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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1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第2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2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二章,第6条(三)(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处没有注明日期。第二章,第6条(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
2、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等。个别医生使用“遵医嘱”3第二章,第6条(五)患者年龄应该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表明体重。年龄不准确。成年人书写”成”。第二章,第6条(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
3、二章,第6条(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再次签字并不注明原因。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三章第10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第11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准入原则、考核标准待定。5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
4、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三章,第12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三章第13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修改(原进修医师无处方权)与医师法有冲突第四章第13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集6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16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
5、情况外。药品通用名的概念。特殊诊疗需要的掌握。第四章第17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7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题第四章,第18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过期取药第四章,第19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
6、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慢性病、老年病、特殊情况范围?经常有取一个月用药并未注明理由。8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21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9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23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
7、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药、一类精神药注射剂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7日用量其它剂型3日量儿童多动症15日量二类精神药品7日量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延长,注明理由。最小包装为20粒/
8、板。10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24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注射剂3日量控缓释15日量其他剂型为7日量11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25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日常用量。第四章第26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
9、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四章第27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2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四章第28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住院病人出院
10、代药所持的电子处方上患者姓名、性别、诊断,用法用量(手写)第五章第31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原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13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问题第五章第41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新增第六章第44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新增第六章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
11、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1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六章第46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新增15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六章,第47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
12、剂工作。第五章第29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护士第六章,第51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包括二类精神药登记包括患者身份证号、处方医师姓名、药品批号等。16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七章,法律责任(第5459条)第七章第54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
13、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新增(个人、医院/行政、经济)17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问题第七章第55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8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问题第七章第56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
1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19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落实和解决的问题第七章第58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第59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0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要求需要落实和需要
16、落实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问题第八章第61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原按资格和学历第八章第62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试用范围第八章第63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执行日期21