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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号:2H02180529100000100546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章程(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建筑设计创新委员会。英文名称: Architectural Design Innovation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缩写:ADTCC。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于中国建筑文化创作、研究、实践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和文化工作者,促进理论、学术与科技的普及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团体严格遵
2、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青年创业大厦B栋923室,邮政编码:102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建筑学术文化交流,组织建筑文化系统的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二)普及建筑文化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三)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四)开展国际建筑学术文化交流
3、活动,加强同国外建筑、文化与旅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建筑文化领域的展览;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筑文化领域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建筑文化创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工作者。(七)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一)个人会员:取得国家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二)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范围有关的文化、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
4、团体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团体的单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交纳会费;(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5、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
6、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技术总工、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
7、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
8、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技术总工、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常务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技术总工、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9、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技术总工、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
10、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
11、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12、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
13、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11月19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于2019年11月19日经民政部、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