永佳等7家企业拥有了湿化机等先进的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了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促进了定点屠宰厂场上档次、上水平。目前,全市32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占地总面积33.1万平方米,日宰杀实力21600头,年屠宰生猪180万头以上,其中日宰杀实力800头以上大中型屠宰厂场10处。结合商务部、省商务厅“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激励企业加快连锁化
10、经营方式、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的进展,促进我市“放心肉进社区、进超市。目前,已设立“放心肉连锁店、“放心肉专柜210余处,削减了生猪产品销售中间环节,保证了猪肉品质,避开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四篇:生猪屠宰厂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支配。 二、车间全部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需严格依据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便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
11、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刚好作出判处记录,并催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需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状况,照实填报记录台帐,觉察问题刚好指出,催促改良,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需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平安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需全程跟班上岗,觉察机械设备故障刚好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次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
12、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运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需清洁、卫生,用后必需清洗洁净,妥当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平安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全部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运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
13、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刚好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供应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宝,因此必需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方法重点加以管理,并具体记录其运用和修理保养状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
14、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平安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修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觉察设备故障应马上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削减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处,会运用、保养、检查、解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当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好、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支配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全部
15、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觉察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平安状况的,应刚好进行修理保养及清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托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必需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需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伴,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诞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需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
16、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需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清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需用饮用水彻底冲洗洁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运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清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需随时清理,并刚好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 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
17、需设置特地的消毒物品贮存间,配备确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觉察烈性传染病时,应马上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需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需精确,随配随用。不得
18、随便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确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需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5、一般状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运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运用的良好方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在消毒时必需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留意人畜平安,消毒用具运用后刚好清洗洁净 第六节 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视察未见异样,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需逐头视察活猪的
19、健康状况,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觉察烈性传染病刚好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复原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需从非疫区选购。 五、生猪宰前必需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第七节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 检验人员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厂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需持证、佩证上岗。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20、并妥当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猪检验。 2、验收检验:活猪进厂后,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床视察未见异样、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需逐头视察活猪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觉察烈性传染病刚好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视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4、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
21、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觉察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刚好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催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依据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催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刚好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
22、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状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运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刚好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状况等的台帐登记。 第八节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依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燃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23、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其后依据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需有满意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试验室,并应保持光线足够,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齐,基本设施齐全。试验室必需配备能满意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需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实行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需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全部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当保管
24、。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需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篇: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方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三运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 量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刚好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激励、引导社会资金参 与生猪屠宰厂(场、点)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 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环境爱惜等有关部门在各
26、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激励、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激励 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广质量限制体系认证。 第六条 激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探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 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置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由省
27、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畜牧兽医、环境爱惜等有关部门,依据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 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爱惜要求的污 染防治措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
28、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和屠宰设备; (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环境爱惜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
29、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确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确实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记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
3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刚好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点)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点)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供应必要的场所。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31、。 激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规定的生猪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有害物质;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种猪及晚阉猪;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接受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比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照实记录
32、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点)。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生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33、;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行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照实记录处理状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处理状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当通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其次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其次十
34、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三)屠宰病死生猪; (四)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场所。其次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接受托付代宰生猪,可以收取代宰费,代宰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其次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照实记录生猪进厂(场、点)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和
35、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出厂(场、点)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激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其次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 现其屠宰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平安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运用,主动召回该批次生猪产品,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生猪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其次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运用符合国家卫生标
36、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运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猪胴体,应当运用防尘或者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输其他生猪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运用专用容器盛装。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刚好清洗、消毒。 其次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未能刚好销售或者刚好出厂(场、点)的生猪产品,应当实行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刚好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其次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全部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
37、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30日的,应当于歇业、停业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歇业、停业超过180日,重新开业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重新开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其次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运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激励实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并到达冷链加工、运输和储存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
38、开展生猪产品配送,设立销售专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明确相应的机构,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及所需经费,保障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当进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遵守强制性标准和法定要求的状况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觉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违背本方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措施,订正违法行为。觉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
39、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觉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马上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点)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信誉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并根据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信誉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誉记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对违背本方
40、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刚好、完好地进行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41、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照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照实记录处理状况的。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方
42、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厂(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43、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惩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县级以
44、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病死生猪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第四十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据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生猪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报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