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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晓容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
2、内的道路广场河道绿道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商铺住宅小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等公共场所以及路灯杆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维护”的制度。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
3、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第六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发布“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七条 “门
4、前三包”责任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售货亭报刊亭彩票销售站点电力通信设施等,由其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划定。责任区域难以划定或者划定后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确定。第八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包市容秩序:1.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拉乱挂无乱贴乱画无乱停乱放车辆,无私设地锁等;2.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围墙
5、门(橱)窗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破损;3.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符合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证户外灯饰霓虹灯美化夜间亮化;4.不将餐饮烟道(烟囱)设置在街面,空调设施不占用人行道;5.不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行道路面井盖路灯接线箱隔离护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二)包环境卫生:1.沿街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2.遇雨雪天气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积冰,保持地面无积水积雪积冰;3.不乱倒垃圾污水,不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餐饮烟道(烟囱)排污口保持干净。(三)包绿化维护: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3.
6、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4. 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配合环卫作业单位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管理费用。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7、。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对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张贴或者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8、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三)在“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