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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包括学历项目、非学历项目、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都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第四条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
2、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承办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交相关检查、评估材料.第六条 为保证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有效管理,调动各系(部)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按照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费划拨时给予相应支持。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 项目申
3、报.拟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系(部),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申报:1。合作方的资质认定.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各系(部)在选择国(境)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国(境)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2.申请。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将可行性报告及国(境)外教育机构背景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3.签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参与谈判、签署协议.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的中外文本须报送国际
4、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定稿。校领导参加的协议签字仪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对等、友好和务实的原则统一安排.4.备案.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备查,复印件由相关部门和系(部)存查。第八条 项目报批.按照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付诸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项目、非学历项目),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1.由学校申请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参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2。国际合
5、作与交流处将各项材料汇总、审核后报校领导签发。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申报和审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4.学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正式启动该项目.第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学校将责令停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和责任人承担.其他不须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备案后正式启动。第十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方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学校将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执行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
6、定或协议的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方和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故终止时,须与合作方就项目的终止、善后等事宜提前做好协商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2。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谈判、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的组织、协调工作;3。会同财务处与合作方协商制定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中外双方的财务经费管理;4。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
7、不断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探讨国际合作办学的规律.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工作由学工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广告,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严禁虚假承诺。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
8、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2。负责按期统一收缴计划内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3.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4。设专户并安排1名主管会计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收支管理。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该项目的系(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系(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与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系(部)负责人兼任。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做好每学期的教师聘任、教材征订、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4。负责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学生的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6。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7.负责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