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分析评价我国公务员体系中关于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优点和缺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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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分析评价我国公务员体系中关于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优点和缺点 第一篇:分析评价我国公务员体系中关于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优点和缺点 分析评价我国公务员体系中关于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优点和缺点职位分类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1、建立规范化的管理系统 2、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避开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 3、促进同工同酬,打破官员能上不能下的局面。 4、有利于合理确定编制最大程度避开机构膨胀。 缺点: 1、职位分类工程浩大,运行本钱高 2、整个系统过于强调量化缺乏弹性 3、不利于综合管理人才的培育 4、造成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公务人员心里不稳定 品尝分类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1、人员分类划分

2、比较简洁。 2、公务人员流淌范围广,工作适应性强。 3、有利于全面培育公务员的素养适合通才进展。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4、强调教化水平,有利于汲取教化水品较高的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养。 5、强调年资,为公务员升迁供应保障,供应持续性机会和盼望。 6、使公务员具有职位上的平安感。 缺点: 1、人在事先,易导致人因设岗,不利于严格系统的科学管理。 2、不利于行政业务的专业化进展,影响工作效率 3、强调效率、学历限制学历低但是实力强的人进展。 4、强调年资加强公务员的保守性,形成官本位。 5、按劳支配、同工同酬难以贯彻。 其次篇:公务员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分类 综合管理类 第一条 为规

3、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为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担当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当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托付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察员、副巡察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运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运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 中心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

4、、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察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副部级机关的巡察员和副巡察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察员和副巡察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 中心机关的巡察员和副巡察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察员不得超过巡察员和副巡察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依据上述比例确定。第七条

5、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察员和副巡察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察员不得超过巡察员和副巡察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依据上述比例确定。第八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 担当非领导职务的,必

6、需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养、工作实力、文化程度应当到达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依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察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察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察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当非领导职务

7、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缘由,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心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务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有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本方

8、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确实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管理权限予以订正,并依据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看法,报中共中心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说明。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供应特地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表达为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其次表达为一些社会通

9、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此外,还有一些政府询问探讨机构也在此范围内。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实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供应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同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其次章 职位

10、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依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限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心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担

11、当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

12、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限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心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

13、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实力素养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学问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实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接受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当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

14、技术官,应当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依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实行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依据管理权限,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其次十条

15、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限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限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其次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实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探讨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探讨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探讨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高校本科、探讨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探讨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高校专科毕业的,

16、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其次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实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状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

17、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其次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破格或越级晋升方法由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当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

18、导职务。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阅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其次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其次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互相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 励 其次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果和奉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一)在科学探讨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建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奉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建性的成果

19、,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担当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奉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其次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嘉奖、嘉奖性津贴等科技嘉奖、资助的范围。 其次十九条 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嘉奖、嘉奖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嘉奖机制。 第八章 培 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学问更新的需

20、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担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化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接着教化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接着教化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接着教化的基本状况。 接着教化完成状况、学习成果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根据之一。 第九章 交 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沟通,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沟通。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21、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当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沟通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同等缘由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相宜接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育熬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

22、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熬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依据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方案2:原来是过渡时期就应当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过渡期间出台,宽阔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综合管理时,职称工资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如何对应,就有了执行标准,三年来的困扰也就不成问题了。从长远计,要表达专业技术类的特殊性,还是特地搞一个工资标准为好,具体可参照初中高级职称的工资标准制定。但是话说回来,假如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职称待遇不受法律爱惜的话,那

23、么“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依据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就将大得人心,对于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接着教化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4、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担当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气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 指行政机关中干脆履行监管、惩处、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

25、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说明权,不具有探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分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干脆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惩处、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目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尚处于部分部门和部分地区的试点阶段。 第三篇: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第一节 职位分类制度概述 二、品位分类 1、品位分类的涵义 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员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

26、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以官员的个人条件,即以官员的地位凹凸、资格深浅或俸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级体系,并将它作为公务员管理的根据。 2、品位分类的特点: 1从分类的对象和条件上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分类,其根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年资、学历)和身份(如官职凹凸,应得的薪俸的多少)。2从分类的方式上看,品位分类是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官员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分级。因此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洁3从分类的结果上看 品位分类往往导致一些等级体系的产生,诸如职务等级体系、官品等级体系、待遇等级体系等,所以品位分类又可称之为“等级分类。4)从等级与

27、职位关系看,等级与职位是分别的。等级代表地位、身份和待遇,谓之品。职位仅代表权限,谓之位。官品等级一般要随人走,只要是具有确定级别的人员就可以担当确定级别的职务,同时享受确定级别的待遇,而不管其职位是否有所转变。没有重大过失,一个人可以在人事等级结构中只升不降,或不升不降,直至退休。如遇工作调动,至少要对等地支配工作。在一般状况下,行政人员的品级同他所任职务的等级之间存在某种相应关系,但在特定状况下,也可能出现高品级低职务或低品级高职务的状况。 3、品位分类的利弊分析 与品位分类的特点相联系,其优劣是自不待言的。 从优点方面看,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洁,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洁,易于实行

28、,也有利于培育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化水平的强调,有利于汲取教化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献身公务事业,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别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品位制的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 缺乏方面在于:(1)强调人在事先,简洁出现因人设岗、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的现象;(2)公务员一旦获得比较高的品位就终身受用,并且能上不能下,简洁导致公务员丢失奋进精神;3由于待遇与品位挂钩,简洁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利于对人员的激励;(4)过于留意人员的学历、年资和背景,简洁形成论资排辈,压抑人才,不利于学历低,实力强的人脱

29、颖而出。5分类结构简洁,不利于专才的培育。 三、职位分类 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当的职务和责任。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依据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当。 把公务员的职位依据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说明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此作为公务员管

30、理的根据,这就是职位分类。职 2、职位分类产生的背景和过程1产生的背景 首先,职位分类是为适应现代社会进展的需要而兴起的。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增多,社会分工的精细,政府的职能快速扩张、政府管理工作日趋困难、政府公务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机构的膨胀,公务种类的增多,人员的增加。 其次,职位分类也是这一时期管理科学的理论探讨和实际应用在美国取得长足进展的结果。 3、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 所谓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和人事管理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政府部门中全部职位的职务和责任作出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在横向结构上,以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门

31、、职组和职系;在纵向结构上,按责任大小、工作难易、所需资格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等和职级,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结构;然后再根据每个职位在这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 4、职位分类的功用和缺陷 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行政的起点和基础,在人事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行政学家怀特认为:“当今人事管理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是选贤任能,一是职位分类,两者缺一不行。 职位分类适应现代人事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与作用其表现为: (1)职位分类的基本精神是以“事为中心,因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它可以消退过去人事

32、管理中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的弊病。 (2)职位说明书为考试选拔特地人才供应了客观标准、使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得以确定,到达事得其人、人尽其才的效果。 3职等体系为制定同工同酬的薪金制度奠定了科学的基础。(4)职级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所需的学问和技能等因素为考核工作绩效确定了方向和范围,它有助于克服推诿责任、人浮于事、工作拖拉等现象,5)职级规范所规定的学问结构为公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划定了范围,职级规范也为晋升供应了客观根据。 6)职系和职组的划分限定了人事任用的区域,防止了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现象。7职级和职等划分限定了人事晋升和途径和幅度,防止了不适当的升迁行为。(8)职

33、位分类有助于合理地制定一个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预算编制。职位分类也有确定的缺陷,主要是: (1)职位分类在适用范围上,更多地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不太适合,不利于通才的涌现,在如何觉察跨专业人才方面并没有良好的机制 (2)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困难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假如没有有阅历的专家参与,往往难以做到科学和精确,也难以刚好适应工作内容的快速转变。 (3)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它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进展和人才流淌,个人的主动性不简洁得到充分发挥。 (4)职位分类的职

34、系、职级划分严格,不易形成互相协作、上下通气的局面。 5、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和融合 1分类的径路不同。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以公务员个人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分类的根据;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以职位的任务、责任作为分类的根据。2激励机制不同。品位分类重视的是个人的名分,这是一种静态的条件,酬劳与品位相联系、而与工作无关。它激励人们为提高自己的名分,从而提高自己的酬劳待遇做出努力;职位分类重视的是工作实力和功绩,这是种动态的条件,酬劳与职位及工作相联系,它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多作奉献,从而提高自己的酬劳待遇。3运用、晋升机制不同。品位分类的任用、晋升一般接受考试的方法,有的在最初录用时考试,但

35、在以后的任用、晋升时不再进行考试。除了政绩条件以外,年资条件起着特殊更要的作用;职位分类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考试成果对是否录用起确定性作用,晋升时,考核成果和升等考试成果起主要作用。4流淌机制不同。品位分类是重视通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流淌不受专业的影响,只要品位相当就可以流淌;职位分类是重视专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横向流淌上受到较大的专业限制,不同专业间的公务员不能随便流淌。5协调程度不同。品位分类推行的是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因此简洁造成“人与“事、“人与“人的脱节,不协调,出现大材小用、小才大用或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职位分类实行的是以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因此可以克服上述

36、弊端。 6适用范围不同。品位分类适用范围广泛,适合于公务员人数比较少、行政管理的事比较窄、社会分工比较简洁、工作性质技术性、专业性不强的单位和部门,适合于从事领导管理的通才;职位分类适用的范围比较窄、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标准化、易于量化的职位。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合。其次节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接受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与设置;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级别的设置 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与设置

37、一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依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根据1职位的性质和特点; 2管理需要; 2、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1综合管理类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询问、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

38、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 2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供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干脆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确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学问水平的凹凸。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开跨类别的人员流淌。 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供应的技术

39、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变更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表达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供应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驾驭在行政领导手中。 3行政执法类 主要包括干脆履行行政监管、行政惩处、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说明权,不具有探讨、制定和说明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分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干脆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惩处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且分布在这些部门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基层单位中。

40、 此外,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的意义 公务员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尽管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是说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意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 此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

41、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进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峻地挫伤了他们的主动性。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阅历的基础上,从实际管理需要动身,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建立独立的职务和职级系列,接受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类公务员都有职业进展空间,形成激励机制,同时也可

42、以加强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专业技术类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供应了职业进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行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则可以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进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二公务员职位的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沟通等其他管理环节供应基础与前提。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按照确定的职

43、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据此规定: 首先,在对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需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连接点。关于职数和比例结构 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 二、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

44、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察员、副巡察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1、公务员职务设置的根据: 公务员职位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即各类公务员都设立独立的职务系列。 意义: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变更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供应多样化的职业进展阶梯。 原来条例只规定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由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不负领导责任,所以只能作为非领导职务;而高层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又要受到职数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担当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从而严峻地制约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进展空间,不利于对这两类公务员的激励。 2、公务员的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分: 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担当领导责任的职务。非领导职务:不负领导责任,只担当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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